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人机产业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形式,是主要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低飞活动为引领,推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飞行活动相关保障运营等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产业形态。当前,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然而,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作为新兴事物,无人机产业还面临着安全运营、创新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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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立法保障: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路
二、执法保障:飞行安全的监管应对
三、司法保障:核心技术的产权保护
本期召集人 周少鹏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无人机产业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形式,是主要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低飞活动为引领,推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飞行活动相关保障运营等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产业形态。当前,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然而,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作为新兴事物,无人机产业还面临着安全运营、创新保护等诸多问题。为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本期“75号咖啡”以法治保障为视角,聚焦无人机立法完善、执法监管、知识产权等方面,深入探讨无人机产业法治保障的路径、措施,希望为法治实践提供裨益。
一、立法保障: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路
本期召集人 周少鹏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1年修正的《民用航空法》“附则”中增加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容,为无人机法治建设预留了扩展空间。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外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行政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无人机的监管水平迈向新台阶。在此之后,我国又相继实施了两项部门规章:202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显然,我国无人机方面的立法还处于新兴发展阶段。从立法角度,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
戴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当无人机在其适用的空间场景范围内,出现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时,如何妥善处理这些行为,应成为完善立法的重点所在。目前,法律对此在应对上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现行法律能够覆盖,可以有效适用进行规制。例如,当无人机飞到军事要地上空进行测绘、拍摄等活动时,从《刑法》角度来看,便可适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关罪名。正如2021年11月发生的案件:“军迷”罗某利用无人机对军舰进行非法拍摄,后被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发现,最终罗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是现行法律处于空白状态,难以找到对应的适用条款。比如在无人机运输快递的过程中,若出现快递从高空坠落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倘若构成犯罪,那么是无人机本身存在故障问题,还是后续操作环节出现失误,亦或是遥控系统存在缺陷等,不同情形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归责认定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解决。我认为,借助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做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制定司法解释,助力推进无人机立法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应对低空领域相关行为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
涂龙科
上海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立法完善上,我主要谈以下几点:其一,开展无人机专门法律立法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无人机规范呈现多层次的特点,但其效力等级最高是行政法规,这意味着相比于法律而言,效力有所不足。而且,无人机产业涉及产品研发、质量监管、空域管理等领域,有众多行政部门参与管理,由此产生了多监管主体的情况,管理上的空白或重叠不可避免,如果能够制定出效力较高的法律,可以更好地统筹解决问题,所以,制定无人机专门法律应当作为重要方向。其二,隐私与数据安全规定不完善问题较为显著。低空飞行的无人机具备隐蔽性、三维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致使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且在面对无人机侵权行为时,防御、阻止侵权以及进行取证难度都大幅增加。例如,无人机有可能通过热成像或激光雷达等技术收集非视觉数据,然而当前法律大多只是针对影像数据进行规范,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相关规范内容。其三,在刑事法律方面明确“非法侵入”和“空中非法侵入”的标准。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在无人机日益普及的当下,对于“非法侵入”行为的法律界定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性侵入因素,尤其需要确立“空中非法侵入”的标准,清晰界定禁止无人机进入的住宅上空或其周围空间的具体高度和范围,以此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其四,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进行法治保障。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那些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存在无人机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借助检察公益诉讼方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障、促进无人机产业规范发展。
周莹
上海通用航空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现行无人机立法呈现层级逐步提升态势,但整体缺乏系统性。为进一步完善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认为应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制定专门无人机管理法律。鉴于无人机行业涵盖生产制造、销售、流通、飞行活动以及安全保障等多个环节,且各环节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无人机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应全面覆盖无人机行业涉及的各个方面,将上述所有环节均纳入其规范范畴,通过明确且统一的法律条文,为无人机全产业链的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二是建立相关立法动态调整机制。比如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无人机发展情况展开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估工作,广泛征求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精准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主动地向立法机构提出针对性的修订意见。比如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情况有较为深入且全面的了解,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司法作用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加强地方立法的协调和审查。一方面,要规范地方无人机立法的权限和范围,避免地方立法出现随意性过大和差异性悬殊等现象。针对一些涉及跨区域的无人机应用项目,例如长三角地区开展的无人机配送业务,建议由相关省市共同合作、联合制定统一管理规范,以此打破地域限制,促进区域间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对地方出台的各类无人机管理规范和规章进行严格且细致的审查,确保其内容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相互冲突或违背上位法的情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协调统一方面可以积极介入发挥作用,保障整个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王玉凯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
在对无人机进行法律规制时,我谈谈几点看法:首先,立法上并不必然急于制定专门法律。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是有其体系化约束的。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且部门法划分是有其规范标准,此时对于特定领域的治理,不应该一事一议,否则会导致“摁起葫芦浮起瓢”,看起来特定领域清晰具体,却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撕裂。面对新兴技术,过度依赖快速立法的路径是不可取的。有时适度的延迟也是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所必须,有助于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角度构建合理且有效的法律规制框架。其次,应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善。以无人机侵犯隐私行为的治理为例,我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这一规定自然涵盖了使用无人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现实中发生过无人机在女子温泉上空进行拍摄的案件,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不论追究民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认定“非法搜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具体上都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方式进一步明确,及时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处置。再次,立法的基本取向应以维护技术发展为主。无人机技术的研发与运用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包括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公共安全以及国际竞争等,这些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必须统筹兼顾切不可顾此失彼。就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而言,我更倾向于鼓励和推动相应技术的发展作为重点和方向。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各方面利益的同时,让无人机技术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执法保障:飞行安全的监管应对
本期召集人 周少鹏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当前无人机“黑飞”1屡屡发生,执法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无人机自身具有体积小、起飞隐蔽性强的特点,这使得监管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其飞行活动,为“黑飞”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人机数量众多且飞行航线复杂,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无人机活动的详细信息,进而无法对其飞行状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干预。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有效开展无人机“黑飞”监管?杨建军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治安支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大队大队长
当前,“黑飞”问题已然成为无人机监管重点。“黑飞”的范畴并非仅仅局限于未取得驾驶证便操控无人机这一种情况,还包括诸多违反规定的飞行行为,诸如未经报批就擅自起飞、未按报批的飞行路线进行飞行,以及未经批准贸然飞入飞行禁区等等。我认为,在“黑飞”监管方面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黑飞”认定等执法细则建设。尽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相应的权力,使其能够进行先期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控等紧急处置措施,然而,该条例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所提供的法律指引还是较为笼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精准地界定无人机的飞行行为是否属于不合法行为,进而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已经成为未来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二是推动解决“同事不同罚”。在无人机监管处罚方面,针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出现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同样是在铁路沿线违规放飞无人机,且均未造成严重后果,有的是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来实施处罚,有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出现了“同事不同罚”等问题。显然,要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检察监督也可以依法参与其中,通过履行监督职责、提出合理建议等方式,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助力规范执法行为。
解婧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无人机“黑飞”带来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具体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风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及侵犯公民隐私风险等多个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中,目前面临三方面难题:一是涉嫌违法犯罪主体查证困难。虽然有规定要求无人机的所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操作者与拥有者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当出现“黑飞”飞行行为时,在认定犯罪主体方面就会遭遇查证难题。二是涉嫌罪名适用存在困难。对于低空运输、作业等各类应用场景中发生的飞行事故是否能够将相关主体纳入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及如何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等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例如,在基于人体操控的无人驾驶飞行器进行低空飞行运输时,违反相关规则进而发生碰撞或者坠落并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三是技术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民用无人机市场所蕴含的活力,秉持行政监管先行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当现有的前置法律规范无法对无人机造成的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时,就需要刑法适时介入。面对无人机这一新业态所引发的危害行为,既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任何处置都有法可依,同时又要考量该危害行为能否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精准地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这无疑也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挑战。
戴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在航空领域,确保安全及安全监管始终是关键所在,“绝对安全”理应成为航空领域遵循的“第一性原理”。当下,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在保障其充满活力的同时,又能切实确保安全?以无人机“黑飞”涉及军事安全方面为例,主要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军事机密安全隐患难以有效监管。无人机飞行往往会给军事秘密带来泄露风险,具体表现为利用无人机偷拍军事设施、借助无人机进行测绘以及窃取军事保密数据等等。例如在2023年发生的某案件中,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着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的部署情况,最终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这类案件中,即使通过反制致使无人机的通信信号被阻断,但此前数据的采集以及情报刺探工作可能早已完成,而如何对已经泄露的泄密数据进行截留、切断或者有效管控,这些是涉及军事安全方面最大的困惑。二是协调发展与保障军事安全的难度颇高。在低空空域中,航道设置有可能会清晰拍摄到军舰等军事设施,可若对航线进行调整,又可能会对航空发展、国际形象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低空空域管理工作中,如何妥善保护好军事秘密,怎么研究制定出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措施,是当前需要深入思考着力解决的重要事项。
涂龙科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在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领域,当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低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尚不完善、低空飞行监管网络技术不够成熟以及低空飞行器管控手段相对欠缺等情况,这些管理手段的匮乏,致使“黑飞”现象屡禁不止,给低空飞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针对“黑飞”问题,我认为可主要从以下方面探讨相应措施:其一,监管手段要向“政策+技术+法律”多元并举的方向转变。在技术层面,应当高度重视诸如区块链、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在无人机反控反制产品中的应用,借助技术手段提升对低空飞行的管控能力,增强监管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在法治方面,要逐步构建起完善且科学合理的低空飞行安全监管规则体系,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各类行为的规范要求,进而搭建起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监管架构,让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在刑法介入方面,“黑飞”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获取秘密、信息类犯罪,也可能涉及故意或过失危及公共安全、飞行交通事故类犯罪等诸多罪名。在具体的罪名认定过程中,需要审慎对待。例如,飞行过失的认定与地面交通过失认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并且对于刑法中作为过失认定基础的信赖原则是否要加以修正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在这些方面仔细甄别,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与公正性,从而维护低空飞行领域的安全秩序。
三、司法保障:核心技术的产权保护
本期召集人 周少鹏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当下,在中国无人机产业领域,已然形成了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竞争格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日益受到无人机企业重视。商业秘密是无人机科技研发的重要支撑。在保护商业秘密权益方面,无人机行业目前仍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等诸多棘手的问题,这给无人机企业带来极大挑战。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切入口,结合无人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防范和应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周莹
上海通用航空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我认为在无人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一是明确无人机商业秘密的范畴。无人机是复杂精密的高科技制造,附属的商业秘密也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我认为与无人机技术相关的结构、材料、工艺或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与之关联的文档等信息,都可以被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比如某品牌无人机源代码泄露案件中,该品牌前员工将公司源代码公开上传至外部网站,由于源代码泄露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前员工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人民币。二是企业要完善和落实保密制度。上述案例提示我们,保护商业秘密是无人机企业必须持之以恒重视的问题。对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从源头上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管理,尤其是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商业机密。如果发现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要有相对应的成熟机制应对泄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结合无人机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办案实践来看,首先,要确保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性”齐备。也就是说,无人机商业秘密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和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特征。比如某品牌无人机源代码泄露案件中,该代码用于该公司农业无人机产品,具有非公知性,公司制定清晰明确的保密细则告知员工遵守等,具备认定商业秘密的“三性”要素。其次,准确甄别适用相关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中在立案、起诉和定罪时都很严格,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也会产生竞合和交叉。此外,无人机尖端领域的商业秘密,往往关乎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技术安全,甚至可能触及国家安全层面的重大问题。要警惕境外势力的刺探与收买行为,对于为境外刺探、收买商业秘密的,依法适用为境外刺探、收买商业秘密罪严厉打击。再次,企业要强化自身保密责任。刑事保护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在于权利主体自身。在研发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中,权利主体必须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积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全方位加强人员管理与技术管理,切实做好防范经营过程中技术泄密等工作。
王玉凯
就商业秘密而言,我国现阶段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以及《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规定为基础,构建起相应的规范体系。我认为,若要更妥善地保护商业秘密,首先,确保符合认定“保密性”要求。比如在采取保密措施方面,要制定完善且严格的保密制度;在合同约定上,无论是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作协议,还是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都应当明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对员工开展有记录的定期保密培训,同时设置合理的离职交接流程,防止员工离职时带走商业秘密。其次,企业要注重存证措施。特别是在发现泄密情况下,企业务必及时、妥善地保存好相关证据。这一点不论是对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来说,都至关重要。再次,无人机领域的数据保护应当加强。由于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隐私、涉密场所等情况,部分数据具备相应的敏感数据属性。所以,在数据获取、存储、传播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确保不存在违法泄露数据的情况。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方面,当前多数情况下还是主要依靠民事措施进行应对。然而,在数据领域,刑事手段的运用比重相对较高,这主要是因为数据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这些特征,确保既能有效保护数据权益,又能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涂龙科
在无人机商业秘密产权保护上,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对策,按照侵权程度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企业首先可以根据内部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企业还能够通过发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外部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如果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者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其他关联罪名,应依法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可参照保密协议以及员工守则中诸如“该产品的技术细节是‘最核心机密’,严禁泄露”这类明确的内容,以此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于该商业秘密的泄露具有主观故意,从而为案件的判定提供有力依据。
本期召集人 周少鹏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科技创新永无止境,低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在今天的讨论中,我们既有对法律规范层面展开的深入研究,又不乏针对实务操作层面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建议,兼具较强的理论性与实操性。希望通过本次研讨,能够为低空经济行业在法治保障、执法监管等诸多重要方面提供更为独特、更为全面的视角,进而为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助力。最后,衷心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
文稿整理:金山区检察院 张 艳 石 淼
杨雯婕 赵德亮
奉贤区检察院 曹瑞璇
名词解释
无人机“黑飞”,是一种通俗用语,具体是指没有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备案,或者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以及不按报批的飞行路线飞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飞行活动。
来源:上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