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土猪肉”无检验检疫 三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3 18:31 3

摘要: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正式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因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金额高达45万余元,均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一台手机,一个抖音账号,几间农村民房……看似普通的农产品直播带货背后,竟是一条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猪肉非法销售链条。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正式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因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金额高达45万余元,均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4年6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张某某的家中,以抖音账号为平台,直播售卖猪肉及其他农副产品,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

三人分工明确:杨某某负责账号运营和整体策划;姚某某负责猪肉的分割和称重;张某某则负责从周边农户家中购买生猪,并在其家中私设的屠宰点进行宰杀。杨某某与姚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生猪,并约定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张某某则按每宰杀一头猪固定获利200元计算报酬。他们还雇佣了其他人员进行打包、发货等后续工作。

至2024年11月6日案发,该团伙通过直播销售的猪肉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56,988元。其中,杨某某、姚某某各非法获利1.3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经查,他们所销售的所有猪肉均未经过任何正规的检验、检疫程序。

来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链条,法院认定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到被告人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法院依法对三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4300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200元。追缴三人全部违法所得,合计38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新型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例。直播带货的便捷性、广泛传播性,使得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可能被急剧放大。法官提醒广大农产品经营者,尤其是活跃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新农人”:

合法经营是前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如《屠宰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标准。

检验检疫是底线。畜禽产品上市前必须由官方兽医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绝不能因追求“原生态”或降低成本而绕过这一生命健康“安全阀”。

莫存侥幸心理。网络销售轨迹清晰、数据留痕,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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