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的儿子刚上小学六年级,在放学下楼时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带队老师发现后,立即打电话联系大林,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大林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大林的儿子刚上小学六年级,在放学下楼时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带队老师发现后,立即打电话联系大林,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大林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是否担责取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林的儿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等措施,大林主张学校担责时,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若大林及孩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则学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