摘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湖南警察学院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4143011534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警察学院。证书种类: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警察学院是湖南省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49年,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21年获批湖南省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办学76年来,学校秉承“忠真智勇”的校训,形成了“政治首位、注重养成、贴近实战、服务公安”的办学特色,为公安政法战线培养了8万多名合格人才,被誉为“三湘警察的摇篮”。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公安类、普通类,最终招生类别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2025年面向湖南省招生,实际招生情况以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湖南省生源情况、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制定招生计划,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招生对象为:参加湖南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并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考生生源地须为招生计划所在市州。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见下表
第十三条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实际需求,学校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类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生实行集体住宿,收费标准暂按二类学生公寓标准为1000元/生•年,或三类学生公寓标准为800元/生•年执行,其中二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生•年,三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生•年。
说明:
1.我校分专业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以上各专业学费、代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住宿费按【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执行,如遇省政策调整,则按新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十六条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生源地认定规则:
湖南省户籍考生生源地为2025 年 6 月 7 日考生户籍所在市州。
非湖南省户籍考生生源地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时的学籍所在市州。
第十七条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提前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或“潇湘高考”APP,核对本人高考报名信息。
湖南省户籍考生须确认本人报名登记表中考生户籍所在市州与2025年6月7日考生户籍所在市州一致;非湖南省户籍考生须确认考生本人报名登记表中的毕业学校与本人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时的学籍所在学校一致。若有不一致的,考生须在 2025 年 6 月 16 日前,前往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户籍(毕业学校)信息修改,逾期不予受理。
凡因考生报名所填写的户籍(毕业学校)信息错误或经省公安厅核查发现考生市州生源地与考生高考志愿填报的市州专业组不一致的,考生不具备我校公安类专业录取资格,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公安类专业在本科提前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普通类专业在本科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具体填报办法按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第十九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数据警务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第二十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除须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须通过政治考察。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组织、参加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网上非法组织,或者组织、参与、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
(九)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或者降低岗位等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十一)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取消录用或者辞退,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五)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六)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十七)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贿赂,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资财的;
(十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考生的配偶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或者子女为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除外);
(六)《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三、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四、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影响考生今后被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特殊公安专业(方向)拟录取人员。
五、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本标准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六、考生瞒报、谎报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七、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
第二十一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二条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如下。
一、男性50米跑不超过9秒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秒40厘秒,合格。
二、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分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分36秒,合格。
三、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四、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五、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六、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详见附件1。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参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材料,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考生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相关文件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往届生录取按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 100% 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七条 录取规则
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学校根据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普通类专业:学校根据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其中,公安类专业征集志愿仅限于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均合格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相关信息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适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除须具备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湖南省招生考试网站查询。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的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含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档案复核、政治考察复核、体检复核、人像比对等)。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普通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公安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注册普通类专业学籍。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湖南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办理。
学校同时设有“记功、嘉奖”等个人单项奖励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警院之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官微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解释权属于湖南警察学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10138
来源:衡阳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