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包括7项医疗健康相关的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其中,有的法规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也有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对1980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
责编:王卓
主编:张赫
校对:李欣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党媒平台
免责声明:本站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