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蒙古从2025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展开为期一年的集中专项行动,目标是严厉打击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内蒙古从2025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展开为期一年的集中专项行动,目标是严厉打击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事儿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一起拍板的,时间是整整一年。说白了,就是把那些明知道法院已经判了、却就是不履行的人,一件件找出来,好好处置。行动范围挺全面,既对妨碍执行的行为动手,也盯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别有目的的虚假诉讼也在打击名单上。
流程也挺明白:如果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相关人必须配合,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配合执行。不配合的,先走纪法并举的路子——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进失信名单,给你一套行政和司法的“压力锅”。要是问题到了刑事层面,公安会立案侦查,最后追究刑责。换句话说,从行政惩戒到刑事追责都有门道,步骤分得清清楚楚,力度也不小。
通告里把哪些情况会被移送公安的情形列得很清楚,按意思整理出来,便于理解:
1. 把财产藏起来、转移、故意毁掉,或者无偿、远低于市场价把财产转手,结果让判决没法执行的;
2. 对法院已经拿来作担保的财产进行藏匿、转移、损毁或转让,影响执行工作的;
3. 接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通知后,相关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导致执行受阻的;
4. 被执行人或相关人跟国家机关人员勾肩搭背,利用职权妨碍执行的;
5. 通过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故意拖延还款、虚假和解或虚假转让等手段,把可执行的权益弄没的;
6.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走别人财产、替别人担保等方式,恶意减少可供执行的财产;
7. 伪造、毁灭、藏匿能证明履行能力的关键证据,用暴力、威胁或者贿赂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让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清财产情况;
8. 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报虚假信息,违反限制消费令后还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不履行的;
9. 在强制措施后还不交法院指定的物品、票证,或不迁出房屋、不退出土地,导致判决执行不了的;
10. 做了协助他人行使人身权利等义务但在强制后仍拒不履行,情节恶劣的;
11. 在强制后还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职业禁止令,导致受害人受轻微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
12. 通过恐吓、辱骂、聚众闹事、威胁、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情节严重的;
13. 毁损、抢夺执行材料、执行车辆或器械、执行制服和证件,导致执行无法进行的;
14. 其他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
这些条款里,有些听起来挺专业,但生活里也不难碰到。比方说,有人为了躲债把房产名下人的名字换了,或者把公司资金偷偷往外划,这些一旦法院查到证据,就进了上面那几条的雷区。还有些单位本来应该协助执行,接到通知后装聋作哑,耽误时间,后果也不轻。
不过通告也不是把人都往死里整。对那些在移送立案前主动去履行义务、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投案自首并且把情况说清楚的,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把问题处理了,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甚至有机会免于起诉。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一审宣判前已经把欠的部分或全部还了,而且问题不大,也可能得到从宽处理。换句话说,司法机关留了个窗口期,鼓励人主动解决问题,避免把事情越拖越糟。
对教唆、帮助他人逃避执行的第三方,也不会放过。帮忙转移财产、打点关系、提供伪造证明的中间人,一样要被追责。通告还支持当事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法援条件的自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会提供法律帮助,别担心没人站你这边。
这次行动也希望社会力量能参与。申请执行人和知情群众被鼓励提供线索,举报后信息会被严格保密。如果有人因为举报遭到报复,相关部门会依法从严处理。说白了,就是把监督的网织得更密,让那些想钻空子的没处藏身。
为了方便大家举报,通告把内蒙古各中院的线索电话都列出来了,地区和号码如下: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1-4502053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2-5995729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0-8669301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0482-8328754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4000-345-110 转接9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6-8380348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0479-8254468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4-8324326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7-8585110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8-8987155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0473-3968118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0483-8345162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院 0471-3330264
通告还列明了法律依据,引用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解释和相关意见。目的很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统一尺度,提升查处效率,既有惩戒的硬措施,也有促成履行的阶段性办法,给司法机关留有裁量空间,保证程序正当。
通告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发布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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