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多维生态体系下的平台法律地位与高质量发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8 09:00 1

摘要:通过梳理平台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多维生态体系中的新特征,系统分析了平台从信息中介到“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及跨行业资源整合者的多重法律属性,阐明了平台法律地位的多重性及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平台在多重法律地位的框架下,通过技术创新和自我规制,推动自身的高

通过梳理平台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多维生态体系中的新特征,系统分析了平台从信息中介到“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及跨行业资源整合者的多重法律属性,阐明了平台法律地位的多重性及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平台在多重法律地位的框架下,通过技术创新和自我规制,推动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和市场促进责任,有效推动了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本文提出了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作为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强调平台、政府、企业与个体等各方在法律、政策、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共同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多方共赢,构建协同治理的良性生态体系,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平台经济的崛起,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成长。这种新兴经济形态构建了一个跨行业、跨领域的多维生态体系,经历了从单一服务提供者到多边市场协调者,再到如今的跨行业生态系统的演化,揭示了平台在技术、数据与资本的深度驱动下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如何有效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平台对整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成为学界与政策制定者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一方面,平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体现在其通过多元化服务、技术创新以及规则的不断完善来提升市场效率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平台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通过促进产业链整合、资源的高效配置以及与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协同合作,推动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种双重作用使平台经济成为提升经济活力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力量。

通过分析平台的法律地位演变,探讨平台在多维生态体系中的法律主体属性及其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深入研究平台如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自身的角色定位,履行其社会责任和市场促进责任。同时,本文构建了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提出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以及该机制下各主体的责任边界与协作方式,为平台及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一、平台的演进及其新特征

(一)平台的演进历程

平台经济的崛起与演进反映了其从早期单一服务模式向复杂多边市场生态体系的显著转变,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共同作用下,平台逐渐从单一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演变为多维度、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生态系统,成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

如今的平台通过并购、战略投资、技术或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逐步打破原有产业边界,扩展成为跨行业、跨领域的复杂生态系统,成为推动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力量。平台的形成和演进是用户增长、资本扩展、技术创新以及政策引导多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用户增长放缓与流量经济的成熟。随着主要市场的互联网用户逐渐饱和,新增用户数量持续减少,用户增速显著放缓,促使平台的竞争重点从吸引新用户转向争夺现有用户的注意力、提高现有用户的活跃度和黏性,并借助创新业务模式,深度挖掘用户的消费潜力。平台由此从单一业务模式逐渐演变为多维度的复杂生态系统,流量经济与注意力经济随之成熟。

第二,资本积累与市场扩展。随着资本的持续积累,平台具备了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能力,广泛开展并购与战略投资,从而形成庞大的生态系统。此外,资本积累还促进了平台的全球化扩展,推动平台企业打破行业和地域限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形成全球平台。

第三,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驱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平台的业务扩展和运营模式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平台通过数据积累与算法分析,能够精准预测用户需求,通过全托管模式、半托管模式等优化服务供应链,向更多垂直领域渗透,从而提高用户黏性。

第四,政策与法律的引导。各国政府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支持创新的政策法规,助力平台经济的成长,鼓励科技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从单一行业向多行业、多领域扩展。

(二)平台的新特征

具体来说,当前平台的核心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边市场属性是现代平台的首要特征。平台不仅连接消费者和商家,还涵盖了劳动者、他方平台、广告主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形成一个高度集成的数据和资源共享生态系统。平台通过算法分析,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提升市场互动的频率和质量。这种多边市场结构显著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效率,并通过网络效应放大其市场优势,使平台在多个行业和市场中有效发挥协调与匹配功能。这一特征表明,平台不仅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市场的协调者和资源配置者。

第二,平台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对技术的深度掌控,尤其体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和云计算等前沿领域。通过海量数据的积累与分析,平台能够深入理解用户的行为模式与市场动态,利用算法精准预测用户需求。这种技术支配的能力,不仅提升了用户体验和平台服务的个性化能力,还赋予了平台在市场中的支配力,形成了从数据到技术再到市场的闭环循环,从而不断推动业务扩展与创新。这种技术支配力使平台具备了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也凸显了其在数字经济中的战略地位。

第三,跨行业与跨区域的生态体系。平台通过并购、战略投资和技术创新,业务已不再局限于单一领域或单一市场,而是扩展至多个行业和区域,形成了跨行业的生态体系。这种跨行业与跨区域的特性使得平台能够整合多个领域的业务,提供无缝衔接的服务体验,减少用户在不同平台之间切换的需求,从而增强用户黏性。例如,阿里巴巴通过其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扩展,实现了多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一站式服务的生态系统。这种跨区域、跨行业的渗透进一步推动了平台的全球化进程,使其在数字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第四,生态系统的自我增强与扩展性。平台通过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数据驱动效应,构建了高度自我增强的生态系统。随着平台用户基数的不断扩大,每一个新用户或新业务的加入都为整个生态系统带来额外的价值,这进一步增强了平台的市场影响力和技术支配力。同时,平台的业务边界具有动态扩展的特性,不断向新兴行业和领域渗透,从而不断拓展市场空间。这种扩展性不仅提升了平台在各行业中的存在感,也使其具备了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平台的法律地位演变及其与市场机制的互动

互联平台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主要体现在平台与政府间的博弈、平台与平台间的竞争与合作以及平台与个体(包括用户、劳动者和个体商户等)的互动中,随着互联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些互动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变得愈加复杂和不确定。

(一)平台的法律地位演变

1.从信息中介到“准公共服务”提供者

平台的发展历程表明,其法律地位和主体属性经历了显著变化。从早期作为信息中介的角色,平台主要承担信息匹配和撮合交易的功能,扮演类似于“电子公告牌”的角色,帮助用户发现信息和促成交易。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展与业务模式的复杂化,平台逐渐从单纯的信息中介转变为深度参与市场活动的“准公共服务”提供者。例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平台在支付领域的影响力已堪比传统银行系统;滴滴、犝ber等出行平台正逐步替代部分传统公共交通功能;字节跳动等内容平台则逐渐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这些平台通过其技术驱动的多边市场属性,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发展为“准公共服务”角色,其在市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这种意味着平台深度融入社会基础设施,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与促进社会稳定的责任。平台在支付、出行、医疗等领域的介入,使得其在某些方面接近于传统的公共事业单位,因而其法律地位和责任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当平台核心服务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服务中断或引发安全隐患时,平台是否应承担与传统公共服务单位类似的法律责任,成为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2.“跨界混合”的平台商业模式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和跨行业渗透,平台已经呈现出“跨界混合”的商业模式特征。平台不仅相互竞争以争夺用户和流量,还在某些场景中彼此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与流量共享,形成了既竞争又合作的复杂生态关系。

直播电商平台是“跨界混合”商业模式的典型案例。目前,直播电商平台已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即直播平台虽然通过不同于传统货架电商的路径进入电商领域,但作为流量入口并收取服务费,承担着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的功能,应在商家资质审核、广告宣传和售后服务等环节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不过,对于通过小程序进入电商领域的社交平台(如微信),其法律地位和主体界定则更加复杂。微信小程序虽然为商家提供了销售平台,但其通常并不收取服务费,不直接参与商品的生产和售后服务,且主要依靠用户主动搜索来连接商家。这种“用完即走”的轻型应用模式实现了社交与电商之间的流量共享与业务分离,提高了平台的协作效率,却也背负了“去责任化”的疑虑,使得平台与商家之间的责任界定变得模糊。

此外,平台还与传统行业深度合作,尤其是在线上流量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业务模式中。以网约车聚合平台为例。高德、百度、美团、腾讯等网约车聚合平台已在网约车市场中占据近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与滴滴等自营网约车平台形成了直接竞争。该模式下,高德等平台并不直接提供网约车服务,而是作为流量入口和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用户与多个网约车公司连接,引导流量,提供用户端服务并收取信息服务费,实际由网约车公司提供打车服务并管理车辆和司机。这种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模式已经广泛扩展到了外卖、票务等领域,进一步凸显了平台在法律关系中的多维度属性。

3.平台的“必要设施”地位

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推荐,平台可以为用户定制个性化内容,提升用户体验;通过流量分配和推广策略,平台为优质商家提供更多曝光机会,促进买卖双方的互动。这种数据驱动的闭环模式,使得平台不仅仅是连接供需双方的中介,同时具备了类似“必要设施”的地位,成为用户获取服务和信息的必不可少的渠道。

平台在数字时代逐渐演变为“信息守门人”。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和个体自发参与,使得信息的生产、分发、传播和消费不再由媒体单一主体掌控。这种传播模式打破了信息垄断,极大扩展了公众表达的自由空间,公众可以通过平台自由发布内容和表达意见。在此过程中,平台通过算法控制信息的流向、推荐内容的排序,深度影响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再仅是被动的信息传播者,而成为主动的“信息守门人”。这种“守门人”角色意味着,平台在虚假信息和极端内容的监管方面,承担着类似传统媒体的责任,但由于其商业和传播的双重属性,平台在内容审查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变得极为棘手。

平台从信息中介发展到“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并在“跨界混合”的商业模式下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主体地位更加多层次、多维度。平台的这种演变带来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因此,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既是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平台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市场协调与社会信任的关键路径。

(二)平台的法律地位与市场机制的互动

1.平台的权利义务与经济促进

第一,在数据使用方面,平台拥有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的权利,同时也需要确保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过程合法合规,防止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这些法律义务直接关系到用户对平台的信任,而用户信任是平台经济健康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平台对数据的合规使用不仅有助于自身发展,还能够有效推动整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第二,在信息传播方面,平台既是信息中介,也是内容管理者,通过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等方式影响用户的内容接收和消费决策。然而,这一权利伴随着信息真实性和传播合理性的法律义务。平台有责任确保其传播信息的基本真实性,防止虚假信息或有害内容传播,特别是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如健康和公共安全等)。这一法律义务不仅关乎用户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稳定性与健康性。通过履行这一义务,平台能够提升公众对信息环境的信任,为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平台在市场协调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样至关重要。作为多边市场的协调者,平台通过连接供需双方、调配市场资源、优化交易流程等方式,显著提升了市场运作效率。在此过程中,平台拥有设置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分配的权利,但同时也须履行促进市场公平、避免垄断和保护弱势参与者的法律义务。①平台在市场协调中的法律义务要求其行为具有透明度和公平性,尤其是在自身也是市场参与者时,须确保交易环境中的各方均享有平等的机会。这些法律义务不仅维护了平台生态系统的内部秩序,也对整体市场环境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平台法律责任与市场激励机制的互动

在多边市场中,平台的法律地位不仅界定了其权利和义务,还对其在市场激励机制中的表现和互动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平台的多边市场属性决定了其需要平衡用户、商户、劳动者及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需求和利益时,落实其法律责任,从而使市场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运作。

第一,平台对用户的法律责任(包括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增强用户对平台的信任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进而形成稳定的平台市场关系。例如,平台在切实履行交易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的责任后,能够有效激励用户的积极性与活跃度,促使用户更频繁地参与消费和互动,从而提高平台的用户黏性,进一步增加用户的停留时间和消费行为。

第二,平台对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履行能够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多边市场中,平台不可避免地承担起某种市场规则制定者的角色。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平台有责任通过公开透明的规则,确保各方市场主体能够公平竞争与合作。例如,平台需在规则设计中防止流量倾斜或者恶意封杀商户的行为。通过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励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创新,增加市场活力与多样性。这不仅有助于保持平台内生态的良性发展,也为平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更多信任和合作机会。

3.平台法律地位促进市场创新并优化资源配置

平台的法律地位不仅界定了平台在市场中的角色,还深刻地影响着平台的创新能力和资源配置方式。平台从信息中介的角色演变为具有“准公共服务”功能的主体,这一演变对市场创新和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

第一,平台的法律地位为其创新活动提供了边界和合法性。随着平台跨行业的不断扩展,平台不仅是交易的撮合者,更成为各行业创新活动的驱动者。明确的平台法律地位为其在数据共享、算法应用、跨领域合作等方面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为平台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奠定了稳定的基础。例如,在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框架下,平台可以依法合理地使用用户数据进行个性化服务和推荐算法优化,从而提升用户体验,促进市场活力与创新。这种法律上的明确性,为平台推动技术创新提供了更高的可行性与合规性。

第二,平台法律地位的演变也为其在市场中的资源配置功能提供了更大空间。随着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平台逐渐从单一的商业交易撮合者,转型为跨行业资源整合的协调者。这一地位使得平台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例如,作为“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和智能匹配,优化供需双方的对接,显著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物流、支付、广告投放等垂直领域的协同中,平台的资源配置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放大,有效推动了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

第三,平台在市场创新中的角色也受到其法律地位的影响。作为法律地位明确的市场主体,平台在与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合作创新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例如,作为“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平台与政府合作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利用数据与技术优化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等服务,显著推动了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这种跨领域的创新合作得益于平台法律地位的确立,为平台在市场中扮演公共资源整合者和创新推动者的角色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总体来看,平台的法律地位对市场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明确的法律地位帮助平台更好地履行法律责任,促进市场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这种地位赋予平台更大的创新自由与资源配置能力,从而推动市场创新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这些因素共同奠定了平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市场角色。

三、平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双重定位

(一)平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1.通过法律规制与平台自律实现创新与发展平衡

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创新驱动与风险规制之间取得有效平衡。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活力,但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问题,因此,结合法律规制和平台自律,是实现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第一,法律规制是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保障。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为平台的创新活动提供制度化的指引,确保平台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尤其在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及公平竞争等领域,政府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来规范平台的行为,从而有效避免市场失序和社会风险的扩大。此外,法律规制为平台创新设定明确的边界和保障,促使平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防止因法律风险而对平台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平台自律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平台不仅是市场的参与者,更是市场秩序的重要维护者。自律要求平台在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商业行为自我监管、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平台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信誉,赢得用户与市场的信任,进而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同时,平台通过制定自主规范,如打击虚假信息、管控有害内容等,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确保技术和市场的创新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

第三,通过法律规制与平台自律的协同作用,可以更好地实现创新与发展的平衡。法律规制为平台的创新活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防止平台过度逐利导致的市场失序和社会问题,而平台自律则为自身的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了灵活性和主动性,使其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推动商业模式和技术进步。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确保平台经济的创新性和合法性,有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2.平台在高质量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与市场促进责任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平台的社会责任与市场促进责任是其发挥积极经济效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通过履行这些责任,推动自身及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平台在高质量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用户、劳动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保护。平台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建立用户权益保护机制、设立透明的投诉与纠纷处理渠道,切实履行对用户的社会责任。同时,平台也需关注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通过提供职业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明确劳动保障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平台内部的整体工作效率,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平台的市场促进责任体现在如何通过提升市场效率、促进产业升级和推动经济融合发展等方面。平台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持续改进,实现供需双方更为高效地匹配,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平台在促进跨行业合作、提升产业链整合度、推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电商平台与物流、支付系统的深度融合,形成集采购、物流、支付于一体的闭环生态系统,显著提升了供应链的效率和竞争力。此外,平台推出的创新功能(如直播带货、小程序等),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促进了区域经济和行业的协同发展。

第三,平台的市场促进责任还包括对社会创新的支持。通过开放平台接口、提供开发工具和基础设施支持,平台鼓励开发者和初创企业等在平台上进行创新,创造出新的商业应用和服务,这种开放生态模式能够显著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整体的创新与升级,提升整体市场的竞争力。

(二)平台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平台不仅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在提升市场整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多方参与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平台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意味着自身业务的升级与结构优化,还体现在提升整体经济活力、推动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从多方参与的角度来看,平台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形成一个开放、包容、协同的市场环境。平台经济的特点在于其连接多种类型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户、劳动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过构建多边市场实现各主体的高效互动。在这种模式下,平台汇聚了多样化的市场主体,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信息流通的透明度与效率,使各方能够在最小化成本的前提下,找到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服务或合作对象。这种多边市场的构建,不仅提升了市场整体的互动效率,也通过推动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得以满足,从而有效促进了整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第二,平台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高质量发展的实现。作为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的聚合者,平台凭借其大数据和算法能力,能够有效提升资源配置的精准度和效率。例如,通过智能推荐系统,平台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与行为数据,为商户提供精准的市场分析与定位建议,帮助其优化供应链与生产计划。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供需匹配的精确度,还减少了资源浪费,促进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借助于平台所形成的信息对称性与精准化,资源得以更合理地配置,实现了市场整体的高效运作与经济活力的提升。

第三,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市场效率,也是其在高质量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作用之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使平台能够有效提升市场的互动与交易效率,并提高信息流动的质量。例如,自动化交易系统和个性化算法推荐使平台能够迅速响应用户需求,并帮助商户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与库存管理。这种高效的市场匹配机制,不仅增强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精准性,也推动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平台借助技术创新推动了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增加了市场的多样性与活力,这对于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体来看,平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双重定位不仅体现为自身的结构优化与业务升级,同时也在提升整体经济效率、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推动产业升级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平台通过法律规制与自我规制的结合,确保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平衡,为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平台通过多方参与的连接、资源的精准配置以及技术手段的创新,构建起一个开放、高效且包容的市场生态体系,为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的推动力。平台经济的双重定位在其不断进化与多主体合作中实现协同效应,充分彰显了其在高质量发展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与积极作用。

四、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

(一)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高质量发展的实现不仅需要平台的自主创新,更需要多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合作共治机制强调平台、政府、企业以及个体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在法律、政策、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层面的共同参与,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在平台经济时代,合作共治是保障创新发展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的核心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权责对等与动态调整原则。权责对等原则是合作共治的重要法律基础,即任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政府和个体等各方基于其在平台生态系统中的能力、角色和参与程度,合理确定各自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确保各方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相适应。同时,合作共治机制必须具备动态调整的灵活性。以应对新兴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带来的市场变化。例如,当新的市场需求或技术革新出现时,平台与政府、企业及个体之间的合作方式和治理模式需要相应调整,以确保合作共治机制与市场发展同步。此外,通过科学立法和持续政策优化,不断完善权责分配和法律制度,是合作共治机制创新的重要基础,为平台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第二,协同治理与主体自治原则。协同治理是合作共治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基础,强调平台、政府、个体的共同参与,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治理模式。这一原则源于现代社会对单一治理主体局限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环境中,单靠某一主体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法律和治理问题。监管部门在此过程中应注重监管的渐进性,重点关注平台规则设计及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度干预具体细节,确保平台在创新探索中保有足够的发展与试错空间。同时,监管部门应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推动平台及个体等各方实现最大程度自治,以自我治理和责任意识为基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由多主体共同治理的良性互动格局。

第三,法律与伦理相结合原则。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与伦理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确保平台经济不会对社会造成系统性负面影响,约束平台行为以保障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伦理规范为平台的决策和运行提供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道德约束。促使平台在追求经济效益和技术创新的同时遵循社会的基本伦理准则。平台应通过自身运营遵循“避恶向善”的基本伦理,避免过度逐利导致用户权益受损、恶性行为的诱发或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同时,平台需要确保技术的使用不被滥用,积极维护社会公正和信任,从而实现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下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

在多主体合作共治的框架下,平台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平台、政府、企业和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平台作为多边市场的连接者,通过其强大的技术和数据资源,将各类主体聚集在同一个生态体系中,从而构建起一个复杂且有机的合作关系网络。在此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需明确划定,以保障多主体共治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1.基于流量与技术认定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

平台作为信息流量的主要控制者和技术创新的驱动者,其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应基于其在数字经济中的实际角色来确定,这不仅符合平台在生态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也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在不违背最小成本原则的前提下,平台须承担对流量入口处产生的直接社会和市场影响的法律责任,包括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责任、内容审核与信息传播责任以及反垄断与公平竞争责任等。作为技术驱动者,平台还应承担算法透明和责任说明的法律义务,确保算法设计和应用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要求,避免滥用技术优势及算法控制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与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2.基于高质量发展与底线监管认定政府的责任边界

从高质量发展角度而言,政府应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技术创新和市场扩展,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通过适当的立法与政策制定,为平台创新提供必要的空间与试错机会。特别是对新兴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政府应保持灵活性,避免过早或过度干预。政府应兼顾数字普惠原则,引导平台在边远地区、弱势群体中推广服务,确保经济增长的成果能够惠及社会各个阶层,减少数字鸿沟,提高经济发展的包容性和公平性。从底线监管而言,其核心在于防范平台经济的系统性风险,确保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对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构成威胁,重点包括防止互联平台通过垄断或技术优势压制竞争,确保市场的公平性与开放性,避免少数平台对市场的过度控制;确保平台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防止数据滥用;对支付系统、虚拟货币及跨境交易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防范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当平台在提供支付、交通、物流等准公共服务时,应确保其运营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平台应具有类似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急能力;推动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认定新型劳动关系可以帮助劳动者获得传统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福利和权益保障,将其纳入劳动保护体系;推动构建平台与政府的对话机制与长效监管评估机制,确保监管政策能够适应市场环境与技术变革的动态变化,有效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政府须担任不同地区政策冲突的协调者与仲裁者,解决跨行业与跨地区法律冲突。

此外,基于主体自治原则,政府还应允许并鼓励平台、个体等相关主体在其活动范围内具备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如平台在政府宏观监管的基础上自行解决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劳动者保护机制,主动披露其算法的运行逻辑、数据处理流程等细节,保证其运营的透明性与可审查性。同时,虽然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平台自治解决,但当平台自治机制失灵时,如消费者、劳动者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平台的自我调节机制获得保障时,政府应提供公共救济机制,如通过公共仲裁或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如,当平台出现大规模技术故障、系统性崩溃或大规模数据泄露时,政府应迅速干预,确保公众利益得到保护。

3.基于主体自治及权利组织化认定个体的责任边界

主体自治和权利组织化的原则对于个体而言至关重要,可以赋予个体更多的自治空间,增强个体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通过权利的集体化、组织化来加强个体在平台系统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二者的结合能够有效平衡互联平台及政府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实现互利共赢,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平台经济中,个体的力量往往分散而单薄,这使得在与平台企业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权利组织化,可以增强个体力量,使其在法律责任的分担与权利保护方面更具话语权。一方面,权利组织化意味着个体通过设立协会等集体组织,共同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集体行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采取过激手段影响社会秩序。集体组织的责任不仅体现在为成员争取权益,还包括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自律。权利组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个体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助。通过信息共享,个体可以及时了解平台规则的变化、市场政策、法律动态等,从而更好地履行自身法律责任。个体在权利组织化的过程中应当相互支持,共同防范风险,如通过集体保险、法律援助等方式,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总之,多主体共治模式是平台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治理框架。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体与平台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了多方参与和资源共享,不仅推动了自身的业务扩展和生态体系的构建,也为社会整体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动能。多主体合作机制不仅体现了法律框架下各方权责的合理配置,还体现了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模式,如何通过创新合作实现整体社会经济的协调与高效发展。

(三)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具体体现

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在高质量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通过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推动了平台经济和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政策互动、权益保护和资源配置优化等多方面的合作,各主体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共同推动了高质量发展。

第一,多主体合作共治体现在技术创新的推进上。平台、企业与政府通过联合开发、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应用。例如,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和智慧医疗等领域,平台与政府部门深度合作,共同开发数据共享、信息处理、智能系统应用等解决方案。这种合作模式不仅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也加速了新技术成果在各行业中的应用落地,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多主体合作共治体现在政策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上。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政策,为平台和企业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支持新业务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平台作为市场运行的前线,也发现了许多政策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政府反馈。通过这种双向互动,政府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政策,确保政策更符合市场需求,从而保障创新的可持续性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多主体合作共治体现在个体权益保护与市场规范上。在多边市场生态中,保护个体权益是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中的重要体现。平台、企业、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合作,确保了消费者、劳动者、用户等各类个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平台与企业合作,通过不断优化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利益;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与平台共同打击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对新兴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得到了政策和社会的支持。这种多主体合作的权益保护机制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促进了社会信任的建立和市场的良性运行。

第四,多主体合作共治在资源配置优化上也有明显体现。平台通过集成各类数据资源,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帮助政府和企业进行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以物流平台为例,通过与商家和供应链上下游的合作,平台运用实时数据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运力资源和配送路线,提高物流效率。这不仅节约了社会资源,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在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平台、政府、企业和个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协作,平台经济能够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保障各方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和多方共赢,实现从单一经济目标到多元价值的转变,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结语

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不仅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引擎,更是推动市场活力提升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通过对平台演进历程、法律地位及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双重定位,以及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平台已经从早期的信息中介演变为具有“准公共服务”功能的多边市场协调者和资源整合者。

平台的高质量发展不仅在于其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持续优化,更在于其对整体经济、产业升级和社会公共服务的积极促进作用。通过清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平台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市场促进责任,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效率的提升以及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同时,平台的法律地位为其创新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保障,也为多边市场机制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多维度的协同治理和系统性创新。平台作为新型经济主体,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和创新能力的发挥,不仅推动了自身的进步,也对整体经济的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展望未来,平台经济的发展将在法律与技术的不断交织下,通过更加深入的多主体合作,继续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