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信息披露并非毫无边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隐私权纠纷案,明确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需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未经合理考量披露非核心员工工资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员工隐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信息披露并非毫无边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隐私权纠纷案,明确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需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未经合理考量披露非核心员工工资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划定了人格权保护的红线。
基本案情
被告某技术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告贾某曾在该公司任UI/UE小组长,主要负责绘图设计及小组汇总工作,后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纠纷。2021年8月,某法院就该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支付原告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并支付原告贾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间工资***元。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间,深交所网站发布的多份被告某技术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完整披露了前述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全称、审理过程、裁判结果等信息。后前述文件被多家网站转载。期间,前述劳动争议纠纷仍处于二审审理中,暂未生效。
原告贾某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被告某技术公司将原告贾某的私密工资信息(具体指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工资金额)上传到互联网上,被各大网站传播,给贾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困扰,构成对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时对贾某进行隐名处理,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其与贾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等必须披露的信息。被告某技术公司披露该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情况,系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侵害原告贾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贾某的工资信息属于私密信息,应受隐私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自然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存在交叉和区别,本案需首先对方某主张的工资信息属于隐私还是个人信息予以界定。
私密信息,是指处于隐秘状态下,不为他人所知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无关的私人信息。本案中,贾某的相关工资信息记载着其财务状况,是其个人劳动的直接体现,反映了贾某的个人收入与能力,直接关涉其私人生活。从客观方面看,贾某的工资信息仅为其本人及公司内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晓,处于私密状态。虽然贾某与某技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相关判决书中记载了贾某的工资信息,但在某技术公司公开方某的工资信息时,上述文书尚未向社会公开,因此贾某的工资信息的私密状态并未改变。从主观方面看,贾某对自己的工资信息不愿为他人知晓,且原告的这一主观意愿既与社会公众对个人工资情况的一般态度相符,也未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综上,贾某的涉案工资信息属于私密信息,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保护而非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某技术公司披露贾某的工资信息,构成对贾某隐私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基于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依照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则对应当披露的诉讼与仲裁事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列举。上述规定即构成《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的除外情形。
但必须注意的是,隐私权系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以人格尊严为其价值基础,因此发行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也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对他人隐私权的不利影响。本案中,贾某为某技术公司的普通职工,其与某技术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劳动争议,涉案金额仅20余万元,无论是从诉讼金额、诉讼类型还是涉诉内容来看,相关民事诉讼显然不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列举的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某技术公司公开贾某的工资信息已然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具有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该行为构成对贾某隐私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技术公司在涉案文件中对原告贾某进行隐名处理、向原告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私密信息,是指处于隐秘状态下,不为他人所知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自然人的工资信息关涉其私人生活,客观上处于仅为有限群体知悉的私密状态,主观上一般不愿为他人知晓,故属于私密信息,应当受隐私权保护。证券发行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其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对于涉及他人私密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的部分,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法官简介
法官 张倩
张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