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1987年12月12日)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
(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著作权)18: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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