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哈哈少儿频道”商标撤销复审案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9 10:19 2

摘要: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上海广播电视台(被申请人)就“哈哈少儿频道”商标使用产生争议。申请人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在“卫星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撤销申

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上海广播电视台(被申请人)就“哈哈少儿频道”商标使用产生争议。申请人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在“卫星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哈哈少儿频道”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继续有效。但我司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对于维持注册的结果不予认可,在我司的建议下,申请人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期望重新审查,撤销“哈哈少儿频道”商标在“卫星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我司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使用合同、节目播放合同、付款回单、媒体报道、播放页面截图等使用证据,从真实性与关联性等维度全面质证。经分析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图样,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或使用主体非本案的被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其次,依据既往判例,复审商标指定的服务需通过电视频道呈现,而按相关经验,电视频道需进行备案。我司检索“哈哈少儿频道”备案信息时发现,该频道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停播,停播时间远早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已无使用复审商标对应服务的渠道,从根本上丧失了使用复审商标的可能性。我司提供了“哈哈少儿频道”停播通告的电视截屏及电视台官方信息发布平台的停播通知,证明复审商标在客观上不可能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申请及质证意见后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哈哈少儿频道”商标予以撤销。

案件启示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企业即便初步申请未达预期,仍可通过细致的背景调查及全面的质证扭转局势。本案中,我司正是通过挖掘“哈哈少儿频道”停播的电视截屏与官方通知,不仅为质疑对方证据效力提供支撑,更在质证环节成为击破对方主张的关键支点,结合我司的专业质证,最终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商标代理机构需在每一个环节均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方能切实帮助企业实现自身的商标权益,同时彰显代理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服务价值。

来源:唐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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