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我刚执业的时候,我有一个顾问单位是加工粮食的,因为其有多余的仓库,所以另外一家的粮食加工企业找到我的顾问单位。双方商议并且签订合同,我们为对方储存大米60万公斤,保管期限6个月,储存费用为5万元,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秦皇岛市司法局与秦皇岛市广播电视台
联合制作特别节目
法治大讲堂·走进电台直播间
河北海景律师事务所
刘杨
仓储合同
大家好!我是河北海景律师事务所的刘杨律师。本期节目,我们为大家说说仓储合同。
2011年,我刚执业的时候,我有一个顾问单位是加工粮食的,因为其有多余的仓库,所以另外一家的粮食加工企业找到我的顾问单位。双方商议并且签订合同,我们为对方储存大米60万公斤,保管期限6个月,储存费用为5万元,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的顾问单位立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仓储要求。快冬天了,对方通知我们,因收购的粮食不足10万公斤,所以不需存放在仓库,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我的顾问单位接到通知后,告知对方: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对方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对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我们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并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并且,我的顾问单位因为跟对方签订了合同,因此拒绝了其他公司的仓储要求,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支付我们1万元。
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再见!
播出时段
FM103.8 秦皇岛私家车广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来源:秦皇岛市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