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女方艾滋病未告知男方,男方要杀医生,婚检不应帮助犯罪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10 01:15 1

摘要:2025年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由于婚检结果涉及患者隐私,无论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医生都被坑惨了,左右为难。

2025年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由于婚检结果涉及患者隐私,无论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医生都被坑惨了,左右为难。

其在文中说道:“婚检带来的影响就是坑医生。两个月前一个女孩子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诉她了,女孩说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要杀了门诊医生,直接去卫健委告那个医生了,停职待业。”

“一年前,同样一女生婚检携带HIV,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了。

我国婚检制度已经有几十年了,对类似这种婚检查出传染病或重大疾病的情形,没有干预调节机制吗?

等我带着疑问去深入了解以后,我明白了这个事是有点复杂。

---

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

男女结婚后自然会发生性关系,婚前也有可能发生。

明知自己有性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

如果是卖淫、嫖娼情况下,不做保护措施,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致他人感染,构成传播性病罪。

如果是男女朋友等普通性关系,致他人感染,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性关系,致多人感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婚检医生或者婚检机构,乃至于知情的卫生及民政管理部门。在明知感染者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不告知另一方的行为,显然是帮助了感染方的犯罪行为。

如上文医生发文所述,不告知无辜方,是基于对感染方隐私的保护。

感染方的隐私和无辜方的生命健康。这两个法益孰轻孰重,我觉得根本都不需要讨论。

因为保护感染方的隐私,放任无辜方生命健康于不顾。

滑天下之大稽,迂腐之极。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还是保护隐私?生命的存亡和生命的隐私哪一个更重要?

----

这种左右为难的境地,确实不能全怪医生,我们不能强求医生为了他人的幸福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

应该被拷问的是卫生民政部门及婚检制度。

1986年,原卫生部(卫健委前身)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这是官方文件首次将婚检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加以明确。属于部门规章。

1994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是中国第一次将强制婚检制度写入行政法规。

1995年6月1日,《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再次强化婚检制度。

2003年10月,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检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基本上,上文医生提到的两难境地,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出现的,因为卫生和民政主管部门至此只管检查,不做干预了。

婚检制度的原始目的,是优生优育、预防疾病、维系婚姻幸福。

这些目的,在强制婚检年代大部分可以实现,但就目前这种医生不能主动将查出的重大疾病告知婚检双方的情形下。

婚检制度形同虚设。

-----

我理解的是,国家取消强制婚检,不再主动介入阻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是明确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权利的正确选择。

但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正当权利,肯定是最重要的。

应当建立一个有效机制,明确医生、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及接受婚检者的权责。

我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改进现有的婚检制度:

1、婚检单,提供选项,对受检双方是否愿意告知对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和婚姻登记一样,双方面签,进行面容识别,保证受检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源头上确定双方分享检查结果的意愿,医生就不会有道德负担,也可以规避职业风险。在自愿接受婚检的前提下,结果是否分享也应该是自愿的。

之前的制度,没有这一道明确医生和受检者权责的程序,因而造成了医生的两难境地。

2、婚检双方及婚检机构,互相签订保密协议。

婚检机构、婚检男女方,三方保证不将检查结果泄露给任意第四方。

婚检机构在未获得上述第一项受检双方许可的情况下,也不得将任意一方的婚检结果告知另一方。

违约者承担固定的赔偿金额,我觉得以不低于五十万为佳。

我们要承认隐私,保护隐私。

3、出台法律规定,检出特定重大传染性疾病,必须告知无辜方。

正如上文所说,明知自己有性病依然与他人发生关系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隐私问题,事关他人甚至社会公众安全。

对于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可以在相关法律中,穷尽式列举,婚检机构有责任告知婚检双方。

婚检机构及婚检双方有义务就得知的重大疾病信息保密。参考上文提到的保密条款。

------

我敬佩主动告知无辜方另一方重大疾病信息的医生,我也理解选择不告知的医生。

婚检制度很重要,应该与时俱进,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调整。

如果婚检时,无辜方没有权利知道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信息,其就有可能陷入不幸婚姻的牢笼。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

感谢您的观看,不妨点个赞,后续为您带来更多分享。

来源:谢十达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