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4 07:38 2

摘要:大林的儿子刚上小学六年级,在放学下楼时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带队老师发现后,立即打电话联系大林,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大林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大林的儿子刚上小学六年级,在放学下楼时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带队老师发现后,立即打电话联系大林,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大林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学校要担责吗?

——是否担责取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林的儿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等措施,大林主张学校担责时,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大林及孩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则学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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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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