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 | 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6-05 10:31 2

摘要: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假借水泥砌砖项目回收固体废物的名义,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来源于上海、无锡、南通等地的固体废物约450车11896吨,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厂内。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锌、铅、镍

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1.朱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3.杨某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4.杨某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杨某萌等9人盗掘古墓葬案

6.朱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一

朱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假借水泥砌砖项目回收固体废物的名义,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来源于上海、无锡、南通等地的固体废物约450车11896吨,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厂内。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锌、铅、镍、钡、铜、锌、铬及氟化物,案涉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062万余元,其中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费用835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由某县人民政府垫付,案涉地块已完成规范化处置。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陈某、李某3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朱某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履行情况及认罪认罚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6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长江经济带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处置费用高昂等原因,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时有发生,对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固体废物具体成分等的检测结果及鉴定评估报告,对案涉固体废物整体认定为有害物质。并根据上述《纪要》规定,对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3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有助于促进发展绿色清洁高效的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监测服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环境检测、化工产品检测等,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CMA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1月、2022年9月,该公司先后二次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检查中发现某环境科技公司存在其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实,2023年1月至7月期间,某环境科技公司向某化学品公司等55家委托企业出具的85份检测报告均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涉及夜间噪声、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等多个环境检测项目,其中45家委托企业为某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前述85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总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曹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通过名下企业收购某环境科技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钱某原系某环境科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2019年以来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检测中心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运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成检测中心年度工作任务,确保从事的检测工作符合认证认可准则的规定等。2023年9月左右,钱某从某环境科技公司离职。被告人郑某多年来担任某环境科技公司现场部部长,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协调部门资源,安排、督查、检查指导部门人员工作质量及时效等。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钱某明知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为弄虚作假提供条件。郑某明知现场部人员在采样环节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直接参与部分检测采样造假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在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频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合计157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钱某、郑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遂依法判处某环境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钱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钱某、郑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准确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相关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基础,是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一环,应当依法尽职尽责守好技术关。但某环境科技公司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扰乱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明确了环境检验检测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依法从严惩处恣意弄虚作假、践踏法律红线的责任主体,彰显了人民法院助推完善环境检验检测监管和问责机制,提升环境检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司法担当。本案被新华日报以“环保哨兵何以沦为‘污染帮凶’”为题长篇报道。

案例三

杨某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熊某相约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4人在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有4只白色“大鸟”,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4人驾乘车辆搜寻。4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在试图含糊蒙蔽村民未果后丢下“大鸟”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2只“大鸟”不久后均死亡。经鉴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4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李某、刘某、熊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刘某、熊某系主犯,李某系从犯。杨某、李某、刘某、熊某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典型案例。东方白鹳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目前全球数量不足万只,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杨某等4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杀东方白鹳,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当地村民制止并要求将东方白鹳放生的自发护鸟爱鸟行为与杨某等4人的猎杀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展现了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本案判决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司法担当。本案庭审通过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栏目直播,受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30多家媒体、平台关注,有效扩大生态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度,在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杨某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森明知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为禁渔区且处于禁渔期,禁止垂钓,并因违反该规定被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二次,仍然在夜间至长江干流南通水域非法垂钓约60次,将渔获物销售至饭店等处,渔获物价值共91712元,杨某森非法获利共90017元。案发后,杨某森与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资源赔偿金106169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9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以垂钓方式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范围相对有限,杨某森具有认罪认罚、缴纳生态资源赔偿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判处杨某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以垂钓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的典型案例。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启动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但极少数人以获利为目的,假借休闲垂钓之名,行生产性垂钓之实,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方式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将垂钓作为非法捕捞的手段捕捞大量渔获物并销售获利的,属于“生产性垂钓”,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对于破解违法违规垂钓定性难、打击难等问题,促进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案例五

杨某萌等9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萌、吴某林、吴某虎、王某发、杜某金、江某胜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韩母墓”实施盗掘,共计盗出文物18件。经鉴定,被盗9个青铜编钟为二级文物,9个青铜铺首衔环为一般文物,该次盗掘行为造成该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严重损害,但因盗洞入口距离墓体较远且被回填,未被及时发现。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萌、吴某林、刘某生、郭某平、朱某生、吴某虎、周某生(另案处理)、孟某信(另案处理)采用上述同种方式,再次对“韩母墓”实施盗掘,因盗洞内均有渗水、塌方而放弃盗掘。后巡查人员发现墓体上方及附近裸露盗洞而案发。经鉴定,该次盗掘行为造成该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一定程度损害。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萌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韩母墓”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盗掘行为,并窃得珍贵文物,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分别判处杨某萌、吴某林、吴某虎、王某发、杜某金、江某胜、刘某生、郭某平、朱某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杜某金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严惩盗掘古墓葬行为、夯实文化遗产保护根基的典型案例。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韩母墓”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形制为大型土坑竖穴木墓,具有楚墓的营造风格,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杨某萌等人作为“韩母墓”所在地村民,先后两次定位并盗掘古墓葬,对古墓葬本体和墓内文物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对古墓葬的自然、人文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严厉惩治盗掘古墓葬行为,以法治利剑捍卫文化遗产根脉;同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规范履职,强化监管。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文物犯罪,协同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为文化遗产传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代表性案例。

案例六

朱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苏某商定在某街道承租土地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朱某安排他人先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建设现代农业智慧生产基地项目为由,以某农业公司名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某街道439.5亩土地,约定从事蔬菜和铁皮石斛种植。后朱某等人提出场地不符合铁皮石斛的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受纳渣土。朱某、苏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倾倒的是多个建筑工地及地铁工程的弃置渣土,仍予接收,并通过在渣土上覆一层黄土、覆绿网、瞒报渣土车数量等方式予以掩饰。经测算,案涉地块共收纳各类渣土共计 19413车,约20万立方,并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万立方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愿意修复受损土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苏某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以改良土壤之名行倾倒渣土之实,改变土地用途、肆意破坏耕地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建设新型农业项目为幌子,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苏某以建设现代农业智慧生产基地项目为名租赁案涉土地,以改良土壤为由骗取相关许可,在案涉地块开设“土场”大肆接收黑泥、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造成土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的恶劣后果。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和立场,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犯罪行为,坚定保护耕地安全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生动实践。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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