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谨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B站影视 2024-12-31 14:46 2

摘要:冬季是各类宴请、聚餐、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群体性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不良习惯,中毒风险随之增大。为加强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的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冬季是各类宴请、聚餐、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群体性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不良习惯,中毒风险随之增大。为加强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的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风险预警公告。

一、安全风险提示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二)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粘贴显眼的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不要随意自制草乌、附子泡酒或药酒,并谨记只能用于外敷和外擦,不能当作普通泡酒、药酒饮用。禁止邀约及参与他人聚众煮食毒性中药材。

(三)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旅游接待、会议用餐等场所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及其他食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中草药收购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颁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关草乌、附子的安全知识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含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0.2毫克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而且乌头碱在炮制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水解。由于乙醇有较好的溶解性,并且乙醇能促进乌头碱的吸收,所有乌头碱类药物与酒同时服用更易引起中毒。

(二)国家对药用草乌、附子有严格规定。因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且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正确使用。

(三)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中毒轻微且抢救及时者,可脱离危险,中毒过重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不当,会因呼吸肌痉挛导致呼吸衰竭,以及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四)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急救处理。发现有误食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症状的患者,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并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相关物品备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县食安办等部门报告。

(五)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切实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各项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互通,加强事故应急防范,主动排查安全隐患,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有效防范中毒事件发生。 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0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不要擅自采集、售买(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草乌附子有剧毒,食用极易引伤亡。生命珍贵莫尝试,远离危险保健康。牢记禁食勿侥幸,平安相伴岁月长。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