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是关于信访人行为规范与禁止性义务的核心条款,通过明确“哪些行为不可为”,划定信访活动的“法律红线”,保障信访秩序与社会公共安全。这一条款既是对信访人“依法信访”的刚性约束,也是对信访工作人员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屏障。以下从禁止行为类型、立法目的、法律后果三大维度展开解读:
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六类信访人不得实施的行为,覆盖“扰乱秩序、侵害权利、妨害安全”三大风险领域,核心是禁止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确保信访活动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行为表现: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危害:阻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如围堵政府大门导致工作人员无法进出),破坏公共交通(如堵塞主干道引发拥堵),甚至可能引发肢体冲突(如冲击过程中与安保人员发生争执)
典型场景:某群体因对“拆迁补偿政策”不满,组织50余人在区政府门口静坐并拉横幅,导致周边交通瘫痪,即属此类行为。
行为表现: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信访场所。
危害:直接威胁信访场所安全(如携带刀具可能引发伤人事件),破坏公共安全秩序(如爆炸物可能造成群死群伤)。
立法考量:信访场所是群众表达诉求的公共空间,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是“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措施。
行为表现: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捆绑、关押),或毁坏财物(如砸坏信访接待室桌椅、电脑)。
危害:侵害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如殴打致伤),破坏公共财产(如损毁办公设备),加剧矛盾对立(如限制他人自由引发更大冲突)。
法律关联:此类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殴打他人)或《刑法》(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表现: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吵闹滋事(如躺卧在地、大声喧哗),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如老人、残疾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危害:占用公共资源(如滞留导致其他信访人无法正常登记),影响接待秩序(如吵闹干扰工作人员处理事务),甚至引发安全隐患(如弃留老人无人照料导致意外)。
行为表现:煽动、串联他人参与非法信访(如组织“上访团”集体赴京),胁迫他人信访(如威胁“不一起去上访就曝光隐私”),或以信访为名敛财(如收取“活动经费”“好处费”)。
危害:破坏信访制度的公正性(如组织非法活动干扰正常处理),滋生黑恶势力(如以“维权”为名行诈骗之实),损害群众对信访制度的信任。
作为兜底条款,涵盖未明确列举但危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在信访场所张贴反动标语、传播虚假信息引发恐慌等)。
通过禁止非法行为,避免信访人因“过激举动”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因围堵机关被治安拘留),同时防止其诉求因“行为违法”被忽视(如合法诉求因扰乱秩序不被受理)。
信访工作人员是处理诉求的“桥梁”,禁止侮辱、殴打等行为,可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工作积极性,避免因“被打骂”产生职业倦怠。
禁止堵塞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可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公共安全事故(如交通瘫痪、爆炸),维护社会整体稳定。
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如滞留滋事、轻微争吵),由信访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如携带管制器具但未使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暴力殴打致人重伤、煽动非法聚集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围堵机关单位并暴力抗拒执法,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携带爆炸物进入信访场所,可能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以信访为名敛财,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通过“明确红线、划定边界”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三大目标:
通过禁止性规定,告知信访人“哪些行为不可为”,推动其通过合法途径(如网上信访、书面提交)表达诉求,避免“以闹求决”。
通过规范行为,减少信访场所的混乱和冲突,保障信访工作高效运转,让合法诉求“更快被处理”。
通过法律约束,促使信访人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既依法行使表达权,又履行维护秩序的义务。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它通过列举六项禁止行为,划定了信访活动的“法律红线”,既保障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条款的落实,将推动信访工作从“被动化解”转向“主动引导”,从“无序表达”转向“有序参与”,最终实现“群众合理诉求依法解决、信访秩序持续向好”的目标,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