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病宠”还拒赔?“星期宠”诈骗团伙获刑!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30 09:31 2

摘要:本案中,白某强等人认为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民事中的“骗”是民事欺诈,刑事中的“骗”就是诈骗犯罪。民事欺诈可以理解为一方在履行民事义务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导致另一方支付了超出合理范围的对价。而刑事诈骗则是一方根本没有履行己方义务

消费者买到“病宠”,

维权时还遭到店家辱骂推搡。

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2022年,小李花费近千元,

在某宠物店买下一只布偶猫,

店员称宠物猫已打疫苗,

且有芯片和养猫证,

宠物健康有保障。

然而,三天后猫咪病重,

确诊猫瘟晚期。

维权过程中,

小李遇到了多个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

但他们却遭到店长和店员集体辱骂、推搡,

冲突中小李与另一顾客受轻微伤。

无奈之下,小李等人至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

一个以售卖“星期宠”诈骗消费者财物的

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

2023年12月,

检察机关对宠物店主要经营者

白某强等12名被告人

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白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使消费者对白某强

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品质、

真伪产生了错误认识,

继而骗取消费者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白某强等人在消费者维权时

辱骂、推搡、追逐消费者,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并造成两名消费者轻微伤,

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人民法院

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

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判处白某强等人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以上十四年以下不等的刑罚。

一、销售“病宠”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白某强等人认为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民事中的“骗”是民事欺诈,刑事中的“骗”就是诈骗犯罪。民事欺诈可以理解为一方在履行民事义务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导致另一方支付了超出合理范围的对价。而刑事诈骗则是一方根本没有履行己方义务的意愿,单纯地想从对方处攫取财物。若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该行为也有可能进一步构成诈骗犯罪。

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是推动宠物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助于营造一个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商业环境。商家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而售卖“病宠”,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宠物作为特殊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必然伴有生病、死亡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首先,消费者需要为自己把好第一道关,在选购宠物时提高警觉,增强法律意识,选择经过合法注册的宠物店,对于没有实体店面、缺乏招牌、缺少经营许可证的宠物店,应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在决定购买宠物之前主动了解所选宠物的相关知识、市场行情以及正确的饲养方法,在实际挑选宠物时能够有效识别并避开商家可能设置的陷阱。最后,在签订购买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和违约条款,如果发现条款明显不公且无法修改,更应慎重考虑。

此外,如发现受到不法商家欺诈,应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就诊记录等原始材料,向职能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或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在维权时若受到人身威胁,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保留相应的报警记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海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首席主持人

当前,宠物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愿意为其投入大量情感和金钱。然而,部分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情感依赖,以“星期宠”等欺诈手段牟取暴利,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法院准确区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黑心商家“一条龙”式欺诈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法院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以欺诈手段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建议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宠物健康档案及溯源机制,完善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换壳重生”的欺诈商家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需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响应机制,破解维权难题;消费者则应提高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交易并留存完整证据。唯有通过法律震慑、监管发力与公众监督的三维联动,才能建立健全宠物市场诚信生态,让宠物交易回归温度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王明森、陈逸韵

摄影:顾颖婷

编辑:江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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