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同于以往“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处理方式,本案判决立场鲜明、是非分明,赢得了公众的一致叫好。这一结果,实质上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按闹分配”“和稀泥执法”以及“网络未审先判”等乱象的强烈不满和深切期待。
胖东来红内裤事件,自大年初一起波澜四起,至今日(农历五月初四)终于尘埃落定。
不同于以往“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处理方式,本案判决立场鲜明、是非分明,赢得了公众的一致叫好。这一结果,实质上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按闹分配”“和稀泥执法”以及“网络未审先判”等乱象的强烈不满和深切期待。
这个判决之所以让人拍手称快,就在于它干净利落地戳破了一种长期存在的荒唐现象:谁粉丝多,谁话语权大,谁就能在网络上颠倒黑白、为所欲为。
过去不少商家一遇上网红“差评+曝光”组合拳,怕惹事、怕上热搜,只能赔钱了事。这次胖东来没有忍,法院也没糊弄,明明白白告诉大家——流量不是特权,带节奏要负法律责任。
网红不是法外之人,商家也不是谁都能碰瓷的软柿子。这个案子给了所有被莫须有指责裹挟过的企业一个交代,也给了所有想靠热度敲诈勒索的人一记警醒。从此以后,流量想变现,得先过法律这一关。
1. 区分消费评价和名誉权侵权
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对商品质量及服务行为作出具有贬损性的公开评价,并借助自媒体渠道实现了较高的播放量与广泛传播。其言论超出了合理消费者评价的限度,构成对企业社会评价的贬损。
值得强调的是,“两个小段”系自媒体从业者,理应具备对网络传播影响力的基本认知。在明知网络具有放大效应的情况下,仍发布涉案内容,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正当评价范畴,依法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2.胖东来称索赔100万,为何法院支持40万?
法院最终酌定支持赔偿金额为40万元,其中明确列明的维权支出包括:商品检测费用14万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以及合计已超过20万元的直接维权支出。
此外,法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企业为制止侵权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以及事件对其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法酌情判令侵权方赔偿共计40万元,体现了对企业正当维权成本的合理补偿,也释放出“侵权有代价”的明确司法信号。
3.法院如何认定“两个小段”侵害了胖东来的名誉权?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清晰、严谨,主要从以下四个法律要点层层递进,最终认定被告段某侵犯了胖东来的名誉权。
(1)法律依据明确:名誉权受《民法典》保护
法院首先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该原则为后续判断提供了权利基础与行为边界。
(2)被告身份特殊,主观过错明确
段某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具备较强的舆论影响力。法院特别指出,其理应知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因此应当对自己言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此背景下,其在未核实个人皮炎症状是否由涉案商品引发的情况下,仍贸然发布内容失实的视频,构成明显的主观过错。
(3)企业积极应对,反衬被告失当行为
判决书强调,胖东来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已积极处理,展现了负责任的态度。这一事实反衬出被告无视企业回应、不加核实即发声的轻率与不当,进一步坐实了其行为的不合理性。
(4)因果关系成立,后果严重
法院认定,被告发布不实视频与企业商誉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正是该行为导致公众对企业产生误解,造成名誉受损的后果,构成侵权的实质条件已然具备。
基于上述四点,法院依法认定段某行为侵犯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体现了“权责对等、过错有责”的基本法理精神。
4.企业维权可主张的费用
在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企业依法维权不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还可以主张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如下维权支出由侵权方承担:
律师费:用于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维权事务;
鉴定费:如商品质量检测费、公证费等;
时间戳费用:用于固定网络侵权内容的证据,确保维权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费用须与案件处理直接相关,数额合理、证据充分,方可获法院支持。
(2)行为保全的前置措施
在正式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前,企业还可依法申请行为保全,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立即删除视频、停止传播侵权内容,以防损害进一步扩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行为保全应当证明: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损害难以弥补;申请人有胜诉可能性与具体权利依据。
综上,企业在面对舆情攻击与恶意诋毁时,不仅应当“敢于维权”,更应“善于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止损与追责的双重目的。
5.网络言论的边界何在?
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进行。对于商品、服务的合理评论,固属权利范畴;但若言论内容触及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侮辱性表达: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人格尊严,已不属于合理评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虚构或歪曲事实内容,损害他人社会评价;
泄露个人隐私:未经许可披露他人隐私信息,侵犯人格权益;
严重失实的信息传播:对未经核实信息进行传播扩散,造成不良后果。
一旦言论突破上述边界,即便以“评论”、“维权”为名,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反而可能构成“恶意差评”,承担侵权责任。
6.含沙射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在名誉权侵权的判断中,是否“指名道姓”并非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即便言论中未明确指出具体对象,但若相关表述具有足够的指向性,使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第三人能够将其内容明确对应到特定主体,亦可能构成对该主体的名誉权侵害。
换言之,只要受众可通过内容联想、背景信息、语境指向等方式,识别出特定的侵权对象,即使采用含沙射影、影射讽刺的表达方式,也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律师观察
本案判决之所以赢得群众一片叫好,正是因为它打破了“和稀泥”、“按闹分配”的惯性思维,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不是谁嗓门大、谁先发声、谁会造势,谁就能占据道义制高点。
法院依法确认企业名誉受损,明确自媒体发布失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既坚守了司法的客观中立,也回应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真实期待。
在流量裹挟是非、舆论先行审判的时代,这份判决让人们看到——正当权利可以依靠法治捍卫,恶意攻击终将承担后果。这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网络生态与社会认知的有力矫正。
来源:相遇如擦肩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