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多省份税务机关对灵工平台实行积分考核制,未达标或违规的灵工平台企业将取消其委托代征资质。一些地方税务局采取了引进完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项目的措施。从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可以看到,2023年江西省税务局公开招标,拟引进灵活用工平台风险识别项目,对纳入
六、监管动态:灵工平台税务合规监管趋势与前瞻
(一)税务部门对平台实施积分考核制和专门风险识别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的快速崛起,政府将逐步完善相关法规,以规范行业发展,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趋于严格。
当前,多省份税务机关对灵工平台实行积分考核制,未达标或违规的灵工平台企业将取消其委托代征资质。一些地方税务局采取了引进完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项目的措施。从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可以看到,2023年江西省税务局公开招标,拟引进灵活用工平台风险识别项目,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灵工平台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
(二)“ITS”系统升级,自然人委托代征、代开纳入监管
ITS系统即“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2024年以来陆续新增的一项、专门针对自然人委托代征、代开的经营所得进行监管的模块,汇总了自然人在全国的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的收入数据,并对自然人汇总收入超120万的相关数据的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自ITS系统上线以来,很多自然人已经接到税务局短信和电话通知,要求其在2021年到2023年间通过代开取得收入的业务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应成本票据,并进行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A表和B表的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增功能将“委托代征收入”、“代开发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列入经营所得,合并缴纳个税。用户登陆自然人电子税: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中有“其他生产经营所得(A表)”(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预缴纳税申报。
而且,202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招标公告,升级完善2024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预算金额为4578.61万元,采购需求包括:一是日常运维,包括应用软件运维、系统安全保障、政策调整涉及的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二是功能优化,包括技术和架构优化、软件功能和流程优化、用户体验改良、数据指标及模型的构建和优化。服务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支付即反向开票”在多地试点
福建多地开展“支付即反向开票”服务场景应用。2024年 12月,福建省龙岩市人社局“龙零工”互联网共享用工平台入驻企业龙岩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运用“支付即反向开票”服务场景,在灵活用工领域成功开出全省首张数字化电子发票,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发票代开难题。 据悉,“支付即反向开票”服务场景目前已在福州、漳州和龙岩开展先行试点,得到灵活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好评。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苏守国介绍,以前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发票通常有两个渠道:一是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这种方式花费时间较长,且受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的影响较大;二是在手机端申请代开发票,但因自主开票对开票者的涉税知识水平有一定要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还难以完全掌握。“这导致许多灵活就业人员代开发票意愿较低,灵活用工企业难以取得成本发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灵活用工领域的规范健康发展。” “‘支付即反向开票’操作流程便捷,而且数电发票能自动开具、归集,这不仅能帮助我们用工企业方便取得发票,进一步降本增效,同时也大大降低经营风险。”龙岩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谢丽静说。
(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灵工平台盈利模式受冲击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2025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等。根据该文件,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1)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2)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3)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4)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5)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6)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7)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8)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9)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灵工平台业务模式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过渡依赖地方政府的财税优惠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地对灵工平台的盈利模式产生巨大冲击。据了解,为确保业务合规运行,部分灵工平台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后已上调服务费。
(五)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规则日趋成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数据、重要商品和服务数据、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行政执法协查数据是《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了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数据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要素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的报送、处理和管理规则。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行为,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落地,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研究起草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5年4月25日开始施行。根据最终施行的《办法》,对本平台内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并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即将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为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有力推动《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效,2024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对公众关心的是否需要报送存量信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表示,平台企业仅需报送《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后的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以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据税务总局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全面落地实施后,灵工平台也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规范在即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2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
国务院2022年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举措,有效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2024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集群登记探索,在降低准入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同时,《电子商务法》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从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的适用范围,包括不能作为住所、需要明确标注、特殊行业不能适用等。同时,为了治理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策洼地”导致大量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扎堆”注册乱象,《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者住所地进行登记。
另外,2023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基层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主体增量指标,诱导和强制群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专门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不得诱导、强迫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规定了数据监测和登记核查机制。
七、洞悉未来:行业发展前瞻
(一)数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整合
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商将深入应用数字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提高匹配效率。在线招聘、智能匹配、电子合同等功能将成为行业标配,提升灵活用工匹配的精准性和效率。
(二)平台统一化发展与服务全覆盖
未来灵活用工平台将趋向建立统一的在线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招聘、人才管理、薪酬结算等,以便用工企业和用工者之间更为高效的互动和匹配。
(三)行业专业化与细分化服务
随着市场的成熟,灵活用工平台将出现更多专业化和细分化的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和用工需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者的特定需求。
(四)跨界合作与创新商业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将积极与其他行业进行跨界合作,如互联网、金融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同时,行业内也将迎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的创新,推动整个灵活用工市场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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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于《灵工平台税务合规实战指南(2025版)——风险规避与合规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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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