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高效化解市场主体间矛盾纠纷,9月19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并达成圆满结果。此次调解不仅以公正司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高效化解市场主体间矛盾纠纷,9月19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并达成圆满结果。此次调解不仅以公正司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
2025年9月,某社会组织未经A公司授权,在其运营的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A公司的登记号为XXX的美术作品,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某社会组织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在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A公司在起诉时已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作为证据,事实清晰、权责明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起诉材料,梳理案件脉络,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考虑到某社会组织的做法属于公益行为,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较小,多因法律意识薄弱、内容审核机制不健全所致,且案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某社会组织方耐心释法,明确指出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尽管出于公益宣传目的,但并非免责理由,使用他人作品仍需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同时,法官也与A公司沟通,说明某社会组织的主体性质、侵权影响范围有限,引导其从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和解方案。
经法官多轮沟通与协调,某社会组织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承诺立即删除涉案公众号文章,并愿意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关于经济损失,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A公司考虑到某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和积极改正态度,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某社会组织则同意支付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款,具体金额接近A公司诉请。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社会组织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一次性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A公司撤诉。
案件的成功调解,是珲春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的生动实践。下一步,珲春法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灵活务实的调解,既依法严惩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注重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 杨 旭
编辑 | 陈宇佳 初 审| 郑遵桥
复审| 李 雪 终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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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