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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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8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进行调整,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民主讨论、表决,选举袁振宇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袁振宇先生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袁振宇个人简历

袁振宇,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3月至2014年12月,先后担任上海微创大动脉研发工程师、研发主管、研发经理;2015年1月至今,先后担任心脉医疗研发资深经理、研发总监、研发高级总监、资深总监、副总经理,目前同时担任上海蓝脉、上海鸿脉、上海拓脉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袁振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号楼1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Jonathan Chen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大会审议议案: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过半数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元、李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5日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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