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14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枫亭高速出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佘某某驾驶闽DD***99小型轿车,车上载有4 名乘客,从厦门到仙游,经协议到达目的地后,向一名乘客收取80元运费,另外三人是朋友关系,没有收取运费,佘某某当场无法提供《出
佘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14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枫亭高速出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佘某某驾驶闽DD***99小型轿车,车上载有4 名乘客,从厦门到仙游,经协议到达目的地后,向一名乘客收取80元运费,另外三人是朋友关系,没有收取运费,佘某某当场无法提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处理情况: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佘某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8001 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不仅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权益,还扰乱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滋生违法行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维护市场公平与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陈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19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仙游县枫亭动车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蓝色车牌号闽B9***3 小型轿车,于2025年9月1日19时3分运载1名乘客,从仙游东楠家具城出发至仙游火车站-进站口,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由明智出行网约车平台自动收取运费,陈某某无法提供闽B9***3 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陈某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9018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是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身份证”,未取得该证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乘客而言,是将其置于安全无保障、理赔无门的高风险之中;对行业而言,破坏公平,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打击此类行为,可以规范网约车经营边界,保障乘客安全与权益,优化城市交通管理。
福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8日15时4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枫亭高速出入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闽 A***86(黄色)大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对该车检查核实,驾驶员张某驾驶闽 A***86(黄色)大型普通客车从云南蒙自到福建福清,途经文山收乘客6人(去莆田3人涵江1人枫亭2人),口头约定每人车费350元。该客车持有旅游包车标志牌(闽运旅游字 2020090号)和包车合同,核定为市内省际包车客运,合同规定包车路线由福清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该公司涉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处理情况:福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4月8日该公司曾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为由处罚过。福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022 的情形,属于较重档次,决定予以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是一种“贪小利、酿大祸”的短视行为。一方面,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私自招揽的散客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理赔困难甚至遭拒赔,同时,由于没有正规的合同和票据,一旦出现服务纠纷、费用争议等问题,很难进行有效维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助长非法营运风气,为行业安全监管带来挑战。打击此类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0日12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仙游县枫亭镇沧溪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卢某驾驶渐变绿色车牌号粤B9***7D 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M**5挂)运载煤炭,从湄洲湾到漳平电厂,经现场勘验,该挂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定车型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场查获时该挂车加装了一把30吨千斤顶,改成了自卸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便于平时装卸货物。该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处理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14002的情形,属于较重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是一种危害极大、风险极高的短视行为,严重破坏车辆性能与稳定性,将驾驶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不顾。通过打击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可以规范运输行业市场秩序,减少行业乱象和发生事故的潜在风险。
陈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8日9时30分,根据仙游县交通警察大队移交的车号闽BDA**11小型轿车涉嫌非法租赁案件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某进行询问核实。经查实,2025年5月20日,陈某某、王某某找到陈某租车并签订租车合同协议,双方约定每天以人民币400元的租金,实际租了3天,租金通过支付宝支付,陈某合计收取租车租金人民币1200元整。陈某无法提供车辆租赁备案手续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处理情况: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陈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10009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向未经备案的租赁公司租车,对消费者而言没有安全保障,可能租到车况不明、安全不达标的车辆,易引发消费纠纷,且维权困难。打击非法租赁行为有助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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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密日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