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以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统筹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
江苏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24年以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统筹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747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882件,民事案件1289件,行政案件157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01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531件。
一
坚持绿色司法,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牢牢把握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找准服务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贯彻《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研究制定《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十条司法措施》,助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依法审理涉新质生产力、碳排放交易、绿色金融等案件,积极适用技改抵扣、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支持引导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做深做实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审结某碳素公司污染环境案,对案涉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判处刑罚,并督促该公司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补植覆绿,引导其淘汰落后产能,投资超亿元新建高端新能源材料项目,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协同推进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绿色破产理念,统筹发挥商事、破产、环境资源审判功能作用,积极探索府院联动、共益债等方式保障环保债权,助力困境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审结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针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处置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联合环保部门协同指导管理人竞争引入专业环保处置机构,并将环保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共益债务,优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费用,实现企业破产清算与环境风险处置的双赢。探索“碳汇+司法”修复模式。妥善办理涉碳达峰碳中和案件,探索适用司法碳汇跨省认购、代偿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来弥补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审结石某污染环境案,对其干扰重点排放废气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违规增加碳排放量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并引导案涉公司更新在线监测设施,指导石某认购相应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实际行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全面加强“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长江、太湖、淮河、大运河、滨海湿地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持续推进重要流域、水系综合治理保护。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助力清退长江沿线低端过剩中小船企家、“散乱污危”中小化工企业,审结相关案件727件,判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8亿元,有力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审结刘某等十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在长江禁采区内非法盗采江砂4.6万余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格惩处,并判令赔偿长江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327万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链条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担当。依法维护生物多样性与安全。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环保厅开展“保护长江生态·共佑美丽家园”增殖放流活动,向长江投放包括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和铜鱼四种珍稀鱼类2万余尾。联合湖北高院等10家法院共同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为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依法支持引导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科学治理,在洪泽湖湿地公开审理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案,依法严惩偷猎者,央视等3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直播,促进提升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以及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的司法担当。服务保障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破坏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行为,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守护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家园。审结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相关部门疏通渠道,取缔沿线违规捕捞设备,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切实守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江苏里运河-高邮灌区河道安全,为同类生态工程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解纷范式。
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以及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严厉打击环境监测造假。审结某环境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对累计提供85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的该公司及责任人员依法严格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审结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串改数据、伪造报告等手段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处罚,坚决遏制环保哨兵沦为污染帮凶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环境检测市场秩序,护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审结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污染环境案,法院依法认定“水质指纹”技术证据效力,精准锁定跨区偷排者,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1400余万元用于大运河生态修复,为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河流排污锁定污染源、确定因果关系难题提供了有益经验。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废。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全链条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促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审结吴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对跨区域非法倾倒工业固废的介绍者、转运者、倾倒地提供者等均从严判处实刑,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0余万元,斩断层层转手获利的黑灰利益链,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处置案涉固废,压实固废转移管控和区域联防责任;加大打击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力度,严惩各种形式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守护国家环境安全。审结王某等人非法走私废物案,对从境外非法走私大量废旧汽车发动机运输进境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实刑,斩断“洋垃圾”入境黑灰链条。
二
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的获得感。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把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惩治力度。审结梅某受贿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为他人履行环保审批、监督执法行方便之门的“环保腐败”行为予以严惩。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对环境影响轻微的行为,综合行为人主动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等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结蒋某、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被告人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用于生态修复,积极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徐某适用缓刑。
促进城乡人居环境绿色发展。着力破解黑臭水体、垃圾污染、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助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促进环境“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同步提升。联合相关单位打造紫金山南霹雳沟水系生态修复工程,结合文旅改造,彻底改变原黑臭水体状况,实现水源涵养与景观绿化双提升,提升生态环境附加值。
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依法惩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和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依法审理涉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保护案件,提升乡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司法保护水平,助力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审结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公益诉讼案,推动危害人体健康的禁限农药“百草枯”强制召回,并全数安全处置,有效防范农业面源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风险,获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审结某镇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甘罗城遗址保护不当问题,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清除遗址范围内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还古遗址一片安宁,为赓续中华文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
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江苏法院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司法规律,立足工作实际,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特色鲜明、运行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系,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优化调整集中管辖布局。在原有“9+1”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在常州、镇江、泰州等地增设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并调整优化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布局,进一步健全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织密全省各地区环境司法保护网。
加强跨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充分发挥各地的司法资源优势,通过审执协同、要案会商、交流研讨、机制创建等方式,与外省兄弟法院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司法协作,形成长江沿线、滨海湿地和长三角“一横一纵一区域”生态环保司法协作新格局,促进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共同提升。强化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协作。为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和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在2024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江苏法院与青海法院在“中华水塔”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联合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构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退化草原生态修复体系,发挥基地在三江源生态修复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促进长江上下游一体化保护。持续深化长三角区域绿色司法协同机制。联合安徽法院、安徽铜陵市政府设立皖苏长江大保护司法协作(铜陵)示范基地,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修复。联合上海青浦法院、浙江嘉善法院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各区域一体化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关于联合设立示范区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基地的司法建议书》,共同在示范区内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等工作,三地职能部门对司法建议迅速作出反馈,提出落实具体设想,推动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与“水乡客厅”建设单位先行启动协同保护的创新举措。持续提升跨域司法协作成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七家环境资源法庭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化审判工作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的共识》,一体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南京玄武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会签《关于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框架合作协议》,并设立“兴安杜鹃司法保护基地”,将相关生态修复资金移交至大兴安岭地区用于对野生兴安杜鹃的保护。
促推跨部门协同治理。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等相关主管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的协调联动,推动环境执法司法在案件线索移送、统一办案尺度、追究损害责任、司法建议反馈落实、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协同发力,以更强合力提升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联合开展环保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与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全省排查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处置倾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形成联动保护格局。2024年12月30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就我院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发来感谢信。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协作。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设立镇江世业州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南京老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等77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联合检察、环保、财政等八部门探索生态修复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于长江生态修复。在“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中,联合相关部门将排污公司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金用于长江生态湿地建设,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同时促进沿江多家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质化解,切实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综合效能。及时对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依法监督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不断推进环境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常态化开展“一典型案例,一司法建议”活动,从受理的多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利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引流视频,再通过线下交易违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鹩哥,遂向该短视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该公司对商家资质审查、投诉举报渠道、普法宣传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机制。深入生态保护地、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开展庭审、组织调解,就地化解环境纠纷。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充分发挥审调融合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在张某与穆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邀请环保专家、村委会调解员共同参与,就地推动这起因农田污染引发的邻里矛盾从“对簿公堂”走向“握手言和”,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环保法治氛围。参与摄制的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真实案例为素材的中国首部环保司法大剧《江河之上》在央视5个频道和多家地方卫视、主流网络平台播出,获得收视、口碑双丰收,让生态文明法治理念走进千家万户。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在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举办“苏小环与法同行”南京专场法治宣传活动,实地感受5.2亿元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案生态环境修复成效。
四
抓实科学管理,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坚持以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指导、引领和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强化精品案例培树,抓实理论调研创新,培育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在全国更具影响力、引领性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强化精品案例培树。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保持案例挖掘敏感性,充分发掘理论上有高度、业务上有深度的亮点,将案件办理和统一法律适用、服务保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及时树立裁判导向。新增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总数累计达9个。14个案例入选全国各类典型案例评选,17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左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中国具有影响力环境资源案件。吴某友、邓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十大典型案例。
深化环境司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热点、难点研讨,以高质量调研促进高质量审判。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条线7篇调研成果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调研论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奖,6个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奖,完成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庭指定调研课题《系统保护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适用研究》。召开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运行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周年座谈会,邀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环保等单位代表共话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和司法保护。
培育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强化业务能力学习,聚焦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复杂性等特征,将日常学习、意见交换、工作调研、组织培训贯通起来,用足用好法答网、案例库、同堂培训、调查研究、编写审理指南等系列“组合拳”,更加重视环境资源审判法律专业知识、经济、社会、环境科学、国际条约、国外环境资源法律动态等专门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着力培养一批 “法律+环境+国际视野”的专家型法官。1篇裁判文书荣获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1场庭审荣获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2个集体荣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4名法官获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2025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下一步,江苏法院将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找准服务保障“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发力点,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研究谋划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精神完整准确地落实到环境司法政策制定、案件办理、协同治理、生态修复等各项工作中,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环境司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基础上,持续推动完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格局,依法保护长江、淮河、大运河、滨海湿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完善集中管辖法院与非管辖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科学厘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识别要素,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建好用好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更好满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需要。四是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强化生态环境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实质化融合,着力培养具备“法律+环境+国际视野”素养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整体能力与质效同步提升。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