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诉人于二审庭审前2019年11月25日依法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合议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说明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且裁判文书中亦未就此予以阐释,该程序缺失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已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限制,
行政诉讼应用场景(真实案例):凡是情形五(二审庭前提起调查取证申请)
一审案号:(2018)粤0308行初2211号
一审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学军 陪审员:张秀格、严格
二审案号:(2019)粤03行终1707 号(以此案为例)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毓莉 合议庭成员:王成明、谭植元
再审案号:(2021)粤行申654号
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俊盛 合议庭成员:杨雪清、窦家应
关联案件数:39(仍不断增加中)
依法维权,理性抗辩,以证为据,恪守程序,共守法治。
行政诉讼真实案例论述
上诉人于二审庭审前2019年11月25日依法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合议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说明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且裁判文书中亦未就此予以阐释,该程序缺失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已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限制,足以引发对审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核心逻辑:
1、在行政诉讼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系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程序公正的法定环节。
2、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举证及答辩之情形,直接关乎行政程序合法性,属需依职权查明之事实。
3、上诉人依法申请调取关键程序证据,合议庭既未依法准许,亦未在庭审前及裁判文书中履行说明义务,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举证权利,已构成程序违法。
4、法院的自我纠错权既是职权,亦属职责,须通过启动并完成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要式法律行为予以实现,不应仅停留于宣示层面。
5、法官行使裁量权,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界,不得与之相悖。
6、对于因程序违法所致错案,应严格适用司法责任制,落实终身追责,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论文:
被玷污的水源:论王成明、谭植元法官在(2019)粤03行终1707号案中拒绝调查取证的司法之殇
刘景杜
摘要
本文以(2019)粤03行终1707号行政案件为标本,系统剖析二审合议庭成员王成明、谭植元法官对上诉人合法调查取证申请“不予理会、不予说明、不予审查”的三不司法态度。通过庭审记录、法律文书与程序规范的立体对照,揭露其通过程序空转架空诉讼权利、通过司法沉默规避监督责任的裁判伎俩,论证该行为已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再审事由。文章旨在拷问“水源守护者”沦为“水源污染者”的司法异化现象,呼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重建程序正义的司法防线。
一、问题的提出:当二审法院成为程序违法的“共谋者”
(2019)粤03行终1707号案本是一审程序违法的“校正契机”,却因王成明、谭植元等法官的集体沉默,沦为司法纠错功能失灵的“活体解剖样本”。该案源于(2018)粤0308行初2211号案中原告刘长鹏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逾期举证的合理质疑——被告答辩状落款时间(2018年11月13日)距立案时间(2018年10月9日)长达35天,远超法定15日期限。为查清该程序瑕疵,上诉人于二审庭前(2019年11月2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被告举证期限的关键证据。
然而,以王成明、谭植元为合议庭成员的审判团队,上演了一场“程序正义的假面舞会”:
1、庭审层面:2020年5月19日庭审中,主审法官谭植元对上诉人“不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之间询以沉默回应(庭审记录第3页);
2、文书层面:终审判决书对调查取证申请只字未提,却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为由维持原判(判决书第1页);
3、监督层面:合议庭对上诉人提出的庭审直播、查阅录像等程序正义诉求集体“失聪”。
这种“你问你的,我判我的”的司法傲慢,让二审程序异化为对一审错误的“合法性背书”,完美诠释了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污染水源”的司法之恶。
二、程序违法的三重蜕变:从权利保障到权力共谋
(一)第一重蜕变:调查取证制度从“权利桥梁”沦为“司法摆设”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构建的调查取证制度,本是当事人弥补取证能力的“程序拐杖”。但在本案中,王成明、谭议庭通过“不予审查”将其拆解为空中楼阁:
1、证据关联性被强行割裂:被告举证期限直接关乎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取证可行性遭故意无视: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时间、提交答辩状的时间等证据均属“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3、说明义务被系统性逃避:《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说明理由”义务,在谭植元法官的沉默中荡然无存。
更讽刺的是,合议庭在判决书中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判决书第1页),却对一审法院拒绝调查取证的程序违法视而不见,这种“选择性失明”使得二审监督功能彻底瘫痪。
(二)第二重蜕变:庭审功能从“查明事实”退化为“走过场”
2020年5月19日庭审记录显示,合议庭对程序正义诉求的应对堪称“司法敷衍教科书”:
1、对合并审理依据的回避:当上诉人询问三案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时,谭植元法官以“基础事实一样”搪塞(庭审记录第2页),拒不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2、对追加第三人的推诿:合议庭将福田区人民政府的第三人资格问题推诿给一审法院(庭审记录第2页),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职权规定;
3、对调查申请的司法沉默:面对上诉人关于调查取证的连续追问,谭植元法官选择“沉默是金”(庭审记录第3页)。
这场庭审成为“程序空转”的完美注脚:当事人穷尽法律程序,法官却用技术性回避将诉讼权利消解于无形。
(三)第三重蜕变:司法文书从“理由宣示”堕落为“谎言记录”
终审判决书对程序争议的全面回避,制造了“司法文书记忆缺失”的奇观:
1、调查取证申请“被消失”:判决书对上诉人庭前提交的《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零回应;
2、一审程序违法“被遗忘”:判决书认定“原审查明事实无误”,却对一审法官董学军拒绝调查取证的行为只字不提;
3、举证期限争议“被蒸发”:被告超期举证的重大程序问题,在“事实无误”的魔法下人间蒸发。
这种“判决书选择性记载”的操作,使得司法文书从“正义的宣言书”异化为“不公的遮羞布”。
三、司法责任的四重缺失:谁为“水源污染”买单
(一)合议制责任制的集体溃败
本案合议庭由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三名四级高级法官组成,却未能发挥《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要求的“集体审查”功能:
1、审判长罗毓莉放任程序违法;
2、主审法官谭植元直接拒绝程序审查;
3、审判员王成明沉默纵容裁判不公。
这种“三人成虎”的合议庭生态,使得司法集体责任异化为“责任稀释工具”。
(二)审判监督责任的系统性失灵
本案经二审、再审均未能纠正程序错误,暴露出司法系统“同僚相护”的潜规则:
1、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过度尊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无误”为由回避程序审查;
2、再审法院对二审的惯性维持:广东省高院(2021)粤行申654号裁定未能激活审判监督程序;
3、司法系统对程序违法的集体容忍:三级法院对拒绝调查取证行为形成“默契共谋”。
(三)司法公开承诺的虚假兑现
合议庭多项行为与司法公开要求形成尖锐讽刺:
庭审直播变“暗箱操作”:谭植元法官宣称“本案庭审是直播”(庭审简介第4页),但上诉人未获通知、未晓路径;
笔录记录成“真相篡改”:记录员姜睿故意错误记载“无异议”陈述(庭审简介第2页);
裁判文书演“选择性失忆”:判决书对程序争议全面回避。
(四)法官行为规范的全面失守
王成明、谭植元的行为多处违反《法官行为规范》:
1、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对调取证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被无视;
2、第六条“注重审判效率”被践踏;
3、第三十八条“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说理”被架空。
四、程序正义的法治拷问:为什么必须纠正“水源污染”
(一)二审监督功能不能沦为“司法橡皮图章”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赋予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职责,王成明、谭植元却将其缩水为“一审背书”。当二审法官对一审程序违法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司法纠错体系就失去了最后防线。
(二)司法公信力不能建立在“程序沙堆”上
本案暴露的“程序空转”现象,正在侵蚀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1、当事人程序权利被架空;
2、法官说明义务被豁免;
3、司法监督机制被虚化。
这种“程序正义的通货膨胀”,最终将导致司法权威的信用破产。
(三)司法责任制不能止于“纸面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的“终身负责”,在王成明、谭植元身上未见落实。当程序违法无需承担责任时,所有程序规则都将沦为“纸老虎”。
五、结论:清除“水源污染”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
王成明、谭植元法官在(2019)粤03行终1707号案中的行为,不仅是个人裁判能力的失败,更是司法系统自我净化功能的衰竭。他们用司法沉默对抗程序正义,用裁判权威掩盖事实真相,用技术性回避架空诉讼权利,完美诠释了“水源污染者”的角色。
为此,我们呼吁: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2019)粤03行终1707号案启动再审,纠正程序错误;
2、严格司法责任追究:对王成明、谭植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规追责;
3、完善程序制裁机制:明确拒绝调查取证的程序性后果;
4、强化二审监督功能:破除“一审为基础、二审为补充”的错误观念。
正如培根警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当王成明、谭植元这样的“水源哥”“水源姐”肆意污染司法水源时,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成为“水源守护者”。唯有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清除程序毒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智慧案件说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