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国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意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保护既关系文化根脉延续,也涉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基于检察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国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意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保护既关系文化根脉延续,也涉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基于检察实践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制度探索,梳理非遗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检察机关介入的法理依据与职能优势分析探讨当前非遗保护的检察实践及优化路径。
一、非遗保护的检察实践
(一)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的法理依据与职能优势
1.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的法理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文化共享性,非遗是特定群体或地域共同拥有的文化财富,承载着集体记忆与身份认同,是民众共同参与、传承的文化实践,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共享性。社会功能的公共性,非遗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多重公共功能,包括维系社会秩序、促进文化交流、增强社区凝聚力等,通过规范行为、表达情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非遗的传承与传播,也促进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对话与理解,推动了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公共服务与教育属性,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教育和文化服务,通过非遗馆、博物馆、文化活动等形式,非遗得以展示、传承和推广,成为公众了解历史、文化的重要窗口。同时,非遗的传承与培训也为社会培养了文化人才,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非遗是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仪式、艺术表演、手工艺等形式,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提升了公共空间的文化品质,而传统手工艺则通过制作实用物品,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体现了文化的实用价值。非遗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文化共享与传承上,更通过社会功能、公共服务、公共生活塑造以及政策保障等多维度,成为推动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宪法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22条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列为基本义务。非遗作为“活态文化遗产”,其存续状态直接关涉文化安全与民族认同,属于广义的“公共利益”。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意见》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公益诉讼的论述为加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2021年修订),为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的监督权。
2.职能优势:多元手段协同的系统效能。相较于其他主体,检察机关在非遗保护中具有独特优势:一是法律监督的权威性。通过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可穿透“九龙治水”的监管壁垒,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二是调查取证的强制性。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委托专家鉴定(如非遗技艺的真伪鉴别),弥补传承人个体举证能力不足;三是综合治理的前瞻性。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监督,不仅解决个案问题,更能推动制度完善,结合地方特色,出台非遗保护细则、建立传承人补贴动态调整等制度机制。
(二)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的方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助力非遗传承与保护。
1.公益诉讼推动保护。检察机关针对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非遗传承人权益受损、非遗项目被侵权、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例如,陕西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非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安塞腰鼓、凤翔陶罐制作技艺、洋县黄酒酿造技艺等,推动行政机关加强保护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非遗传承。
2.支持起诉维护权益。对于非遗传承人因知识产权被侵犯、非遗项目被冒用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传承人维权。如陕西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非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促成调解,保障了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3.协作机制凝聚合力。检察机关与非遗保护主管部门、行政机关、非遗传承人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例如,宝鸡市凤翔区检察院与非遗保护部门构建沟通协作机制,成立非遗保护联络点,合力打击非遗产品虚假宣传、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
4.法治宣传增强意识。检察机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公众对非遗保护的意识。如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将非遗木偶戏与反诈宣传结合,创新宣传形式,同时通过发放保护手册、现场法律答疑等方式,引导群众参与非遗保护。
5.专项活动深化保护。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如“寻访文物古迹 保护文化遗产 传承中华文明”专项活动,将检察监督与非遗保护深度融合,加大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推动非遗的系统性保护和创新发展。
二、当前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实践中遇见的难题
(一)立法衔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活态传承”这一核心特征。非遗的传承往往依赖于特定的传承人个体,其传承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活态的延续过程,与传统静态文物或标准化作品存在本质区别。以传统音乐为例,一首古老的民歌在不同传承人演唱时会呈现出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这种动态变化的特性使得非遗保护难以套用现有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更多关注的是静态的、有形的文化遗产保护,而对非遗这种活态传承形式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检察机关在办理非遗保护相关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适用难题。例如,在处理传统技艺传承纠纷案件时,如何界定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现有法律都缺乏明确的指引。此外,非遗所承载的传统知识体系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也存在明显张力。以传统医药为例,某些传统药方可能包含独特的诊疗方法,但如何将其现代专利保护体系,如何平衡传承与商业利用的关系,这些问题都亟待法律层面的回应。
(二)协同机制松散
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文旅、民宗、市场监管、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等职能时,需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但在实践中,这种协同机制的建设还存在明显短板。在基层检察院层面,协同机制的松散问题尤为突出。部分基层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往往局限于个案协调,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平台。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及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需要与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但由于缺乏固定的沟通渠道,往往需要临时组建工作专班,导致工作效率受到影响。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检察机关参与非遗保护的效能。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大量专业信息支撑,如非遗项目名录、人员信息、保护现状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影响了办案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协同保护机制的不健全,还表现在联合行动效率不高。在打击非法盗卖非遗工艺品、破坏非遗传承环境等违法行为时,往往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动机制,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往往不够默契,影响了执法效果。
(三)专业能力短板
非遗保护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涵盖了传统技艺、民俗、口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等多个门类。以传统技艺为例,就包括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统手工艺制作技艺等多个细分领域。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需要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古法酿酒技艺为例,检察官需要了解传统酿酒工艺的具体标准、传承谱系等专业知识,才能准确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破坏非遗传承,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往往难以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导致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不足。在依赖外部专家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是委托鉴定周期较长,影响办案效率,其次是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专家可能给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影响案件处理的统一性,例如,在一起传统戏剧保护案件中,不同戏剧专家对剧目传承标准的认定就存在明显分歧,给案件办理带来了困难。此外,非遗保护还涉及许多交叉学科知识,如民俗学、人类学、语言学等。检察官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影响。但在当前检察队伍中,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员还比较匮乏。
三、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的优化路径
检察机关介入非遗保护的优化路径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非遗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非遗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一)完善立法与制度供给,细化检察监督依据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活态保护”的法律定义和操作规范,确保非遗保护既注重传承又允许适度创新;明确非遗商业化开发的边界,非遗元素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审批程序;针对“歪曲滥用”和“虚假宣传”行为,增设专门的行政处罚条款,并明确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建立非遗保护的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二)强化协同治理,构建“府检联动”大保护格局
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院联合文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非遗保护工作动态和案件线索,定期分析研判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保护难题,制定阶段性保护工作计划。建设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将非遗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纳入政务数据系统,比如非遗项目名录及保护状况、非遗传承人基本信息和传承活动记录、非遗相关行政处罚记录、非遗市场开发备案信息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掌握非遗保护动态,及时发现保护漏洞。进一步探索完善专家辅助人机制。可以聘请非遗传承人、民俗学者、文化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通过参与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认定非遗价值和保护标准、参与制定保护方案、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等,提高非遗保护工作质效和干警业务能力。
(三)深化监督效能,推动从“个案办理”到“源头治理”
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察机关可以结合传统节日保护、传统技艺传承、非遗市场开发、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等开展专项监督,通过类案分析,提炼共性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专项保护政策。加强普法宣传的精准性,根据不同的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比如针对非遗传承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纠纷防范、市场开发风险专题培训;针对社会公众,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保护意识。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保护公益宣传片、开展“非遗保护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培育“人人参与非遗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以上优化路径的实施,检察机关可以在非遗保护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非遗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新时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的重要途径。当前,检察机关已在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需通过立法完善、机制创新与能力提升,进一步释放法律监督效能。未来,检察机关要立足“治未病”的预防理念,推动非遗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守护”,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法治轨道上生生不息。(于晓娜)
供稿: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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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法视野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