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6年1月25日12时,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接到草堂乡民兵张延清报告:1月24日,他和张九鸣、张延江三人在风箱峡砍柴时,在长江边上发现一具尸体。奉节县公安局于16时到达现场。
1956年1月25日12时,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接到草堂乡民兵张延清报告:1月24日,他和张九鸣、张延江三人在风箱峡砍柴时,在长江边上发现一具尸体。奉节县公安局于16时到达现场。
现场位于风箱峡江边岩壁下,南距江沿20米,西面是漫坡石堆,东靠7米高的岩石,北面是悬岩绝壁。风箱峡长15华里,峡内山势险恶,住户极少。案发现场以西 200米处住户户主叫李家兴,再西行2.5公里出峡,从案发现场东行2.5公里便进入巫山县境,路旁住有农户石发科。1月25日、26日、27日,侦查人员先后三次对现场进行勘察。
死者为男性,35岁左右,光头,身高1米54,手有老茧, 脚趾粗壮。头朝南、脚朝北俯卧于两个石堆之中。尸斑出现在胸腹部,左臂弯曲下垂,右臂枕于头下,双手半握拳。衣裤上满布沙尘和雨点斑痕,上身穿三件衣服,外层是土兰布对襟单衣,左袋内有白色草纸一块;中层是青斜纹布旧棉袄,右襟下角有长补钉一条,右袋内有现金五角一分、四川粮票三张、皮带铜扣、红铜戒指、铁烟盒、铜嘴短烟杆各一个,左袋内有用粗壳纸包的草药;内衬旧白土布对襟汗衫,左袋内有四川布票1.45丈。下身 穿兰土布中式单裤一条,裤腰带松弛。两条裤子退脱至臀部,臀部外露,也附有雨点斑痕和尘土。脚穿白色新土纱袜子,细麻绳袜带,内包新白土布包脚布,左脚袜子外边包有棕片,穿有构麻满耳草鞋,右脚包的棕片半脱,无草鞋。经对胃内残留物进行化验,认定死者生前吃过红薯。
尸体头顶骨破碎,裂缝直到额下,脑浆溅出,下嘴唇破烂,血肉凝结,卷包着上唇。口腔内左侧上牙脱落五颗,下门牙脱落三颗。下颚部有横形创口一个。喉前有两条平行压痕,呈黑紫色,有轻微充血现象。胸部由左锁骨至第五肋骨的皮肤呈青紫色。小腹左侧有碗口大的伤痕一处,表皮脱落,此创口下端有不规则的裂口一处,紧接裂口的膝骨尖端骨折。左臂肱骨接肘骨处骨折。左腿胫骨骨折,骨骼穿出皮外。经鉴定,这些伤口和骨折均是死后形成。
尸体旁处有脑盖骨一块,骨中有水。右脚边发现连在一起的带血牙齿两颗,与死者脱落的下门牙其中两颗吻合。尸体附近的石头和沙地上有数个零落模糊的脚印,尸体西侧40米处发现胶鞋脚印一个,是左脚所留,西北侧20米处的斜坡上发现有布鞋脚印一趟,北面崖壁下发现一匹棕毛马。
从尸体北侧直上,在人行道上发现有数滴血迹,再西走160米左右,在石级间发现有擦拭血迹三处和数滴血迹,尸体往东25米的石阶沿有擦拭血迹一小条,再往东160米,发现一小团带有血迹的棉花。
经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发现,群众钟土科于1月23日8时到奉节买菜,在峡里曾听见过往船工在江中喊岩下有个死人,叫他到公安局报案,但钟土科因未亲眼看见尸体,怕情况不实,便未报案;1月24日,巫山船工黄泽轩等八人曾上岸到达现场,看到过尸体,并叫船民田华云报案,被山上砍柴的农民张延清、张延江、张九鸣三人听见,该三人到现场确认后,向公安局报案;塘村捡柴的小孩杨光明反映,曾在现场捡到一只构麻满耳草鞋,已于当天在路旁岩洞中烧火烤时烧掉;附近居住的李家兴母亲反映,案发前后,没有听见什么动静。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情况,奉节县公安局对案情作了初步分析,死者身上仅存现金五角一分,行李、证件全部不在,这说明可能是劫财杀人;当时尸斑已经完全固定,这说明死亡时间应在1月23日发现尸体前数天之内;案发现场虽然现场山势险恶,但旁边就是长江,过往船只络绎不绝,白天作案易被发觉,晚上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岩壁上方人行道上有血迹,小孩杨光明在人行道上捡到草鞋,说明行凶地点是人行道上;死者穿着不整,说明与凶手有过激烈的搏斗,可能是两人先在人行道上搏斗,致死或致成重伤,抢劫了死者钱财后,将死者推到岩下;根据血迹来看,犯罪分子向东、西两面逃跑均有可能;死者穿着简朴,手有老茧,脚趾粗壮,抽土烟,带草药,应是一个体力劳动者。
在案情分析会上,奉节县公安局还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初步刻画,犯罪分子在晚上劫财杀人,说明凶手对死者携带的财物事先应有所了解,但杀人凶器既非刀斧,也非棍棒,这说明犯罪分子提前埋伏在现场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犯罪分子极有可能是死者的同路人;能将一体力劳动者致死,这说明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个强壮的成年人;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地点较为偏僻,这说明可能经过提前踩点;从现场血迹分布情况看,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受伤或者身染血迹。
根据案情分析和对犯罪分子的初步刻画,奉节县公安局确定了以查明死者身份为主的侦查策略,在调查死者身份时,充分运用胃内残留物化验结论,同时,以案发现场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开展拉网式排查。
奉节县公安局还制定了五项具体侦查举措:一是,电话通知奉节、巫山各区,从1月23日前外出未归的人员中,查访死者和凶犯的线索,并将死者年龄、衣着等特征通报邻近的巫溪、湖北的建始,请求协助调查;二是,对奉、巫大道沿途和沿江两岸渡口码头的旅馆、饭店、住户、码头工人进行排查和访问;三是,深入走访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的李家兴、石发科两户;四是,将血迹送重庆市公安局,请求协助化验;五是,将死者年龄、身材、面貌、衣着等特征送万县地区报社登报招领。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察,奉、巫各区和巫溪、万县、建始所反映的线索,均被查否;在沿江两岸渡口码头查访,也未发现可疑线索;李家兴于1月15日到离家30公里以外的亲戚家借粮食,案发后才返回家中,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期间,他家只有老弱妇幼,没有作案能力;石发科年已60岁,独居大路旁边,间或有过往行人在该处住宿,但平素安分守己,未发现可疑迹象;登报招领也没有消息。唯一有价值的调查结果是:经重庆市公安局化验,死者的血型为O型,而棉团、石级等上面所遗留的血迹是B型,这说明犯罪分子是B型血。
在侦察进展不大的情况下,万县地区公安处决定亲自领导,由奉节、巫山二县联合组织侦破,并将遗留物逐件进行勘查研究,又得出了以下三点推断。
第一,死者所穿白纱布袜子和包脚土布都未下过水,从包脚布和袜子所踩的泥垢印迹来看,才穿过一次,说明死者在走了一天的路程后遇害,同时,又在包脚布上发现盖有红色印记的“江振华”三个字,说明这个土布手工业者叫江振华。
第二,当地规定,土布三尺以下只收五寸布票,在1955年,四川省规定,农村每人发布票1.5丈,而死者身上左袋内有四川布票1.45丈,恰好少了0.5丈,可以断定包脚的土布是案发前不久才买的。
第三,又在死者外层衣袋内发现六颗生葵瓜子,根据死者体力劳动者的身份,不大可能是在场镇买的,而最大可能是家中自产的。这种葵瓜子在奉、 巫两县的高山地区产得最多,而高山地区穿构麻满耳草鞋的人也较普遍,这说明死者很大可能就是奉节或巫山的高山地区农民。
根据这些推断,万县地区公安处又制定了五条侦破措施:一是,在奉、巫两县境内,将包脚土布交手工业者辨认,并通过户口查对,查找“江振华”住处;二是,赴奉、巫两县的高山地区、特别是离现场50公里内的高山地区,深入排查外出未归的人员;三是,在奉节至巫山沿途,召开群众座谈会,介绍死者特征, 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四是,在夔峡两岸的高山上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发现犯罪分子线索;五是,对案发现场附近的李家兴和石发科两户人家重新进行深入了解。
据群众反映,死者所穿草鞋是巫山庙宇、铜鼓包一带农民所穿,但经前往查证,该地编的草鞋样 式与死者穿的不同,且1月23日前后,没有外出未归人员。
侦察员在巫山织布业中调查,发现江振华是巫山手工业者,专为供销社加工土布,1955年10月以前,用的蓝色印记,1955年10月以后,改为红色印记。该布大部分在县境内销售,小部分销往巫溪。根据这一线索,侦察员携带死者遗物,深入巫山境内的高山地区的一、六、七、八区和巫溪县各乡社查访,前后往返三次,走遍巫山十二峰,虽曾发现过一些线索,但经调查,均被查否。
在社会调查中,奉节塘社主任杨烈均检举杨开恒经济反常,李家兴的母亲也反映,案发的前几天一个晚上,她听见狗咬,趴窗户看,好像是杨开恒。经调查,杨开恒确曾于1955年与巫山庙宇镇范云山合伙贩卖过水烟,但1956年1月20日,他在大溪镇得病后,就卧床不起,同时范云山也一直在家务农,经济来源无可疑之处,又经深入调查,关于群众传说和李家兴母亲所说的情况,均为杨烈均传播和教唆,杨烈均与杨开恒有私仇,因此捏造谣言,企图陷害杨开恒。
案件侦破再次陷入僵局,1956年6月底,侦察人员集中于奉节,经研究认为,已穷尽现场附近地区的社会情况,无遗漏,未发现重大线索。根据包脚的土布产于巫山,而巫山到案发现场50公里,差不多是步行一天的路程,侦察人员将工作重点放在巫山。
到达巫山后,侦察人员给全城居民和旅社召开了座谈会,介绍了死者的特征和情况,发动群众回忆在1月23日前是否看见过与死者相似的人,有无同行者;同时,对县属40多个机关逐一进行走访,在发案时间内有无亲属由巫山经案发现场回家,并查阅了旅客登记簿,但从中并未发现死者线索。
一名叫吴子林的旅社管理人员反映 ,一个名为“杨直升栈房”的旅店,在1956年1月18日,入住了一个可疑的旅客,那旅客说是要回云阳老家去。侦察员走访了这个旅店,旅店方面反映,那人的穿着、身材和死者有些像,但他在中午临走时说是要到麦沱轮渡码头去搭船,还有名为赵忠国、黄道根、黄继善的三个人来送行。根据这个线索,侦察员查阅旅客登记簿,上面写的是“包树林,男,34岁,由巫山六区来,回家”等字样。
侦察员立即赶往巫山六区,查明包树林住在竹贤乡金平村,据该乡文书反映,包树林已经回垫江老家去了,回家后还先后给黄道根来过三封信,但黄道根不识字,是这位文书帮他看的信。侦察员又携带遗物深入到六、八区的乡、社复查外出和外迁人口,但均无功而返。
近半年时间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万县地区公安处组织侦查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大家认为,既然死者在遇害当天可能是由巫山出发,途经现场时遇害,死者除通过陆路外,还可以由水上乘船。于是,侦察员向水上民警和船民公布了案情,介绍了死者特征。
1956年7月初,名叫代胜清船民汇报了一个情况,他听大路侧边王裁缝的媳妇说,1956年1月19日,有两个人,其中有个矮个子,35岁左右,穿的衣服和死的那个人有些相似,这人曾到过她家躲雨,还吃了红薯,另一个比较年轻,个子也高一些,说是要回重庆。
侦察员认为这条线索十分重要,不仅特征与死者相仿,而且与死者胃内残留物的化验结论相吻合,随即带着代胜清一起,携带死者衣物前往调查。经查证,除证实了上述情况外,王裁缝的媳妇还反映,那个矮个子说话是本地口音,她在煮红薯时,矮个子还抓了一把生葵瓜子给她吃,矮个子打开背包时,她还看见有很多粮票,并且她确定就是矮个子穿的衣物就是侦察员带来的死者的衣物。
这一线索与“杨直升栈房”旅店反映的线索对照,矮个子不仅很象包树林,而且在时间上也是一致的,但旅店反映包树林离店时是一个人,而途中却变成两个人,增加了一个同行者,于是,侦察员立即携带死者遗物赶赴六区竹贤乡金平村调查包树林有关情况。
经调查,包树林住在金平村黄家大院,同院共住四户。从1939年开始,包树林就到该村地主黄道根家当雇工,直到解放后分得了土地,1955年,包树林父亲由垫江来信说,其弟弟被水淹死,催促包树林回家劳动,包树林准备了粮食190余斤,换成粮票,于1956年1月18日动身回垫江原籍。1、3、5月先后三次给黄道根写信,托黄道根收账,黄道根将三封信交给了侦察员。
这个情况,给侦察人员带来了疑惑,如果死者是包树林,那么他已经死于1956年1月,为什么3月、5月还能从原籍先后来信呢?如果死者不是包树林,但死者的特征却与包树林有些相似。
于是,侦察员将死者遗物交群众辨认,黄道根的母亲认出,衣服是她亲手剪裁缝制的,并指出所补的补丁,认定这就是包树林的衣服。群众段慈华的女儿认出铜戒指是她年前丢失的,当时,被包树林捡去了,她叫包树林归还,包树林不肯,双方还因此吵架。草鞋是一个名叫雷章喜得所编织得。铜烟嘴是包树林与一个名叫赵青城得兑换的。由此证实,这些遗物都是包树林的。
经过大半年的调查走访,案件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且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包树林被犯罪分子杀害,而后,犯罪分子冒名去垫江给黄道根发信;第二种可能是包树林为杀人犯,作案后,他将自己的衣物与死者交换,而后回到原籍垫江。
但不管是哪一种,垫江的发信人与此案应有重大关系,侦察人员决定三项侦查措施:一是,电告垫江县公安局,查询发信人包树林的相貌特征、个性特点、说话口音、生活习惯,与真包树林是否相符,进一步肯定发信人是否为真正的包树林;二是,侦察员前往垫江,开展就地侦察;三是,对黄道根、黄继善、赵忠国三人进行重点侦察,并深入查访金平村及周边区域社会情况,从可疑人员中发现死者的同路人。
垫江公安局很快回复,发信人“包树林”是中等身材,说话时嘴有点歪,并带笑容,湖北口音,现为农业社生产队长。 这些特征与包树林有些差异,看来不是真包树林。
在金平村及周边区域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村共有7个逃犯,其中李家林,男,32岁,中等身材,原来在巫山中学任事务员, 1954年,因贪污被关押,在审讯时乘机逃跑,传说已跳水自杀, 但无人看见尸体。李家林与黄继善是亲戚,其特征与垫江发信人相似,又经对黄道根、赵忠国、黄继善三人进行调查,黄道根、赵忠国二人送包树林到巫山后,次日即返回,没有作案时间,只有黄继善第三天深夜才到家,存在疑点。
根据黄继善与李家林的关系,为查清垫江发信的“包树林”是不是李家林冒名顶替的,侦察人员立即将李家林的基本情况电告垫江,垫江方面回复:垫江发信的“包树林”身高1米70以上,具有中学文化程度,从巫山回家后不久,就当上了学校教师,后来又被选为生产队长,他能吹口琴,在春节文娱演出时,曾在台上演奏过,当时还帮人化妆,据群众反映,这个“包树林”返原籍时是包树林父亲及其女婿去城里接的。
侦察人员将垫江发来的情况与真包树林对照,矛盾十分突出。真包树林不识字,更不会吹口琴,也不会化妆,身高不到1米60,说话时嘴也不歪,这些特征与真包树林不符,相反却与逃犯李家林的特征有些相似。看来垫江的“包树林”是冒牌的,加之这个“包树林”回家是包树林父亲去城里接的,这就说明他有可能不认识垫江当地的路。据此,侦察人员推断,遇到了“真假美猴王”的问题,垫江发信的那个“包树林”不是真正的包树林,而真正的包树林已经遇害了。
为了进一步证实问题,及时破案,侦察人员决定:一是,要设法取得李家林的照片,邮寄到垫江进行对照,解开垫江的“包树林”是否就是逃犯李家林的疑团;二是,要对黄继善继续进行侦察,弄清其1月18号以后的行踪,在必要时可以正面对其进行政策教育,间接探询李家林的情况;三是,对垫江发信的“包树林”进行控制,防止自杀和逃跑,并从包家的左邻右舍中,选择几个政治可靠、确保不透露侦察意图的人,探询“包树林”返家前后的行动表现。
经过耐心的思想教育,黄继善交代,1954年,李家林逃跑后,并没有跳水自杀,这是李家放出的烟雾弹;1955年冬,李家林跑到黄继善家来,李家林听说包树林要回垫江,求黄继善向包树林假称他是黄姓地主的儿子,想出去找出路,请包树林带去垫江。
同时,垫江县公安局将李家林的照片与垫江的“包树林”对照,与李家林特征完全一致。至此,证实了冒名顶替包树林的就是“假美猴王”——逃犯李家林。
1956年8月,垫江县公安局依法将李家林逮捕。宣布逮捕时,李家林否认了自己杀害包树林,他说包树林已拿了另一份迁移证到重庆一个工厂去了。侦察人员将其押解回巫山后,在强大的审讯压力下,李家林供述了自己杀人冒名顶替的全部罪行。
李家林,四川巫山县坪乡人,曾任伪军中尉特务长和副官等职。解放后,资遣回家;1952年,在巫山中学当事务员;1954年10月,因贪污和强暴女学生被逮捕,在审讯时,趁机潜逃;逃跑以后,他四处流窜、东藏西躲、不敢露面;1955年冬,他窜至黄继善家,得知包树林要返原籍的消息,托黄继善向包树林说情,带他到垫江“找出路”,包树林当时满口应承,李家林因无迁移证,因此,萌生了杀害包树林、冒名顶替的念头。李家林先窜至巫山,1956年1月18日,包树林、黄继善等四人到巫山后,住在杨直升旅栈,次日黄继善假称另有他事,便与黄道根、赵忠国二人分手,黄继善到达约定地点,继续为李家林和包树林送行,大约送了5公里左右,才返回巫山。
李家林和包树林继续赶路,途中,李家林要求在包树林的迁移证上添个名字,并将包树林的迁移证骗到手中。二人曾到路旁王裁缝家躲雨,并吃过红薯。到奉节峡口时,天色已晚,包树林想在峡口找旅店住宿,但李家林唆使包树林走夜路赶渡船。行至风箱峡时,乘包树林不备,将包树林推下崖去,但滚到半崖就挂住了。
包树林挣扎着爬上来,与李家林搏斗,咬伤李家林中指。后来李家林抓到一块石头砸了包树林一下,包树林随即昏倒在地,李家林又用挑行李的竹杆压迫包树林的颈部,致其死亡。抢劫了包树林的钱、粮、信件后,将包树林推下崖去。当晚,李家林赶到奉节搭船,但轮船都不搭客,他便于1月22日早晨,搭木船启行,1月25日到万县,1月26日,又乘车到梁平,然后,从梁平步行到垫江。
李家林到垫江后,将迁移证上的“文盲”改为“粗识文字”,因恐当面不识包树林的父亲,露出马脚,就暂时住在城里的旅店,并伪称有病,给包树林的父亲去信,叫包树林的父亲来接。包树林的父亲同其女婿来接时,李家林立即上前拉着包树林的父亲喊“爹爹”。当时包树林的父亲想,小时他喊我“保保”,现在为何称“爹爹”?并且,相貌也有些不像,产生怀疑,但其女婿说,出门这么些年了,当然要改口,过去是小娃, 当然变化大。李家林就这样蒙混过去了,李家林到包家后,邻人也曾有过一些怀疑,但未引起足够警惕。由于李家林伪装出积极向上的样子,不久便当上了教师,后来又骗取了生产队长的职务。
至此,历经八个月,在那个一穷二白的年代,公安机关通过不辞劳苦的走访、调查、摸排、取证,最终破获了这起“真假美猴王”案件。
来源:巫师火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