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在某中学就读的小强与室友小林在宿舍洗漱间玩闹,小强拿起装满热水的暖瓶往小林身上倒,导致小林全身多处被烫伤,致残。事后,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强和学校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嬉戏打闹致残,责任谁来担?
同在某中学就读的小强与室友小林在宿舍洗漱间玩闹,小强拿起装满热水的暖瓶往小林身上倒,导致小林全身多处被烫伤,致残。事后,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强和学校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嬉戏打闹致残,责任谁来担?
——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强拿起暖瓶往小林身上泼水时,应当预见到里面装的可能是热水但没有预见,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林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某中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其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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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