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社交平台成为表达情绪的“宣泄口”,不少网络“e”人,遇到“值得闭眼冲”或者“狠狠踩雷”的店铺也喜欢在网络上开个分享贴“种草”或“避雷”被“种草”的商家自然喜笑颜开那么被“避雷”的商家呢?
当社交平台成为表达情绪的“宣泄口”,不少网络“e”人,遇到“值得闭眼冲”或者“狠狠踩雷”的店铺也喜欢在网络上开个分享贴“种草”或“避雷”
被“种草”的商家自然喜笑颜开那么被“避雷”的商家呢?
实际上, 每一次键盘的敲击都暗藏法律风险,稍不注意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
李某在刘某经营的小吃店购买了11份真空包装酸辣拌原材料。两天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称真空打包后的酸辣拌原材料发生变质,经过沟通,刘某愿意补偿王某200余元,李某不予接受,注册抖音账号“避雷xx商家”公开上述事件,并对“暑假经常吃每次必拉肚子”“小时候去吃一碗里面全是虫,再也没去过”“看不见那环境啥样吗?说难听一点跟猪食一样”等多个评论内容进行视频转发,发布后累计播放量30万以上。刘某与李某沟通未果,遂以小吃店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购买的食品属于生鲜食品,食品变质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案无证据证明食品变质系商家食品卫生导致,也无证据表明原告存在被告转发评论内容所列举的卫生事件,被告未核实食品变质原因,即通过抖音平台以视频形式公布该事件,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名誉,未核实他人评论即对公众进行转发报道,致使原告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减损,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视频,并责令李某通过发布侵权内容的抖音号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检察官提示
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否则维权不成反成侵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也要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
作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及产品有作出评价的权利,但评价必须如实、全面、客观,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来源:鄂伦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