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繁华热闹的四川成都,租住在当地的古女士竟遭遇了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奇葩事件。她发现自己房间内摆放的物件时常会莫名地被挪动位置,床上那整洁的床单和柔软的被子也频繁出现被使用过的痕迹。
在繁华热闹的四川成都,租住在当地的古女士竟遭遇了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奇葩事件。她发现自己房间内摆放的物件时常会莫名地被挪动位置,床上那整洁的床单和柔软的被子也频繁出现被使用过的痕迹。
这一系列异常现象让古女士深感不安,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安全,她绞尽脑汁地想出了一个防范措施,精心设置了一个小小的机关。她准备了满满一盆热水,小心翼翼地放置在房门上方。
就在某个平常的下午,当古女士结束了一天疲惫的工作,满心欢喜地回到家中时,眼前的一幕令她震惊不已。只见房东王某直挺挺地倒在自家门口,惊慌失措的古女士当即选择报警并迅速找来了救护车。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王某在被送往医院后,经过一番仔细的检查,被确认已经离世。
警方迅速抵达现场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勘察工作。他们发现古女士家的茶几角落竟然有血迹残留,而医院在对王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后也有了重大发现,王某太阳穴旁有着十分明显的撞击创伤。由此,警方经过严谨的推断,认为王某极有可能是在偷偷溜进古女士家中时,不幸误触了那个机关。受到突如其来的惊吓后,王某顿时失去了控制,狼狈地摔倒在地,头部恰巧砸到了茶几的角落,最终酿成了死亡的惨剧。
王某的家属态度坚决,他们固执地认为,如果古女士未曾设置所谓的暗器,王某便不可能遭遇这意外的死亡。 于是,王某的家属毅然将古女士告上法庭,强硬地要求古女士赔偿高达 72 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对此,古女士内心充满了委屈和无奈,她压根不知道溜进自己家的竟然是房东王某,更未曾料到仅仅一盆水竟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导致王某当场死亡。
那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深入分析,古女士究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古女士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一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刑事责任,另一种则是民事责任。前者直接决定了古女士是否需要面临牢狱之灾,后者则关乎古女士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赔偿。
首先来探讨刑事责任,在众多罪名中,最贴合古女士这一情况的当属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责任形式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有所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在这个案例当中,古女士根本无法预料到王某死亡这一极端结果,在通常情况下,设置一盆水作为简单的防范手段,确实也不会致使任何人失去生命。因此,法院经过审慎的考量,认定古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其次,再来审视古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涵盖三个重要方面,即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古女士在属于自己的房间内安放一盆热水这一行为,并无任何过错可言。王某的死亡无疑属于损害事实,但是他的死亡与古女士的行为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
综上所述,古女士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自然而然也就无需进行赔偿。成都市人民法院在经过慎重的审理和研判后,最终果断驳回了王某家属的索赔要求,庄严宣布古女士无罪且无任何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虽然古女士不构成违法犯罪,可王某却涉嫌私闯民宅。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性一直是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基石。《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便王某身为房东,也绝不能擅自闯入租客的房间,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空间。
即便王某身为房东,然而自他与古女士签订租赁条约起,被租住的房间便暂时归属于古女士,成为古女士的住宅,古女士享有公民住宅权,且受到法律的庇护。
王某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此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倘若情节较轻,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构成非法入侵民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上述法律条文能够看出,我国对于私闯民宅虽有明晰的处罚规定,然而处罚力度相较古代则远远不及。
早在西周时期,便有“盗贼军乡邑及其家,人杀之无罪”的条文。明清时期的处罚最为严苛,“夜无故入人家”者,杖八十,主人将其杀之依旧无罪。倘若这件事发生于明清时期,即便古女士亲手杀了王某,亦毫无问题。
来源:案件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