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印发《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竞赛规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于11月28日前完成组队报名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各相关单位:
现印发《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竞赛规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于11月28日前完成组队报名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汪贻政,联系电话:62643903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织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
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办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合肥市群众足球运动普及发展,培育足球土壤和足球文化,搭建县(市)区间体育交流协作平台,增进区域体育活力与凝聚力,以赛事激活全民运动热情,赋能城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主办,合肥市体育局、合肥市文旅局、合肥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办,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协办。
第三条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简称合肥市城市联赛。英文全称为:Hefei City Football League,英文简称HFCL。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核
第四条 参赛资格
一、参加单位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组队参赛,参赛队名为县(市)区、开发区名称或县(市)区、开发区+冠名名称。
(二)每个县(市)区、开发区仅可报名一支参赛球队。
二、球员资格
(一)所有报名球员须年满18周岁-50周岁(2007年11月1日至1975年11月1日,高中、中职在籍在校学生不得报名),男性,具有中国国籍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赛运动员须拥有以下任一条件:
1.代表县(市)区、开发区户籍(2025年11月1日前落户);
2.代表县(市)区、开发区有效身份证件(2025年11月1日前办理的二代身份证,以发证机关为准);
3.代表县(市)区、开发区2025年11月1日前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补缴不予认可,以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地为准);
4.合肥市在籍在校高校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代表一个县(市)区、开发区参赛。
(三)每队最多可报名3名合肥籍现役职业球员(包括中超、中甲、中乙、五人制足球超级联赛),每场比赛中首发名单最多可报3名,同时场上最多2人。
(四)每队最多可报5名高校学生,同时场上最多3人。
(五)在满足年龄要求的前提下,每队限报3名外援(限安徽省户籍),同时上场最多2人;第一阶段单循环结束后,可更换外援名单。
(六)各代表队报名时须在报名表上注明运动员参赛身份(含职业球员、外援、高校学生),除外援以外每名运动员每赛季只能代表一个代表队参赛。
(七)在中国足协、安徽省足协和合肥市足协禁赛期的球员,禁止参加本次比赛。
三、官员资格
(一)参赛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必须持有中国足协D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并且执教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参赛队队医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或心肺复苏(CPR+AED)培训证书;
(三)参赛队领队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兼任赛风赛纪监督员。
第五条 报名
一、每队可报球员23-30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2名、队医1名、队务1名。每场比赛只有报名官员和7名替补球员可在替补席入座。官员报名后不得变更,可同时兼任运动员。
二、参赛球队须为全队人员办理比赛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参赛球员须提供适合参加足球比赛的健康诊断证明(加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务章或另行提供相应医院体检表),赛事期间各队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资格审核
一、参赛球员的资格由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审查审定。
二、参赛球队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更改。
三、在合肥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公布参赛球员名单后,如对球员资格提出异议,可向组委会提出书面材料反映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供组委会审核。经组委会审核后确认球员资格不符合报名要求的,则取消该球员参赛资格。如果该球员在已经参加比赛后被查出资格不符,则取消该球员参赛资格,之前已完成的比赛成绩0:3判负,同时禁止该球员在合肥市内12个月足球赛事活动参赛资格。
第三章 竞赛办法
第七条 比赛时间
一、比赛时间:2025年12月至2026年9月。
二、赛事原则安排在周末,每周最多安排一轮比赛。
第八条 比赛地点
在主场球队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须具备不低于1000人固定座席的天然草(人工草)标准足球场地(赛前经组委会考察后确定)。
第九条 竞赛办法
一、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常规赛,第二阶段为淘汰赛。
二、常规赛阶段13支参赛球队采用主客场单循环赛制,共13轮,每支球队6个主场、6个客场,通过抽签确定签位号和主客场。
三、常规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的球队名次列前;
(二)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常规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常规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全年比赛红黄牌扣分少者(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得到黄牌后又直接得到红牌减4分),名次列前;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四、常规赛排名前8的球队进入淘汰赛,第9-13名以常规赛成绩决定。
五、淘汰赛阶段采用单回合淘汰赛赛制,共4轮比赛,8强赛对阵见下表,胜者进入四强,直至决赛,根据比赛胜负决出冠、亚、季军和第4名,5-8名根据淘汰赛成绩和常规赛排名综合确定名次。
六、淘汰赛阶段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如在常规时间内打平,则采取直接点球决胜的方式决定胜负。
七、熔断机制:单场比赛净胜球超过8个,比赛宣布结束,以8球作为净胜球计算成绩。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淘汰赛对阵表
第四章 安保、医疗、保险和商务
第十条 安保
一、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球队驻地、训练场、比赛场及其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球队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赛区竞委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方案。
三、为保障球队人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球队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队人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第十一条 医疗
一、赛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比赛场地提供医务室(或医疗站点)及相关医疗设施、药品。
二、赛区须为每场比赛配备1辆救护车(含AED),均须不晚于赛前60分钟抵达比赛现场。
三、比赛期间,赛区必须配备如下医务人员:
(一)体育场医务室(或医疗站点)内必须配备1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若干名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
(二)场地配备2个硬质担架及8名接受过培训的担架员。
第十二条 保险
一、参赛单位应为报名运动员办理在联赛期间内有效的运动保险单(应包含运动意外伤害、运动意外医疗、运动猝死等项目),报名球队领队应对报名运动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发生任何伤害事件均采取保险方式处理,联赛训练、比赛期间运动员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与费用均由所属代表队负责。
二、建议球队或赛区对举办的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相关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三、各球队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第十三条 商务
一、赛事商务运营
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赛事赞助、部分场地广告、赛场赞助商展示、赛场外体育场范围内赞助商推广权益、赛前、中场休息期间赞助商推广活动、直播(转播)等相关的产品和知识产权权益,由联赛组委会整体运营开发(含金融保险类,服装与球类,酒水与饮料类的绝对排他)。各赛区部门自行招商的须向联赛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报备,授权后方可签订商务条款。
二、各赛区分散经营
主场比赛门票、主场部分场地广告、球衣背后广告等,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三、赛场场边广告
每个赛场,联赛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含市足协)拥有60%数量或时间的广告展位,各赛区拥有40%数量或时间的广告展位。
四、服装广告
(一)比赛服装胸前号码上方须印有参赛代表单位中文简写名称,如:“肥东县”可简写为“肥东”或单位中文简称+冠名简称,除服装原有LOGO外,不得印有胸前商务广告;
(二)各参赛球队比赛服背面下摆广告权益,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开发;
(三)各参赛队球员上场比赛时,必须佩戴联赛组委会派发的袖标(或在比赛服左右袖口位置印制),图案为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LOGO与冠名赞助商LOGO的组合,并体现赞助商名称。
五、其他经营
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参赛球队依据《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商务细则》规定自主经营。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规则
一、比赛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中国足协协会纪律准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四、执行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制定的联赛文件、规定和通知。
第十五条 技术规定
一、比赛时间
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二、比赛球员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90分钟,各参赛队教练员须提交首发上场的11名球员和至多7名替补球员名单;
(二)如在上交首发名单后至开球前,因故更换球员,被换下的原首发球员不得再列入替补球员名单,且不得在替补席就座;该队换人名额和次数不变;
(三)每场比赛中,每队允许替换7名球员,被替换下场的球员不得重新被替换上场,比赛中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在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1次的替换程序,未在替补名单中的球员不得替换上场;
(四)如果比赛中有一方上场球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不得开始或继续;在此种情况下,组委会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五)执行“队长专区”规则。
三、比赛装备
(一)参赛球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时球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比赛球员内衬裤/紧身内衣裤的颜色必须与短裤主色或短裤底部颜色一致;
(二)若出现守门员位置必须由其他位置球员替换进行比赛的特殊情况时,球队须准备一套无名、无号的守门员比赛服供该球员使用;
(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四)比赛上衣背后和短裤应标注球员号码,赛季内同一名球员在同一个球队号码不得更改,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99号,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比赛服上面印刷的号码、姓名、广告等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商务规范要求;
(五)比赛球鞋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禁止穿着金属材质鞋钉足球鞋。
四、比赛、训练用球
(一)比赛使用标准5号足球,由联赛组委会提供;
(二)球队须自行携带训练用球赴客场比赛。
五、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应不少于13个座席,其中替补球员7席,球队官员6席,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二)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三)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第四官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四)领队在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座,管理替补席秩序是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违纪,都将追究领队的管理责任;
(五)比赛过程中,同一时间只能有1名替补席官员在技术区域进行指挥;
(六)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七)比赛期间被裁判罚离替补席的球员及官员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并自赛前2小时至赛后1小时禁止进入竞赛区域及内场区域。
六、热身
(一)赛前热身
1.参赛球队有权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至2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
2.只有进入当场比赛球队首发名单和替补席官员名单的人员才可参加赛前热身;
3.因开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有权缩短或取消在比赛场地的热身,并作出适当安排;
4.出于对球门区草坪的保护,比赛监督有权要求主、客队守门员使用移动球门在其他区域进行热身。
(二)赛中热身
1.球队热身区应位于靠近该队替补席的侧后方或球门后;
2.每队同时最多6名球员和2名报名替补席官员在其所属热身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3.如体育场场地空间不足或受安全因素影响,比赛监督可要求每队同时最多3名球员和1名报名替补席官员在指定的热身区域进行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4.比赛监督须在赛前明确热身区域和人数。
七、赛前联席会
参赛队领队或主教练必须出席,按照要求携带相应待查资料、服装等。比赛官员、赛区各部门代表出席,就整个比赛运行进行要求部署。
八、赛风赛纪及竞赛规则宣讲会
组委会将组织各参赛队在赛前召开赛风赛纪及竞赛规则宣讲会,只有参加会议的参赛队才能领取参赛证件。未参加会议的队伍,不发给参赛证,不允许进入场地。
九、官方倒计时
(一)比赛开球前40分钟,参赛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填报《比赛名单填报单》《替补席官员登记表》并提交给比赛监督,由比赛监督对报名球员进行核对并生成《首发名单》。
(二)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首发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参赛队申请更换首发球员,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只能以原上场名单中的替补运动员更换因伤不能上场运动员;
2.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
3.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4.比赛中可换人次数不变。
(三)所有参赛球队必须严格遵守联赛官方倒计时的相关规定;
(四)若球队违反联赛官方倒计时规定,无论是否对本场比赛(包括但不限于竞赛工作、转播工作等)造成影响,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都将根据比赛监督的报告进行处罚。
十、参赛证件
(一)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实行“检查参赛证件制度”,由比赛监督对所有可能列入《比赛名单填报单》的球员进行资格检查,不合格的球员不能列入《比赛名单填报单》参加当场比赛;
(二)比赛前20分钟,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对《首发名单》所列球员的参赛证件进行检查;
(三)无论因忘记携带、遗失、损坏证件或其他原因,未持有赛区竞委会制作的正式参赛证件或临时参赛证件的球员和官员,将丧失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
十一、球队技术拍摄
(一)双方参赛球队有权在比赛期间进行比赛技术摄像,参赛球队须承诺此技术摄像仅用于球队技术分析内部使用,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未经赛区竞委会同意不得随意通过互联网传播;
(二)球队技术摄像区域由赛区指定,球队如有更改,须报比赛监督同意;
(三)球队技术摄像人员最多2名,工作期间必须穿着赛区竞委会发放的技术摄像背心。
十二、客队训练安排
(一)如客队赛前一天抵达赛区,客队有权优先在比赛日前一日与比赛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净1个小时的官方训练,体育场应确保客队有充分的进场准备时间,且场地条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时要求一致;
(二)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为保证比赛时场地处于良好状态,由比赛监督做出取消在比赛场地的训练安排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十三、黄牌、红牌
(一)同一名球员或替补席官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两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联赛组委会根据相关条例和犯规行为性质,有权对球员或替补席官员进行追加处罚;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一名球员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时,将被出示一张红牌立即被罚令出场,该红牌记录为(1+1),两张黄牌不再记录。
十四、礼仪
(一)赛前入场仪式执行握手程序。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如参赛球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联赛组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
十五、比赛录像
(一)每场比赛必须按组委会要求的标准对比赛进行摄录,如有直播,配合组委会要求进行直播;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将比赛录像上传至组委会百度云盘备份。
十六、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经比赛监督请示联赛组委会同意后,由裁判员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4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组委会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组委会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组委会决定。
十七、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比赛监督请示联赛组委会同意后,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商议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经比赛监督请示联赛组委会同意后,由裁判员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4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联赛组委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十八、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参赛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若超过比赛开球时间15分钟,参赛队员未达到符合比赛要求的最低上场人数(不少于7人)视为某队比赛弃权;
(三)弃权的处理
1.一方参赛队比赛弃权,另一方参赛队以3:0 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比赛双方弃权,双方参赛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1.并非因组委会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联赛组委会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组委会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30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中途退出联赛;
6.罢赛参赛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7.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联赛组委会可依据相关规定精神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十九、比赛日程安排
(一)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竞赛日程由联赛组委会制定,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由组委会确定,各参赛球队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不可抗拒原因,组委会有权对原定赛程进行调整;
(三)因竞赛、转播或商务工作等要求,组委会有权对原定赛程进行调整;
(四)赛季前,各参赛球队须告知组委会不能进行主场比赛日期;赛季中,如球队或赛区因自身原因申请调整原定赛程,应征得对方球队、主场赛区和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相关单位同意后,于原定比赛日前14天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组委会将根据申请和相关方面意见作出决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
一、冠军球队:获得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冠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金牌;
二、亚军球队:获得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亚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银牌;
三、季军球队:获得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季军奖杯一座,参赛队员获铜牌;
四、给予取得联赛4-8名成绩的参赛队奖匾一面。
五、奖项评选
(一)评选“最佳球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教练员”“最佳球员阵容”等奖项;
(二)评选“优秀赛区”奖项。
第七章 比赛官员
第十七条 比赛监督和赛事总协调
一、比赛监督由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选派,代表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按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组织赛区竞赛工作,对比赛和赛区竞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负责。
二、赛事总协调由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委派,代表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到达赛区,监督比赛和裁判团队工作,协调赛区、竞赛官员和参赛球队三方工作。
第十八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2名)、第四官员由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审定后公布;
二、裁判员参加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和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仲裁
第十九条 纪律
联赛组委会处理赛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最新版本)处理,处罚文件由合肥市足球运动协会代章。
第二十条 纠纷解决与仲裁
若涉事单位和个人对联赛组委会处理结果存疑,可向合肥市体育局提出申诉,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城市足球联赛组委会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合肥交通广播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