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十一”购物狂欢季拉开帷幕,各大电商平台的直播间里优惠活动层出不穷。“正品低价清仓,家人们抓紧下单!”当在直播间听到这样“全网最低价”的吆喝时,您是否也曾怦然心动?然而,这看似诱人的“馅饼”,很可能是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
“双十一”购物狂欢季拉开帷幕,各大电商平台的直播间里优惠活动层出不穷。“正品低价清仓,家人们抓紧下单!”当在直播间听到这样“全网最低价”的吆喝时,您是否也曾怦然心动?然而,这看似诱人的“馅饼”,很可能是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既为心存侥幸的经营者敲响警钟,也为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购物时作出重要提示。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某著名品牌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动起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心思。他不仅经营实体服装店“坐店售假”,更将触角伸向线上,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在线吆喝”,借助流量优势“广撒网”,形成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假货产业链”。
经核查,被告人赵某对外销售假冒该著名品牌服装3940单,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4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辩解称,自己并不清楚在没有厂家授权的情况下销售该品牌服装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苏健当庭进行释法明理,指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明知其售卖的服装使用了与某著名品牌正品完全一致的商标标识,却以远低于正品市场价(价格约为正品价格十分之一)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主观上“明知”的意图明显,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数额较大,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被告人赵某最终认清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型销售模式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线上渠道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新兴渠道绝非法外之地!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合法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等购物高峰期,面对直播间过于低廉的价格时,务必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物,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马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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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锦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