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约获利赔偿的理论与实践是私法领域的全球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62条首次引入了获利赔偿。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将违约获利作为履行利益计算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关于获利赔偿与“违约方过错程度”的
论作为履行利益计算方式的违约获利——以填平原则为中心
【作者】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宁凯强摘编自包丁裕睿:《论作为履行利益计算方式的违约获利——以填平原则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25年第2期
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违约获利赔偿的理论与实践是私法领域的全球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62条首次引入了获利赔偿。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将违约获利作为履行利益计算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关于获利赔偿与“违约方过错程度”的关系、违约获利与其他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不同类型的合同和“违约情节”对获利赔偿适用的影响的问题的争议仍未平息。本文从违约获利的损害填平性质出发,回应上述问题,并提出违约获利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基本案型。
一、获利赔偿的正当性:损失填平
(一)道德理论和威慑理论的不足
道德理论主张违约方不得因违约这一不法行为而获利;威慑理论主张为了促进交易的稳定性、减少违约预防成本,利用获利赔偿责任威慑此类套利性交易。但二者本身并未提供明确的价值指引,是循环论证,故而援引相关理论既无法确定违约获利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也无法起到对违约获利赔偿制度的解释和漏洞填补作用。此外,道德理论无法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进行替代交易时,就不适用违约获利赔偿;威慑理论以违约方故意为威慑的前提,但这与我国有关“一物二卖”的实践相背离。
(二)损害填平理论的证成
《民法典》第584条前段确立了填平原则,目的在于使非违约方恢复到“如同合同被恰当履行的状态”。根据填平原则,结合矫正正义的“双极性”,如果违约方获利能够对应债权人的特定合同权利损失,就应当适用获利赔偿。相反,如果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包括对违约方违约获利行为的控制或归属,就不应当适用获利赔偿。而二者的对应关系的确定,必须从履行利益的概念入手。分析法学、分配正义、合同解释三项理论视角下的履行利益都可以证成“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同于违约方的获利”的等式。三项理论也存在内在关联:在给付具有独特性时,非违约方享有给付客观价值外的额外权益,非违约方基于这一权益可以主张对违约获利的分配,将违约获利分配给非违约方更有效率,也因为该权益的存在,理性当事人愿意将违约获利作为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
二、获利赔偿规则依据填平原则展开
违约获利是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而非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在无法进行替代交易或实际履行时,才可借助违约方的实际获利,具体计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在此过程中,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不影响获利赔偿的适用,但会影响违约方劳动成本的扣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排除获利赔偿,但违约获利可以作为违约金调整的参考标准。
(一)无法通过替代交易或实际履行实现履行利益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规定,获利赔偿以无法通过替代交易为前提。若标的不具有独特性,理性当事人不会以违约获利作为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此时也不存在无法客观计算的特殊利益。仅在无法进行替代交易时,赔偿给付的客观价值不足以填补履行利益损失,效率违约的前提不成立,才存在适用获利赔偿的空间。此外,实际履行与获利赔偿之间并不优先适用顺序,因此,获利赔偿仅在无法实际履行时才是可能的救济手段。
(二)违约方获得现实利益
违约获利是债权人履行利益的具体计算方法,而非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利益的抽象计算方法。在履行利益难以计算时,如果违约方直接从违反合同权利中获利,违约获利就为履行利益的价值提供了证据。
(三)违约的主观状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将“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与违约获利并列。该条未将故意违约作为获利赔偿的前提,这符合“一物二卖”类案件法院的裁判观点。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虽然不影响获利赔偿是否适用,但会影响损害赔偿的计算,特别是与在不同主观状态下改进他人财产时的违约方劳动成本的扣减有关。同时,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还会影响违约方对获利的举证。
(四)“其他违约情节”体现的合同性质和目的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规定的“其他违约情节”,服务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确定,应被理解为影响履行利益范围的、与缔约内容有关的情节。如违反一般劳务或服务合同不同,违反主播独家合同协议由于该合同中存在原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与主播收入的构成等要素,相关案例中法院认可平台的履行利益包括前期投入流量变现的机会利益等,并以违约获利计算履行利益。
(五)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
在双方约定违约金时,原则上排除获利赔偿的适用,但获利赔偿作为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可以例外地通过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安排。
(六)获利赔偿的体系定位
违约获利是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而不是对独立类型的合同利益的赔偿,更不是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获利赔偿的正当性是对履行利益损害的填补,由此推论违约获利应当是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该论断可以得到包括《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内的司法解释的支持,该条规定“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是确定履行利益损失的因素。原因在于,第一,违约获利赔偿所救济的利益类型和救济方式均无独立性,无需新设概念。第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于获利赔偿。第三,有观点主张的新设的“归入利益”概念无助于明确获利赔偿的适用。
同时,违约获利无需借助无因管理、推定信托、代偿请求权等拟制性制度实现。相关制度均仅是法律技术,获利赔偿的范围和构成要件仍需遵守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逻辑,其本身也难以解释实证法上的获利赔偿制度。若另行设置此类与损害赔偿并列的其他救济手段也是对违约责任体系的破坏。
三、获利赔偿实现损失填平的基本案型
获利赔偿实现损失填平在财产让与类合同、具有信任性质的合同、给付内容是不作为的合同等案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如财产让与类合同要求无法进行替代交易、具有信任性质的合同要求信任义务为履行利益的内容且违约获利与信任义务有对应关系、给付内容是不作为的合同则要求不作为义务指向经济利益、瑕疵履行中节约的费用是否属于违约获利需要考虑给付的目的。
(一)财产让与类合同
仅在标的具有独特性(如不动产)、非违约方难以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财产让与类合同才有适用获利赔偿的可能。种类物交易、以货币为标的物的借贷投资等交易一般不会产生获利赔偿责任。然而,即使是特定物交易,如果非违约方仍能通过替代交易实现履行利益的,也不应适用获利赔偿。
(二)具有信任性质的合同
当给付内容与信任关系有关时,给付依其性质具有独特性,非违约方也难以进行替代交易。含有信任关系的合同范围十分广泛,典型如信托、委托、合伙等。违反具有信任性质的合同未必导致获利赔偿。只有确定作为履行利益的信任义务的内容,再就违约获利与信任义务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进行判断,方能确定违约获利是否应当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作为履行利益的损失。
(三)给付内容是不作为的合同
给付内容是不作为时,非违约方既无法进行替代交易或主张实际履行,不作为所欲保护的利益往往也难以被客观估价。仅在不作为义务指向经济利益时,才需要以违约获利计算履行利益。
(四)瑕疵履行
当违约方因瑕疵履行节约了本应支出的费用而获利时,无论非违约方主张获利赔偿,还是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主张减价,二者都与履行利益的减损相对应。违约方因瑕疵履行节约的费用是否属于违约获利,需要考虑给付的目的。仅在瑕疵履行损害了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时,才有必要进行获利赔偿。在瑕疵事实上可以修复时,如果债权人是为了获得给付的经济价值(如商业建筑),此时价值差额构成履行利益的计算基础;如果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仅是给付的经济价值(如翻修祖宅),在符合可预见性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在价值减损之外选择修复费用或违约获利作为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
四、结论
违约获利赔偿是对非违约方履行利益损失的填补,违约获利是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基于填平原则,将违约获利赔偿定位为履行利益损失的填补,不仅符合我国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以及最新的比较法经验,也有助于实现履行利益计算体系的完善和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协同。根据填平原则,在合同标的具有独特性,履行利益无法通过替代交易或市场价格法充分计算,也无法通过实际履行实现时,才有必要以违约获利计算履行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不影响获利赔偿的适用,但会影响违约方劳动成本的扣减。违约获利作为一种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是《民法典》第584条中规定的“损失”,因此可以作为违约金调整的衡量依据。
来源:民商法茶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