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
井冈红嫂来说法
正确认识“艾梅乙”,法治护航健康行
前言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艾梅乙” 即艾滋病、梅毒、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简称,虽令大众望而生畏,但只要掌握科学知识和法律保障,便能轻松预防、理性应对。
一、科学认识 “艾梅乙”
1. 艾滋病
由艾滋病病毒(HIV)引发,专攻人体免疫系统,致使人体逐步失去抵御疾病的能力,其传播途径为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播。不过,当下医疗技术进步神速,艾滋病已从致命绝症转变为可管控的慢性病,患者在规范治疗下,能如常工作生活,寿命也显著延长。
2. 梅毒
源于梅毒螺旋体,病程绵长且症状复杂多变,可侵犯全身器官,性接触传播是主因,孕期未治疗还可能传染胎儿。但早期梅毒经规范治疗能彻底治愈,早期症状诸如硬下疳,多长在外生殖器部位,表现为无痛性溃疡,极易被忽视。
3. 乙肝
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导致,主要伤及肝脏,严重时会演变为慢性肝炎、肝硬化乃至肝癌,传播途径包含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播。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良策,即便患上慢性乙肝,患者也能正常生活生育。我国大力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大幅降低了乙肝发病率。
二、日常预防指南
1.拒绝共用针具,防止血液交叉感染;秉持安全性行为原则,正确佩戴安全套;避免不必要的血液接触,勿与他人共用牙刷、剃须刀等易接触血液的私人物品。若需文身、穿耳洞,务必选择卫生达标的场所,使用一次性器械。
2.产检时重视 “艾梅乙” 筛查,早发现就能及时阻断母婴传播。孕妇规范产检,对保障母婴健康极为关键,早期检测干预可大幅降低 “艾梅乙” 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3.乙肝疫苗接种是防范乙肝的经济有效手段,未接种人群,尤其是备孕女性、医护人员等高风险群体应尽快接种,以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产生保护性抗体。
4.日常接触如共餐、握手、拥抱、共用办公用品等不会传播 “艾梅乙”,大家应摒弃偏见,科学看待患者,给予他们理解与支持。
三、法律保驾护航
1. 就医隐私权
孕期、婚前检查的 “艾梅乙” 筛查属国家免费项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41 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需为艾滋病患者提供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确保患者不受经济因素干扰,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患者的检测结果与感染状况受严格保密。《传染病防治法》第 16 条强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染病信息资料,医生、医院对患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有力保护患者隐私权,避免其因信息泄露遭受歧视和困扰。
2. 结婚生育权
法律未禁止 “艾梅乙” 患者结婚,但婚前需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患病一方有婚前告知义务,既维护了患者的婚姻权利,也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
感染 “艾梅乙” 的孕妇可通过医学阻断手段生育健康孩子。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阻断治疗,包括孕期抗病毒治疗、新生儿出生后的免疫接种等,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3. 就业教育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 16 条秉持反歧视原则,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单位不得因 “艾梅乙” 病史拒录员工或强制体检、辞退,保障患者平等就业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3 条明确,乙肝、艾滋病患者的子女享平等入学权利,学校不得拒收,确保患者子女教育不受父母病情影响。
4. 故意传播违法
明知患病仍故意通过性行为、共用针具等方式传播的,构成犯罪,将受刑事处罚。这种行为危害他人健康,违反法律规定,必受法律制裁。
四、问题求助攻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均可做 “艾梅乙” 筛查,孕期产检时医院也会安排,这些机构具备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能提供准确检测服务。
2. 治疗补助
艾滋病患者可享免费抗病毒治疗,梅毒、乙肝的规范治疗也纳入医保报销,大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保障其及时有效治疗。
3. 反歧视维权
若遭遇歧视,可向当地卫健委、妇联、人社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些部门会为患者提供帮助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艾梅乙” 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偏见。我们要了解、正视它,科学预防,知晓法律保护,放下恐惧,拥抱健康生活。以科学态度、包容心态,共同营造无歧视、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复审|丁慧宇
终审|侯 悦
来源:准格尔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