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上流传的热帖显示,南宁某中学毕业学生孙某某是该校2023届毕业生,写作自传体恋爱小说,记录与该校另一名男同学的恋爱经历,内容被传播到网络上。由于小说内容均采用真名书写,文中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小说内容在网络上疯传,一度登上热搜。
近日,广西南宁某中学一名毕业学生撰写的自传体恋爱小说在网络上疯传,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
网上流传的热帖显示,南宁某中学毕业学生孙某某是该校2023届毕业生,写作自传体恋爱小说,记录与该校另一名男同学的恋爱经历,内容被传播到网络上。由于小说内容均采用真名书写,文中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小说内容在网络上疯传,一度登上热搜。
11月11日,南宁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教育局已介入核查相关情况,为防止舆情扩大给老师造成二次伤害,已经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律师说法:
侵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事件中,如果作者孙某某在小说中披露了师生们未公开的私人信息,例如家庭情况、情感经历、身体健康状况、不愿公开的过往经历等,而这些信息并非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那么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该事件中,如果小说中对使用真实姓名的老师、学生进行不实的、贬低性的描写,导致他们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则构成名誉权侵权。
如果作者或出版方在作品中标注“小说创作”、“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人物特征(姓名、所在学校、外貌、特定经历等)与特定自然人的对应性足够强,足以让读者普遍将角色与现实中特定人物联系起来,那么仍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主体
首先,小说的作者是侵权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最终认定构成侵权,作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停止销售、下架电子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例如捏造事实并广泛传播,严重破坏他人名誉,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作品负有审慎审核的义务。如果出版社明知或应知作品内容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予以出版发行,则需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如果小说在网络平台首发或传播,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文学创作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避风港”。自传体小说因其“真实性”而更具感染力,但也正因如此,作者更应秉持对他人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把握好创作的尺度。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凯律师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