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符合《7306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支架端面距不得超过500mm,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规定,
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八采区胶带下山迎头左帮有3颗锚杆外露长度5mm,
不符合《八采区胶带下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锚杆外露10~50mm”规定,
1.27306综采工作面121#支架端面距达到600mm、10至12#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2MPa、18MPa、22MPa,
不符合《7306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支架端面距不得超过500mm,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规定,
1.32025年2月份《7311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复审意见“决定由于右帮破顶1.7m掘进,将沿空侧调整为使用1个两孔钢带”,现场检查时破顶厚度不足0.5m未恢复使用2个两孔钢带支护方式,
不符合《7311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右帮使用2个两孔钢带,自上而下4根锚杆配合使用1100×280×3.0mm的W型钢带”规定;
2.1掘进工区新入职的栾某文等四名职工在7311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未按要求学习《7311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2.27311胶带顺槽3月14日中班Z1#钻屑孔7m见岩,未施工验证孔,
不符合《7311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防冲专项技术措施》中“当出现钻屑钻孔深度不足12m见岩时,应在原孔附近约1-2m位置补打验证钻孔”规定;
3.17311胶带顺槽112#、113#单轨吊梁处顶板破碎2颗顶板锚杆失效,未加强支护,存在单轨吊梁掉落的隐患,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3.2北翼胶带大巷与二采区胶带下山煤仓相联通,未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4.17309联络巷J1顶板离层仪被喷涂材料覆盖,无法读取顶板离层数据;1310采煤工作面3#,17#液压支架压力传感器故障,未显示压力;7311胶带顺槽90号水管处编号为WL-T4-45四通接线盒喇叭嘴挡板锈蚀;7306综采工作面64#架支架工作阻力达到60MPa,安全阀未动作,未及时检查维修,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4.27309联络巷4#、5#单轨吊梁处接头下轨面间隙16mm、7315-1工作面进风顺槽变坡处144#、145#单轨吊梁处接头下轨面间隙5mm,
不符合《王楼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规定》“单轨吊下轨面接头间隙≤3mm”规定;
5.17306综采工作面胶带顺槽306#单轨吊点受力不均,安设的2个吊点仅1个受力,其安装与铺设不能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6.1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时:1310采煤工作面皮带巷局部接地极(编号ZC-07)遥测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检查周期已经超过3个月,进风巷皮带机涨紧绞车(编号LX120406020018)电动机防爆性能检查日期为2025年2月6日,检查周期已经超过1个月,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对第1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9条规定,符合从重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第2条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1条规定,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3.对第3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0条规定,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4.对第4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条规定,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5.对第5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2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6.对第6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7条规定,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2月0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王楼村北,法定代表人为王*利。王楼井田南北长11km,东西宽5~13.5km,面积约93.7696km2,生产规模90万吨/年。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