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推动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相关内容事项相对统一,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手册,为社会单位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指引。各单位可参照本指引手册,全面了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鼓励单位在执行强制
【编制目的】为推动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相关内容事项相对统一,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手册,为社会单位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指引。各单位可参照本指引手册,全面了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鼓励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应用推荐性标准,持续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和水平。
【内容提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1.场所内有没有引发火灾的因素,有被妥善管理吗?即常见火灾致因源管理;2.万一发生火灾,人能第一时间逃出吗?即人员疏散和培训演练;3.万一发生火灾,能第一时间控制住,扑灭初期火灾吗?即消防设施和自救力量。基于上述三个问题,归纳出检查事项要点共7大项41小项,具体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等,系统覆盖了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同时,列举涉及消防行政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形,提示守牢安全底线。此外,梳理相关名词予以解释说明。
【版本说明】本次发布的指引手册通用版适用于所有单位场所,但并不涵盖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所有规定。下一步,我局将不断推进消防合规指引的规范化、标准化与数字化,积极探索为各经营使用主体提供更加多维的消防安全指导服务。手册内容难免存在疏漏,诚挚欢迎广大市民及各经营使用主体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建设和维护城市消防安全!
目录
1.消防监督检查合规指引 3
1.1消防行政许可 3
1.2消防安全管理 4
1.3建筑防火 11
1.4消防安全疏散 14
1.5消防控制室 17
1.6消防设施器材 20
1.7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24
2.消防行政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形提示 28
2.1 消防行政强制 28
2.2 重大火灾隐患 31
3.相关名词解释 32
序号检查要点合规标准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1
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且现场与合格证明材料载明的信息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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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是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或本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涉及的共用区域、共用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相关人员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并履行岗位职责。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单位微型消防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2
是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单位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属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2.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名员工熟知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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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9章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5.10节
2.3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1.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相关人员应熟悉培训内容,消防器材实操熟练,知晓本岗位火灾风险。
4.相关培训应有记录,包含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章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6】《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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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4节
【2】《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第6.4节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5.1节
2.4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若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消防部门备案。
2.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3.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知晓本场所火灾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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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4节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4.3节
2.5
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1.单位按照规定频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2.防火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和火灾隐患整改等记录应符合相关规定。
3.单位防火巡查人员,了解掌握工作职责和本场所火灾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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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7.7节
【2】《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第6.2节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5.2、5.6节
2.6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
1.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2.维护保养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计划,按照维护保养周期开展维保。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留有相关记录材料。
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或整改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9条
【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8章
【1】《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0-2008)第5章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6节
【3】《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第6.3节
【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5.5节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本标准的4.2〜4.6、5.2、6.1、7.1节、第8、9、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2.7
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1.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2.相关人员应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名员工熟知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3.消防演练应有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要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6】《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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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9.5节
【2】《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第7章
【3】《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第6.4节
【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5.10节
2.8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其种类、内容、要素符合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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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12节
【2】《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第8章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11章
2.9
是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
1.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在消防档案中予以建立归档。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明显位置张贴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严格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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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11节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8章
2.10
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人员
1.根据有关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社会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和通讯器材。
2.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对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予以确定,明确其具体职责任务。
3.相关人员掌握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并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一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5】《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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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第6.7节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9章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4.9节、第10章
3.1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情况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4.2.7、4.3.1条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
3.2
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辅助疏散设施、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火源控制、内装修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4.2.7、4.3.1、4.3.2条
3.3
是否在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8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5.2条
3.4
消防车通道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明显标识,且不存在被占用、堵塞、封闭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操作面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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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2节,其中第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条为推荐性。3.5
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且未被占用
1.所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要求。
2.所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上不应擅自设置其他场所,变更原消防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1-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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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3.5、5.2节,其中3.4.1、3.4.2、3.4.4、3.4.9、3.5.1、3.5.2、5.2.2、5.2.6条为推荐性。3.6
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且未被占用
防火分区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4节、4.2.2、4.2.3、4.2.6、4.2.7、4.3.2、4.3.6、4.3.7、4.3.13、4.3.15、4.3.16、4.3.1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
3.7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装修材料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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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50222-2017),其中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为推荐性。
4.1
是否按要求设置疏散通道,且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或妨碍行为
1.建筑(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和宽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不应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或存在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7.1.12、7.1.17、7.1.18、7.4.1-7.4.7条、7.2、7.3、7.5节
/
4.2
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出口,且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或妨碍行为
1.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应符合标准。
2.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或存在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节(除5.5.23、5.5.24、5.5.31条),其中第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5、5.5.26、5.5.29、5.5.30条为推荐性。
4.3
是否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且保持完好有效
1.建筑(场所)内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应急照明应确保完好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5】《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4、10.1.6、10.1.8-10.1.12条
/
4.4
是否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1.建筑(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节,其中,第10.3.1、10.3.2、10.3.3条为推荐性。
4.5
是否按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且保持有效
1.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数量和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高层病房楼、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上述避难层(间)的功能应保持完好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1.1、7.1.9、7.1.14-7.1.16、7.4.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24、第5.5.31条
4.6
应急广播是否按要求设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1.建筑(场所)内应急广播设置数量和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应急广播应确保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0.9、12.0.16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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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8.4.2条,其中第8.4.1条为推荐性。5.1
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1.建筑(场所)内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及其防火分隔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区分不同违法情形,针对性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区分不同违法情形,针对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具体款项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8、6.5.4、10.1.6、10.1.11条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章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0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7条,其中,第6.2.7、8.1.7(1、3、4)条为推荐性。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节,其中,第3.4.1、3.4.4、3.4.6条为推荐性。
5.2
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有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人员职业资格及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
【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1-5.3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5.6节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确保联动控制功能完好有效。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2.0.9条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
/
5.4
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电话,且保持完好有效
1.建筑(场所)内消防电话设置数量和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消防电话应确保完好有效。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0.10、12.0.16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节
【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5.4节
6.1
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包括探测器、手动报警器等
1.建筑(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附件的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附件应确保完好有效。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节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2.0.9条、12章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推荐性。
6.2
是否按要求配置消防给水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稳压设施等
1.建筑(场所)内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用水量、给水形式、供水设施等的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应确保完好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节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9条、3章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推荐性。
6.3
是否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检查包括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等
1.建筑(场所)内自动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灭火剂用量、灭火设施、防护区等的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自动灭火系统应确保完好有效。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节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9条、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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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推荐性。
6.4
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并保持完好
1.建筑(场所)内防火门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防火门应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1-6.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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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6.5
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卷帘,并保持完好
1.建筑(场所)内防火卷帘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防火卷帘应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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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6.6
是否按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并保持完好
1.建筑(场所)内防排烟系统及其附件的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防排烟系统应确保完好有效。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节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节
6.7
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并保持完好
1.建筑(场所)内灭火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和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场所)内灭火器应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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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推荐性。
7.1
是否定期维护、检测电器产品的线路
1.单位按照规定频次定期开展电器产品线路维护、检测。
2.维护、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留有相关记录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节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8节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9.2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节,其中,第10.2.1、10.2.4条为推荐性。7.2
是否定期维护、检测燃气用具的管路
1.单位按照规定频次定期开展燃气用具管路维护、检测。
2.维护、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留有相关记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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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8.1节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9.2节
7.3
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应符合“动火作业六必须”规定(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单位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3.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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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节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T540-2022)第9.1节
7.4
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符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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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是否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7.6
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
1.建筑(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检查建筑(场所)内不应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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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临时查封的适用情形。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未经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
序号临时查封情形法律规定1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上海市消防条例》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上海市消防条例》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上海市消防条例》4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上海市消防条例》5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上海市消防条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8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9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1.2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2.1.2.1逾期不执行“责令三停”的强制执行
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
序号强制执行情形1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处罚仍不停止使用、营业的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经处罚仍不停止施工并改正的6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经处罚仍不停止施工并改正的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经处罚仍不停产停业的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处罚仍不停产停业的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经处罚仍不停止使用的2.1.2.2代履行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单位有下列1—4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个人有下列1—3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序号代履行情形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2.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分为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以下列举部分直接判定要素,更多参见《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
序号重大火灾隐患要素情形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4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5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6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7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8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的规定9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明确统一管理单位10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 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术语和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起草说明3术语避难层: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楼层。
避难间: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房间。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并在通向前室和楼梯间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救援的空间间隔。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4)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3.4.2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
来源:每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