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包括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它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包含账外现金账、银行存款账、账外资产账以及账外成本、权益、利润账等,但仅当这些账外资金形成资产时才被称为“小金库”,单纯的账外成本账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包括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它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包含账外现金账、银行存款账、账外资产账以及账外成本、权益、利润账等,但仅当这些账外资金形成资产时才被称为“小金库”,单纯的账外成本账等未形成资产的则不属于此范畴。根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应统一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簿。因此,被审计单位应仅有一套账簿记录所有经济业务,确保唯一性。需要注意的是,会计账簿的唯一性并不排斥单位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是对主要账簿的补充,而非另起炉灶。
“小金库”主要来源截留挪用与虚列支出两大类。尽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日益规范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但实务中仍不乏其他手段,例如,截留租赁及资产处置收入,将闲置房屋、机械设备出租或处置后收入私自存放;截留挪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是在PPP项目中,实施单位隐匿管理费用于违规用途;截留挪用食堂收入,将个人及工会食堂经费存放于私人账户,部分资金用于领导个人消费或请客送礼;虚列工程量,通过串通施工单位和验收人员,虚报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虚列文印费、差旅费、租车费、培训费、咨询费、广告费等费用,通过假造报销凭证编造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由于体制与法治尚存缺陷,经济生活中的“小金库”问题依然存在。据统计,历年全国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小金库”金额巨大,导致国家财税严重流失,且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认定“小金库”的关键在于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单位符合规定的法定会计账簿,而关联企业或下属单位的账簿,以及未纳入本单位法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资金及其资产均属此列。我国已先后于1989年、1995年及2009至2011年组织了三次专项整治工作,虽成效显著,但“小金库”问题仍屡禁不止,其设立简单、来源非法、去向随意、保管隐蔽的特点,使其成为审计人员长期关注的重点。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正积极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举报。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全面排查、及时纠正并如实上报存在的“小金库”问题,确保自查不流于形式、全面覆盖。对于举报线索具体、社会反映集中、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金库”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及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并通过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和监督,巩固深化治理成果。
“小金库”现象之所以持续存在且难以根除,主要归因于其保管的隐蔽性和使用的随意性,同时伴随着几个关键因素:一是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无视财经法纪,将“小金库”视为化公为私、侵占私分的工具;二是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不足,尽管我国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相对完善,但部分制度已难以适应时代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显得滞后并凸显弊端,为“小金库”的设立提供了便利;三是处罚力度不严,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往往仅限于罚款,而未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这种宽松的处理方式助长了不良风气,使得“小金库”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为治理小金库,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力度,完善预算控制、审批制度和会计控制方式,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和内部沟通,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加大防治小金库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止小金库的积极性。严格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票据,确保账目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升惩处力度,严厉查处小金库行为,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强教育力度,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小金库的产生。深化改革,创新账户管理模式,使小金库无处藏身。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确保财务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来源:知更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