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2025年第5期(总第17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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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数字法治

刊号:CN10-1879/D

内容提要

2025年第5期(总第17期)

01 特 稿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

司法挑战与积极应对

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探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这一必然趋势引发的司法挑战与应对。实体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而数字经济则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引擎,二者深度融合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路径。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三重挑战:新型案件持续涌现,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多元,数字法院建设机遇与风险兼具。面对这些挑战,人民法院应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具体路径包括: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引导产业规范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 实体经济 数字法院 数据权益 人工智能案件

02 圆桌论坛

内容产业侵权新模式下的

平台责任认定

主持人语

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飞速革新,历经了从Web1.0到Web2.0,再到如今Web3.0的迭代式演进。相应的,网络内容产业蓬勃发展,并逐步呈现出“用户生成内容”及“算法推荐内容”等全新的产业运营模式。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由传统的接入、传输、存储向多元聚合方向发展,并呈现出“秒传输”“云收藏”“流畅播”等新兴形态。涉及网络内容产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之日渐多元、日趋隐蔽,技术的发展变革总是会超越法律规则的涵摄范畴,在智能算法技术的逐渐普及应用的趋势下,如何对网络服务平台责任予以合理认定,则成为持续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难题。在智能算法时代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成为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对网络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边界予以合理认定是产业健康发展无法回避的新挑战,须以著作权救济规范的适时续造与调整加以应对。

本次圆桌论坛邀请五位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从网络内容产业平台责任认定的基础规范构造出发,结合算法推荐、合并存储等新技术,深入探究“秒传输”“云收藏”“流畅播”等新型内容产业运营模式下,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对策与实施建议,以期为网络内容产业良好发展生态的塑造与维护提供有益参考。

主持人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与谈人

杨 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 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熊 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蒋 舸: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刘 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03 数据法治·指导性案例

编者按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内容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纠纷和执行实施等领域,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本刊特此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及多位专家学者,对该批案例进行权威解读与深度解析,旨在厘清数据权益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与堵点,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以法治之力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的理解与参照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马 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主任。

覃子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

内容提要: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共六个,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侧重总结提炼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集中解决审判实践中涉数据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相关案例对于促进统一裁判理念和标准,促进健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主要考虑及理解与参照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作了介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 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 执行实施

数据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度——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分析

包晓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雷一帆: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随着高质量数据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关键语料,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日益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更是为厘清数据财产权益的性质及保护边界提供了明确、统一的裁判尺度。指导性案例262号-264号显示,数据权益纠纷的司法裁判呈现出三重特点:一是以实质性投入与贡献作为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核心要件,对于在量上有实质性投入,且在质上引入专业化工具对数据进行有目的处理进而提升其经济价值的,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二是承认并保护数据使用权人通过关联账号等合理途径转移数据的权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区分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数据资源整体的创设者享有经营性利益,单一数据个体的权利人仅享有内容层面的防御权或者有限使用权。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益 实质性投入 经营性利益 转移数据 指导性案例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

通过账号实现互操作性的司法评价:纠偏与重塑——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3号

胡 凌: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互操作性是当下数字生态系统中较为常见的技术方式,用于通过数据接口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功能互通。然而,互操作性技术往往和竞争法问题紧密关联,特别是在如何平衡自我优待、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多重价值方面,目前司法实践尚未达成共识。在过去一段时期,互操作性技术常常被和爬虫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在一起,司法判断标准较为模糊,且普遍倾向是仅保护一方平台的某种数据财产权益,未能充分进行多元的价值权衡。随着国家强调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数据主体转移数据等权利,有必要通过个案不断厘清何种互操作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应关注通过指导性案例进行此类纠偏所处的司法知识结构及其制约力量。

关键词:互操作性 不正当竞争 关联账号 数据携带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

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评析

许 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是重要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依据。近年来,与之相关的监管规则、司法案例、国家标准日渐丰赡,但关键共识尚未形成,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亦有待平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充分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需求,从正反两方面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一系列权威指引:将多方当事人参与的联立合同纳入合同关系认定;扬弃基于业务功能的事前监管进路,遵循以当事人合同为中心的解释方法;强化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义务和必要性原则。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的发布为安全、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通秩序构建了法治之基。

关键词:个人信息 合同关系 合同目的 必要原则 指导性案例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

04 网络法治·刑事法专题

数字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模式

张 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若要推进数字安全刑事治理,首先需要对数字与信息、数据,数字安全与数字犯罪等相关概念予以界分。数字犯罪即以信息或数据为对象,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或工具,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利益等不同层次法益的犯罪类型。传统的数字安全刑法保护属于管控型模式,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应当确立适度预防的风险刑法观,兼顾数字安全法益保护的多元化与独立化,为数字犯罪刑事治理提供观念指引和实现路径。在数字安全刑事治理转型过程中,从刑事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犯罪预防、刑事政策和社会治理不同层面,形成数字安全刑事治理过程体系;重视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融合和功能互补,构筑数字安全保护刑法规范体系;在数据信息分类分级基础上,构建数字犯罪罪刑等级评价体系;确立共建共享共治的包容性治理理念,积极倡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刑事治理评估机制,为数字安全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路径。

关键词:数字安全 数字犯罪 风险预防 刑事治理 转型模式

数据污染型市场操纵及其法律应对

宋颐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随着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大量涌现,金融市场的运行逻辑正发生深刻变革。与传统市场操纵依靠异常交易与价格波动制造假象不同,数据污染型市场操纵则通过投毒训练数据集、生成虚假内容、放大算法推荐并回收投资者行为数据,重构信息环境,进而干扰投资者的判断和预期。这类行为隐蔽性强,长期累积将侵蚀市场信任基础,导致以价格与交易数据为核心的传统识别与追责路径逐渐失效。本文从市场操纵行为的历史演变脉络切入,分析人工智能与用户生成数据协同驱动下的新型市场操纵机制,阐述其对有效市场理论构成的挑战,并指出金融欺诈理论的独特优势。金融欺诈理论以投资者信赖保护为核心,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数据污染与信息失真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以技术、制度与激励协同治理为支点的综合框架: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数据真实性与算法透明度,通过制度安排和跨境合作完善责任追溯机制,并通过激励措施引导经营主体形成自律。这一框架的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更为全球化与数字化条件下的金融市场,提供一套可持续的法律及监管思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 用户生成数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数据污染型市场操纵 金融欺诈理论 信赖利益

赃款直播打赏刑事追缴问题研究

司冰岩:国家法官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将赃款用于直播打赏时,是否应当向第三方(直播平台、主播)追缴该赃款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的新型问题,正确界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直播打赏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分别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平台、主播作为第三方存在构成购买服务型善意取得的空间。基于直播行业特点,对第三方是否提供了合理对价的判断,既要尊重用户的价值感受、精神利益,亦更需从客观方面对第三方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提供了区别于常规服务的、与打赏款价值匹配的增值服务。如无相反证据,则对直播平台、主播适用善意推定规则。当直播平台、主播不构成善意取得时,应以占有转移理论确定追缴相对人,根据实际获益确定追缴的额度。

关键词:赃款 直播打赏 服务合同关系 购买服务型善意取得 刑事追缴

涉人工智能数据投毒行为的刑法应对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曹 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数据投毒”是当前攻击人工智能模型的常见方式,行为人通过将恶意或误导性数据注入训练数据集,影响模型的训练过程从而破坏其性能。数据投毒严重破坏数据要素价值、威胁人工智能系统安全,亟待刑法予以有效规制。对于数据投毒行为,适用毁弃型财产犯罪的问题是数据难以被评价为特定主体所有的生产资料;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款规定,则依次存在数据投毒不构成对人工智能系统正常运行的干扰、数据投毒的行为对象与构成要件不相符、数据投毒并非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基于此,刑法应当增设“破坏数据完整性罪”,解除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捆绑保护状态,对数据要素予以独立保护。评价该罪的罪量主要考量数据类型、数据规模、违法所得与经济损失等要素。对于损失结果的归责应当适用客观归责理论,由此可对数据完整性受损、人工智能模型受损、模型应用造成的损害等结果的归属作出合理认定。

关键词:数据投毒 人工智能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数据完整性罪 结果归责

05 人工智能法治

编者按

当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工具”跃升为“创作者”,用提示词即可在毫秒间生成文字、图像、代码、语音乃至虚拟人,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也迎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开源模型的定义、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从法经济学分析视角下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如何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声音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侵害应当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迭代迅速的当下,亟需得到有效的回应。

针对上述问题,本刊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支持下,依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吉豫教授团队,围绕开源模型提供者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声音权益侵害等核心议题撰文,尝试在技术迭代与法律规范之间搭建责任分配的可解释框架,为实践提供类型化、可操作的裁判规则参考,让算法生成内容的“无限产出”驶入权利保障的有限边界。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开源模型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界定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田雨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当前,国内外对开源模型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开源模型可依据开源内容、开源许可协议宽松程度的不同及是否收取商业许可费用进行分类,也有通用基础模型和专有领域模型、大模型与小模型等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使用的开源模型应以过错责任作为开源模型提供者的归责原则,综合多维因素构建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对社会赋能程度高、风险防控能力有限且成本高昂的免费开源基础大模型提供者,应设定较低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赋能程度低、安全和伦理风险高、应知会被用于侵权行为的开源小模型,应认定提供者具有过错。为激励开源基础大模型更好地赋能社会,政府应推动行业协会等主体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将开源模型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希望激励其采取的治理措施相衔接,在不过度增加开源模型提供者成本负担的同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开源模型向善发展。

关键词:开源模型 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多因素判断 多元共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治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研究员。

内容提要: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记忆现象,其可能生成与已有作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引发侵害著作权的风险。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著作权人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对象。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模式的多样性,有必要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区分,根据其对生成内容的管理能力来认定侵权责任。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可能包括销毁模型、重新训练、遗忘学习、强化学习、输入过滤及输出过滤,其责任的范围应以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为限。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应考虑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在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上,既要考虑现有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注意义务,也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侵害著作权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注意义务的界定

李昕梦: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版权侵权,实践中对注意义务的界定尚未建立统一标准,而在传统侵权体系下界定注意义务也存在困难。基于“系统安全论”,通过合理界定人工智能价值链中侵权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可以超越传统侵权责任分配的困境。在法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注意义务包括注意水平与活动水平两个维度,通过将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视为潜在加害人、版权人视为受害人,分析单方或双方承担注意义务对社会成本及福利的最优影响,从而得出影响合理注意义务界定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和合同机制两个层面提出具体路径:一是借鉴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过错认定标准,结合“动态系统论”,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关键因素;二是强调合同在明确版权侵权合理注意标准中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版权自律机制及用户服务协议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建立明确的注意义务标准,有助于促进版权人、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协作,从而有效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划分的难题。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侵权 注意义务 法经济学 合同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声音权益的可识别性判断方案

姜婧莹: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西湖大学未来人类研究院创始项目主管。

内容提要:目前,因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案件中,存在可识别性认定标准模糊、相关要素理解差异化的情况。究其原因,声音权益的可识别性缺乏细致的概念界定,其认定规则尚无统一的标准。本文自声音的基本特征出发,确认声音的主客观双重维度,认为人格权保护侧重其中的主观部分。在回顾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案例,并参考公开权与商标权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后,提出了先判断声音客观特征的一致性、后考察声音主体的知名度,并借助声音环境因素辅助判断的可识别性认定路径,以期形成稳定、可操作的声音权益可识别性认定方法,促进人工智能时代声音权益的人格权保护。

关键词:声音权益 标表型人格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公开权 混淆可能性

06 立法研究

《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制度建议 (2025) 》 的解读

AI善治学术工作组

执笔人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教授。

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程 莹: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

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徐小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供、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推进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的背景下,AI善治学术工作组特提出《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制度建议(2025)》,针对科技伦理原则、创新发展原则、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算法和模型管理、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劳动者权益保护、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义务、监管试点、重点监管领域、分层分类分级监管、政务场景应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际合作等十八项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建议的背景宗旨、核心内容、实践意义进行解读。

编辑:杨耀天

数字法治

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聚焦网络法治、数据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法治中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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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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