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闻作品,哪些版权问题需注意

B站影视 2025-01-23 09:03 2

摘要:起因是,《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王猛在《爱奇艺的〈漂白〉把南方都市报的〈漂白〉“漂白”了》一文中称,“这部名为《漂白》的新剧,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我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爱奇艺的《漂白》创作团队事先没有联系我或南方都市报,

最近几天,爱奇艺迷雾剧场热播新剧《漂白》陷入了侵权纠纷。

起因是,《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王猛在《爱奇艺的〈漂白〉把南方都市报的〈漂白〉“漂白”了》一文中称,“这部名为《漂白》的新剧,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我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爱奇艺的《漂白》创作团队事先没有联系我或南方都市报,在宣发材料中,也没有标示原作出处。”此后,王猛连续发文,质疑该剧的编剧陈枰所著小说《漂白》中出现了与其调查报道相似的语句,并“晒出”多处对比。

陈枰发《声明》回应,其在2016年走访多地,对案件主办人员进行了详尽采访。2022年3月,她创作的小说《漂白》由作家出版社正式出版。深度报道《漂白》和小说《漂白》是针对同一真实刑事案件创作的作品,彼此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深度报道作者提出的所谓“抄袭事实”,均属于公有领域内容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时间,围绕《漂白》的侵权争议,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哪些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小说《漂白》与调查报道《漂白》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难点是什么?如使用新闻作品,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界专家,就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新闻领域,究竟哪些报道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该争议事件中,《南方都市报》刊登的调查性报道《漂白》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介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在新闻领域,新闻报道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具体来说,仅仅是新闻事实的叙述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若报道通过特定的选材、表达、构思、整理等创作性工作体现了个人的独创性,则可作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

刘凯表示,通常所说的调查性报道,其创作过程是充满风险与艰难的,记者和编辑必须投入大量心血去收集、整理事实和证据,明显超出了简单事实的罗列。文章如果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深入挖掘、对相关人物的采访、对事实的分析和解读等创作活动,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性和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定义,是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耀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新闻报道中单纯的事实本身,比如新闻事件的基本信息(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由于缺乏独创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新闻报道中包含原创性的语言表达、结构设计、深度分析,以及独特的叙述视角等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文学创作是否与新闻报道构成实质性相似,难点在哪儿?

“在新闻报道、文学创作等领域,基于同一历史事件,存在相同、近似内容比较常见。”全国律协知产委委员、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认为,在此类争议中,是否构成抄袭,是否需要获取许可,关键看在后作品是利用了在先作品记录的事实,还是使用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仅使用了在先作品记录的历史事件、真实人物、前因后果等客观事实的层面内容,不构成抄袭,也不需要获取许可;如果在先作品中有作者自行创作、想象推演出来的文字表达、人物关系、场景对白、矛盾冲突等内容,则有别于客观事实;如果在后作品使用了此类独创性表达,又没有在先出处等其他来源抗辩,也无唯一表达、有限表达等合理抗辩,则可能构成抄袭。

那么,如何判断两篇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刘凯提到,判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两者创作方式、内容性质、表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如何界定独创性表达与事实内容,以及相似部分的关键性,是核心的争议点。由于调查报道更多聚焦于事实的揭示,而小说则侧重于艺术创作和情感表达,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在创意、情节、语言等方面的细致比较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

“实质性相似需要从整体上评估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雷同,而非简单比对内容。如果小说对报道的‘核心表达’进行了直接或高度相似的复制,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如何界定‘核心表达’至关重要。”徐耀明认为,判断小说与报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难点集中在表达与思想的分界、形式与风格的差异、虚构内容的来源及合理使用范围等方面。这需要从语言表达、情节设置、结构框架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对比,同时兼顾法律和文学的专业判断。

如涉新闻作品,哪些情况下需要向媒体获得授权?

当下,越来越多的影视剧是由真实事件改编而成,比如,《我是刑警》《消失的她》《我不是药神》等都取得了不错口碑。改编自真实事件的影视剧,若涉及相关新闻报道,哪些情况下需要向媒体获得授权,其实并不难判断。

徐耀明提到,如果作品仅基于报道揭示的客观事实进行创作,不需要获得授权。但改编作品直接引用调查报道中的文字内容,包括叙述、分析、评价等具体的语言表达,则构成对著作权中复制权、改编权的使用,需要获得授权。另外,如果改编作品模仿了新闻作品的框架、情节安排、叙述方式等具有原创性的元素,这些属于受保护的表达,需要获得授权。

“改编自真实事件的作品是否需要向媒体获得授权,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媒体报道的独特创意表达。特别是,如果媒体报道涉及了创意性分析、独家采访、特定叙事方式或个人化表达,改编方通常需要向相关媒体或作者获取授权。对于简单的事实性报道,若不涉及独特创作内容,则通常不需要授权。”刘凯补充提到,但在任何情况下,改编方仍需谨慎处理有关人物隐私、名誉权及版权问题,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影视剧改编如何有效避免侵权?

在影视剧改编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侵权,尤其是在涉及真实事件、新闻报道或其他已有作品的情况下,改编方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合法合规。

刘凯提出了几点建议:改编方首先应确保已获得原作者、出版社、媒体单位等权利人的授权。授权协议应明确改编权、使用权、发行权等,以避免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确保改编作品具有足够的创作性和独立性,避免在叙事、角色设定、语言表达等方面直接复制原作品中的创意元素。要注意审查已有作品中的公共领域内容。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避免在改编过程中使用仍受版权保护的部分。

朱晓宇则认为,影视剧制片方针对原始版权、上游版权的审核再严格,版权许可链条再完整,上游权利人做出的承诺、保障再充分,也无法完全消除潜在的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来源于上游权利人对创作行为的认知和对侵权风险的把控。甚至可以说,来自剧本、音乐、道具等不同维度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是影视剧投拍方时刻提防、不可预见、不能回避的常态化经营难题。一旦发生,就要坦然面对、积极处置、有效化解。

他建议,对类似涉及在先新闻报道和在后剧本的抄袭争议,如果小说、剧本的创作过程中确实参考、利用了在先新闻调查的内容,即使评估后不涉及获取改编权许可的安排,与其事后产生抄袭舆情,甚至对簿公堂,不如通过邀请在先新闻调查记者作为编剧顾问、剧本审稿专家、小说推荐嘉宾等方式,表达对在先作者辛苦奔波、深度采访、公开更多事件细节等贡献的充分尊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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