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植物人的配偶能否以遗嘱形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既涉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又关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需要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进行深入解析。
植物人的配偶能否以遗嘱形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既涉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又关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需要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进行深入解析。
相关案例
案例一:A(2018年去世)与B(2020年去世)系夫妻,婚内育有一子C及三女。A于2017年自书遗嘱,载明“我离世后一切资产都是儿子C的,三个女儿都无权干涉和索要……我离世后,老伴B的善养,他们看着办吧!”2022年C与某合作社就登记在A名下的宅基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安置房若干。AB相继去世后,其三个女儿作为原告起诉C要求依法继承上述安置房。另经法院查明,A立遗嘱时B患有老年痴呆,神志不清。法院认为,A自书遗嘱中代替B作出财产处分,却未对B的赡养进行妥善安排,其处分B财产的行为并非系为了维护B的利益,故A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属于B的份额,A自书遗嘱中关于处分其自身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属于B份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案例二:A(2013年去世)与B(2019年去世)系夫妻,婚内育有四个子女C、D、E、F。A、C、D于2007年签订协议如下:“302室的购房款由C及D出资享用A工龄购买,承诺302室房产原则上归CD所有,但须视对赡养扶助老人的态度而定。”2012年A自书遗嘱,载明“我们死后,302室由C、D继承”,其上有A签字盖章,A代B签字,B按捺手印确认。经法院查明,B罹患精神分裂症,于2010年至2013年在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2013年办理残疾证监护人为A。法院认为,A作为B的法定监护人,在遗嘱上代为签字的行为确系代为处分了属于B的财产,但该处分行为的出发点系为了B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可以认定为系为了维护B的合法权益,遗嘱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文启律师说法
植物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基于遗嘱的人身专属性,原则上监护人不得以被监护人之名义订立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植物人的配偶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以监护人的身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监护人立遗嘱是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比如为了妥善安排被监护人后续的赡养事宜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该遗嘱有效。若监护人所立遗嘱只作出了财产处分,却未体现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目的,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遗嘱中对属于被监护人份额的财产处分无效。
文启律师建议
配偶为植物人,监护人在需要其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对于重大财产处分,建议事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小轩医生养生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