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通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传递的便捷性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效率,但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渠道。多次发送恐吓短信这类行为,借助即时通讯工具的快速传播特性,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更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冲击。那么,实施此类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数字通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传递的便捷性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效率,但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渠道。多次发送恐吓短信这类行为,借助即时通讯工具的快速传播特性,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更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冲击。那么,实施此类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面将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案例1
小A与小B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分手时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此后小A多次向小B发送恐吓短信,称其已知晓对方住处,见到了其家人,会到小B的住处拉横幅,扬言若小B不解决双方之间财产纠纷就会采取手段让对方后悔等等。随后小B报警,某公安分局对小A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小A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公安局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书。小A不服复议决定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对双方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获取了小A手机中保存的信息记录。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彼此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小A实施了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某公安局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某法院判决驳回小A的诉讼请求。
案例2
A与B因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矛盾,此后A多次给B发送恐吓短信。包括拍摄手持锄头站在B孩子幼儿园门口的照片、锄头插在B父亲坟头照片等等,以此威胁B与其见面。遭拒后,A将两张惨痛的人身照片(一张内容为一男子被割喉后躺在血泊中,另一张内容为一女童平躺着,其脖子、左颌有裂痕)发给B,并配发文字“如果说死者是你儿子或者孙子的话你有什么想法”进行威胁、恐吓。B报警,警方将A抓获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A为满足个人私利,骚扰、侮辱、威胁、恐吓被害人B,严重影响被害人B的工作、生活,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文启律师说法
在法治社会的严密架构下,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各类法律条文的坚实守护。发送恐吓短信这类行为,看似只是简单的文字传输,实则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多方面的侵害。情节较轻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罚款;情节恶劣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加重情节的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启律师建议
若您收到恐吓短信务必保持冷静,注意固定留存证据,及时报警求助。若因恐吓短信造成精神损害,如出现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或因采取避险措施产生了经济损失,在收集好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洞察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