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苏君阳: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

B站影视 2024-12-11 22:36 2

摘要:今年9月,教育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学技术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25年50%的县建立“教联体”,2027年所有县全部建立“教联体”。全面推进“教联体”机制建设,这不仅有利于家校社协

今年9月,教育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学技术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25年50%的县建立“教联体”,2027年所有县全部建立“教联体”。全面推进“教联体”机制建设,这不仅有利于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有利于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成。“教联体”是以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目标、以学校为圆心、以区域为主体、以资源为纽带,促进家校社育人有效协同的一种工作机制。深入有效地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既需要在2027年前完成所有县建立“教联体”这一目标,更需要能够充分发挥“教联体”这一机制的作用与价值,将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更好地促进儿童青少年快乐成长,全面提升育人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做好“教联体”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与理念遵循。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领导作用,将“教联体”育人作用与功能发挥落到实处“教联体”并不是一个实体性组织机构,而是在县域内部承载着协同育人功能的网络体系,其主要由行政组织、教育组织与社会组织等构成。在这一网络体系中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还涉及学校、街道社区、社会资源单位等。网络体系内每一类组织都有着自身特定的职责与使命,协同育人并不是其固有职责,而是属于一种外部的、社会性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如果没有政府发挥统筹领导作用,那么协同育人网络体系就难以顺利建成,更难以履行这一外部性社会义务与责任。在协同育人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突破各领域、各部门、各组织固有的利益与责任边界,这亦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领导作用,否则,就可能会导致联而不协、协而不通的局面。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统筹领导作用,需要在其内部建立能够使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协调的机制。建议在县级政府内部成立由政府核心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组成的家校社协同育人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联体”的统筹推进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协同育人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育人过程中存在的需各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在委员会中,核心部门需发挥统筹作用,教育行政部门需发挥主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梳理与总结育人过程中需各部门协同的问题,各部门应充分调动自身所管辖社会部门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充分参与到协同育人活动中来,唯此,才能让育人中存在的需协同解决的问题及时被发现、及时得到解决。逐步将“教联体”建成一个反应灵敏、协同密切、育人有效的有机协调的网络体系。提升“教联体”协同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意识,促进“教联体”的可持续运行与发展“教联体”是一个松散性的网络体系与共同体,其工作的有效开展不应主要靠制度驱动与强制性指令,而应依靠网络体系内部组织、群体与个人的协同育人行为自觉。只有在“教联体”内部形成了协同育人行为自觉的文化,“教联体”才能够得到可持续的运行与长远发展。为此,就需大力提升“教联体”协同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意识。“教联体”主要是由正式组织构成的,在这些正式组织内部皆存在着很强的科层制要求,这就使得协同育人这一外部性使命与责任很难在其内部得到自觉性执行。外部性使命与责任在正式组织内部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和制度要求有关,另一方面和协同育人主体是否形成了育人使命感与责任意识有关。制度要求只能解决人的行为外部驱动性问题,而使命感与责任意识才能够解决人的行为内部驱动性问题。省级或地市级政府应及早组织召开县级政府部门领导会议,一方面明确布置“教联体”建立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应让县级政府领导明确认识到建立“教联体”的重大意义,认识到“教联体”建设与儿童青少年成长发展之间的关系、儿童青少年成长发展与教育强国建设之间的关系、教育强国建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对这些关系与意义有深刻的认知,就可能会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领导之于“教联体”协同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以及开展这些工作意义的认同感与价值感,就可能使“教联体”建设工作得到主动推进,更好地促进“教联体”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建立创新性的联责、联用机制体系,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与环境在推进“教联体”建设过程中将会面临诸多的困难与挑战,并且由于地域的经济、文化、人力资源不同,各县在“教联体”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是不同的。为有效克服这些困难与挑战,不论地方政府还是社会,都应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地制宜做好“教联体”建设机制创新,以更好地适应协同育人工作开展所面临的实际需求,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与环境。为此,今后在发挥“教联体”协同育人功能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两种机制创新:其一,联责机制创新。协同育人既不单独是政府责任,也不单独是学校、家庭与社区责任,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上的组织都应兼有一定的协同育人责任。今后,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应树立与强化人人有责、有责共担意识,在县域范围内形成个体间、组织间的责任联担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责任联担机制,不是一种职位上的,而是义务上的。因此,这种责任联担是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之上进行的。其二,联用机制创新。在广义上,教育资源是无所不在的,但最有价值的资源往往都集中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机构、图书馆等场所。然而,不论哪一种育人主体,其教育资源供给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就需要把散存于其他场所的资源联通起来,使“教联体”协同育人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地联通使用,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与空间。建立互补、互助、互通的开放机制,充分发掘“教联体”协同育人资源的价值与功能“教联体”建设重在联通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价值,更好地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发展。教育资源的联通是建立在“教联体”内部资源开放的前提与基础之上的,否则,就可能产生联而不通、通而不用、用而不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联体”协同育人资源价值,就需要在“教联体”内部建立互补、互助、互通的开放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家庭、街道社区、社会资源单位都有各自的育人优势,同时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育人局限。因此,为了给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环境,就需要建立互补性的开放机制,将各自的优势特色资源向育人需求单位开放。除了优势特色资源以外,针对其他资源也需互助性的开放机制,当育人单位出现资源供给紧张与短缺时,“教联体”内的其他组织成员若有相应的资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提供义务性的支持与帮助。在“教联体”内部应尽可能化解制度性与人为性阻碍,使协同育人的意愿、目标、需求与任务能够得到及时沟通与交流,激活“教联体”内部育人资源的价值。“教联体”内部的组织单位可以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育人资源清单,清单内的育人资源在不与本单位使用需求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有序地向县域社会进行开放与供给。建立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教联体”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教育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一个人接受了教育不仅会使自己受益,还会使其整个家庭、村落,甚至是整个社会与国家都受益。因此,发展教育事业是社会兴盛之需、国家富强之举。教育受益与经济受益不同,教育受益是自然发生的,不存在明显的边际限制。经济受益则不是自然发生的,且存在着严格的边界限制条件。由于教育受益不存在明显的边界限制,因此对协同育人提出信息与资源共享要求就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为充分发挥“教联体”协同育人的价值,在“教联体”内部需建立两重共享机制:其一,信息共享机制;其二,资源共享机制。在协同育人过程中有些需给予共享的信息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要求的。对于那些具有保密性以及信息分享后会给一个单位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的信息,是不能提出共享要求的。为了满足“教联体”协同育人的要求,需共享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协同育人的经验、协同育人需求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等。这些信息在不涉及保密性以及不带来消极影响的前提下,皆可以在“教联体”内部进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主要指的是公共资源,这些资源本身就具有共享性特征。私人教育资源尽管是私人性的,但有些资源在协同育人过程中也可以以合理方式进行共享,如家长的教育经验、私人收藏的图书等。不论是信息共享还是资源共享,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收费约束,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减少教育受益,最终也会间接导致自己受益降低。在“教联体”建设过程中,应该建立可靠的制度或契约机制,以保障协同育人所需要的信息与资源能够实现充分共享,充分发挥“教联体”育人信息与资源的价值。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教联体”建设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促进人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重机制,诸如行政机制、市场机制与志愿机制等,而在“教联体”内部所适用的协同育人机制主要是属于志愿性的。因此,今后在推进“教联体”建设过程中,不宜过多使用强制性命令、制度来对其加以推进,否则,“教联体”的作用与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育人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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