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新解】
一、条文核心内容
本条是关于公告送达方式与效力的专门规定,核心内容包括三方面:
公告送达的媒介范围:明确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均为合法公告方式;公告日期的认定:发出公告的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张贴公告的记录要求: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时,需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过程。公告送达是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开媒介告知诉讼内容的特殊程序。此前实践中存在公告效果差、当事人未实际知悉等问题(如公告张贴位置隐蔽、网络公告覆盖不足),导致涉诉信访频发。本条的立法意图在于:
拓宽公告渠道:新增“信息网络媒体”作为公告方式,适应互联网时代传播需求;明确日期标准:以“最后张贴/刊登日”为公告生效起点,避免因多媒介公告导致日期争议;规范张贴程序:要求记录张贴过程(拍照、录像),提升公告送达的可追溯性与有效性。公告送达需通过以下法定媒介完成,确保覆盖广泛且符合程序要求:
法院公告栏:法院办公场所内的公示区域,适用于本地当事人;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在当事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公告栏张贴,针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报纸刊登:通过公开发行报纸(如省级以上主流报刊)发布,利用传统媒体的传播力;信息网络媒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告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适应数字化趋势。公告的生效时间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例如:
法院同时在报纸和信息网络发布同一公告,以最后完成刊登/张贴的日期为公告起始日;若通过多媒介分批次公告(如先贴住所地、后登报),以最后一次操作的日期为准。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时,需拍照或录像记录张贴过程,留存证据。此举旨在:
证明公告已实际张贴,避免因“未张贴”引发程序争议;为后续当事人异议(如主张未看到公告)提供反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通过细化“发出公告之日”的认定标准(最后张贴/刊登日),明确了公告送达的起算点,与《民事诉讼法》形成互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本条与之一致,支持线上公告与在线庭审的衔接,允许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接收公告并参与线上庭审。
根据《民事送达意见》第十五条,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如无法联系、住址不明且无代收人);其他送达方式(直接、留置、电子等)均无法送达(需留存尝试其他方式的证据)。法院不得滥用公告送达,避免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原六十日缩短),自“发出公告之日”(即最后张贴/刊登日)起算。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诉讼程序继续推进(如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公告网”建立统一线上公告平台,要求各地法院优先通过该平台发布公告,避免使用自建网站等非权威渠道。线上公告的优势在于:
覆盖广:全国范围内可查询,解决地域限制;可追溯:平台留存公告记录,便于当事人核对;成本低:减少纸质张贴的人力物力消耗。法院需将拍照、录像记录的张贴过程存档,作为“已实际公告”的证明。若当事人异议“未看到公告”,法院可调取记录反驳,确保程序正当。
案例: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法院穷尽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王某。法院遂在王某户籍地社区公告栏张贴公告(拍照记录),并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同步刊登。公告期满三十日后,法院缺席判决。王某上诉时主张“未看到公告”,但法院出示张贴照片及网站公告记录,认定送达有效。
拓宽公告渠道:融合线上线下媒介,提升送达效率;明确效力起点:以“最后张贴/刊登日”为公告生效时间,减少争议;强化程序规范:通过记录留存和严格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权益。这一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程序正当”与“效率优先”原则的体现,对解决“公告难”“送达虚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公告送达可通过法院公告栏、住所地张贴、报纸、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日期以最后张贴/刊登日为准;张贴需记录过程;严格适用条件,优先线上公告。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