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个问题简单说俩字“不能”。详细说,就是根据法律事实不同,销售过程事实不同,合同内容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等等因素,在司法裁判上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本内容来自于本公众号长期合作二手车领域专业律师张律师,希望本次案例对大家的有所警示作用。
二十万公里的车宣传“使用少、车况好”,还想通过格式合同“立牌坊”,被判退一赔三不冤
很多二手车行业老板问张律师,是不是在合同里带上一句类似“不能确保公里数”的条款,就能当免赔金牌。
这个问题简单说俩字“不能”。详细说,就是根据法律事实不同,销售过程事实不同,合同内容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等等因素,在司法裁判上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这次用一则十月份新鲜出炉的案例讲讲这个话题。
案例文书号:(2025)云010X民初68XX号
裁判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18日,杨某要购买二手车,在二手车市场看到某公司置放在二手车市场上的“奔驰GLK260”车辆,车前广告牌显示该车“使用少、保养好、车况优”,车辆配置是“高配、精品”,且载有销售电话。
经过协商,郑某(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购车合同》(No.0007298)约定:甲方将车牌号为XXX、发动机号为10099708、车架号为LE4G**1的案涉奔驰车壹辆转让给乙方,价格90000元。
此车售出之日起,以后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机械损坏等由买车方承担,与卖车方无关。
因买卖双方成交车辆为二手车辆,公里数不能为准,该车辆的车况按成交时买车方认可的为准,无任何疑议下购买后,此车不质保,不退不换。
郑某在补充协议处手写: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表显83000公里,此车左后叶有事做漆,甲方只负责换前电动玻璃开关进气管中网块,该车是置换车用起亚牌千里马换作4000元。杨某实际支付购车款86000元。
2024年12月20日,某公司向杨某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买方为杨某,卖方为某公司。
案涉奔驰车所有人由云南某公司变更为杨某。案涉起亚车因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尚未过户至郑某。
云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授权轿车销售及服务中心)出具账单载明二手车检测(里程错误,仪表显示里程为82989km,变速箱电脑板储存里程为1609343km,维修记录显示2023-4-6时云南某奔驰4S店保养里程为211052km。
杨某为案涉奔驰车支出奔驰4S店检测费600元、“查博士”车辆查询费98元,交强险950元,车船税390元,商业险679.15元。
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合计36万元,另外赔偿损失两千多元。
卖方郑某认为,在合同签订前和合同中均明确告知是二手车,里程数不能确保,因此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购车合同》(No.0007298)中有条款载明“公里数不能为准”,但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杨某履行告知义务。且上述《购车合同》补充协议处有郑某手写“表显83000公里”,案涉奔驰车辆宣传标牌亦载明“使用少、保养好、车况优”,但案涉奔驰车维修记录显示2023年4月6日时里程数已达1609343km,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收购车辆时的里程数也为83000公里,结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车辆里程是郑某收购车辆后予以调减,故本院认定郑某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
卖方退一赔三,但是关于杨某主张的损失2700余元损失,因本案支持三倍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小胖&张律师联合解析:
本案中,经营商家的两个做法导致自身承担法律后果。
其一是把二十多万里程的旧车“过度包装”,宣称它是使用少的精品车,宣传本身是一种销售手段,但是在诉讼中可能成为影响法庭裁量的因素。
卖车宣传手段夸张点为了车好卖,但是满嘴跑火车还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既...又...的做法就得自己承担后果了。
很多二手车商别以为合同中“白纸黑字”文字游戏就能糊弄,直播、网站描述、现场价签都能做成辅助证据,别鸡贼,还是要做到真正的诚信!
其二是合同中的“公里数不能为准”是采用了格式合同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的规定,预先拟定的、不可协商更改的、减轻制定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本案中商家自以为的“护身符”在法律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
经营中规避类似风险,还是要从根本做起,白话就是“拍着良心卖车”。
如果是想“蒙着卖”,那就一定会留下证据痕迹,就要做好承担法律后果的心理准备。
如果诚信经营,但又遇到里程数确实存疑的车辆,提示两点:
一是注意销售方式,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并留证。
二是合同,合同中要手写车辆里程数的真是情况,表达出消费者认可购买此车的风险的意思。
这两点的细节操作,会在一旦发生争议时决定胜败走向。
来源:二手车小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