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C公司是位于江苏的一家企业,张某为ABC公司的员工。2023年,张某享有4天带薪年假,根据ABC公司制度,张某额外享受公司假5天。该年度张某共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实际休假4天。
案例回顾
ABC公司是位于江苏的一家企业,张某为ABC公司的员工。2023年,张某享有4天带薪年假,根据ABC公司制度,张某额外享受公司假5天。该年度张某共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实际休假4天。
2023年,张某因孩子出生向ABC公司申请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ABC公司不同意张某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年假处理,并扣除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
张某认为上述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故向ABC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BC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工资,未能获得支持。张某不服,向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ABC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500.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育儿假是父母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是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育儿假的实施有利于劳动者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让父母有更多机会与孩子建立情感联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其次,《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张某有权向ABC公司申请育儿假。张某申请育儿假,但ABC公司未予批准,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对张某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张某2023年月平均工资,酌定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500.00元。
最后,对男性职工带薪育儿假期的保障,有利于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对落实男性育儿权利、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打造和谐家庭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育儿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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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来源:张掖育儿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