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一大哥”被女主播删除好友,起诉对方返还60多万“恋爱期间借款”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06 19:28 2

摘要: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起纠纷中,杨某甲未能完成其作为“借贷关系提出方”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借款的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杨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经在网络直播间豪掷千金、稳居“榜一”的男子杨某甲,因被女主播杨某乙删除好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在“恋爱”期间转账的60多万元……

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起纠纷中,杨某甲未能完成其作为“借贷关系提出方”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借款的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杨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榜一大哥”被女主播删除好友

起诉返还60余万“借款”,一审被驳回

1989年出生的杨某甲是乌鲁木齐人,其诉称,他于2019年1月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女主播杨某乙,并成为其直播间“榜一”(打赏金额最高者)。他指控杨某乙以“谈恋爱”为名,引导其进行大额打赏和转账。双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朋友,一个在乌鲁木齐,一个在深圳。

杨某甲诉称,2019年2月16日-2020年7月5日期间,杨某乙多次以缴纳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缴纳房租、去香港打针(打女性子宫抗癌针剂)、生活困难为由向他借款,很多笔都系大额转账,不符合赠与,杨某乙也认可收到的转款事实。他多次要求杨某乙返还借款,杨某乙却将其拉黑,无法联系。杨某甲要求杨某乙返还借款本金61万余元及利息。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1月25日,杨某乙、杨某甲通过网络直播相识,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杨某甲通过微信向杨某乙多次转账“520”“1314”金额的款项,并附有“宝贝辛苦了,么么哒”“我爱你,你是我的唯一”等亲密备注。

2020年6月6日,杨某乙向杨某甲发送微信消息称“你算一下,我应该还你多少”,杨某甲回复“就两次学费嘛……我是觉得,你这算来算去,感觉像撇清关系一样”。

但在杨某乙坚持下,双方就“学费”“文稿费”等款项进行了计算。最终,杨某乙根据杨某甲确认的数额(扣除部分款项后),向其转账4.7万元及3千元“利息”,并明确表示“还清了”。

2020年11月29日,杨某乙删除杨某甲微信好友。2023年3月6日,杨某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想要杨某乙还钱。另查明,杨某甲为杨某乙开通支付宝亲情卡、微信支付亲情卡供杨某乙消费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甲、杨某乙之间未出具书面借条予以约定借款,杨某甲提供的转账记录存在数十次特殊金额的转账,且转账附言多次出现祝福、示爱等内容。根据双方陈述,杨某甲应是基于恋爱关系向杨某乙开通微信支付亲情卡、支付宝亲情卡消费以及向杨某乙转账。

结合杨某甲向杨某乙的转账中均未载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杨某乙亦未事后认可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杨某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杨某甲不能继续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焦点:“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中院。争议焦点围绕杨某甲主张杨某乙返还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展开。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乌鲁木齐中院对双方单笔超过5000元的大额转账进行了详细梳理,并重点审查了两次关键的微信对账记录。

在2019年5月29日前双方大额金额往来中,杨某甲向杨某乙转账共计12.8万余元(杨某甲认为均系借款),杨某乙向杨某甲转账共计12.5万余元,相互折抵后相差3300元。5月29日下午,“我还差你多少钱?正经的,没跟你闹。”杨某甲回复:“好像就一万了,嗯。”5月29日晚间,“我把钱都给你转过去了。”杨某甲回复:“看到了……”

2019年5月29日之后至2020年6月6日之前,杨某甲向杨某乙转账合计33.4万余元,扣除4笔倒账款共计10万元、一笔特殊金额赠与(5213.14元)和有证据证明为文稿费的5笔款项共计15万元,扣减后杨某甲向杨某乙转账金额为79750元;杨某乙向杨某甲转账合计17.2万余元,扣除4笔倒账款共计10万元,杨某乙向杨某甲转账金额为72500元。相互折抵后,两人转账金额相差7250元。

此外,杨某甲主张还存在学费借款,杨某乙主张双方在2020年6月6日对账时已将借款结清。

结合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乌鲁木齐中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款项的实际交付;二是借贷合意。

双方资金往来包含明确约定的赠与、文稿费、相互倒账等多种性质。扣除这些款项后,在两次对账期间,双方转账差额很小,在2019年5月29日之前,双方转账差额为3300元。在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6日,除去倒账款、特殊金额赠与以及文稿费后,双方转账差额为7250元。双方在两次对账中,杨某甲均对杨某乙应还数额予以确认,此后亦未提出过异议,直至提起诉讼。

其次,从双方借贷合意看,杨某甲主张案涉款项均为借款,但仅能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案涉款项金额较大,双方均未出具任何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从在案证据看,双方仅就学费部分借款形成借贷合意,且通过两次对账,杨某乙对杨某甲确认的欠款金额均进行了偿还。

综合以上分析,杨某甲主张杨某乙偿还借款61万余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5月14日,乌鲁木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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