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盯上药店这些行为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0 10:08 2

摘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打假人名誉侵权案件,打假对象为当地一家药店企业。

药店这些“软肋”,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职业打假人举报药店,反被法院要求道歉

日前,根据法治日报报道,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打假人名誉侵权案件,打假对象为当地一家药店企业。

案例显示,消费者戚某在某药店购买西红花后,以产品无生产信息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查,市监局认定该药品并非假劣药,仅对药店销售凭证未注明生产厂商的瑕疵处以责令改正及警告。

戚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指控“市监局包庇药店售卖假药、劣药”。药店认为此举损害其商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事西红花是否确为假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复函,市监局已依法作出专业认定。

戚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发布不实指控,而“假劣药”言论在公众认知中易引发严重负面评价,加之抖音平台传播迅速、广泛,其行为客观上导致药店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法院判令戚某在抖音账号公开发布经审核的道歉声明。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清晰划定了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边界,明确超越合法维权范围、诋毁商誉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早在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消费维权复杂化、职业索赔滥用资源等问题进行系统性修订。

该文件中两个重点要求,强有力地回应了药店行业普遍存在的“恶意打假”现象。

1.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投诉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恶意打假药店:4种常见套路,6个经营“软肋”

梳理发现,除了上述“恶意打假”行为外,职业打假人还针对药店经营特点找出“软肋”,故意进行索赔,有的甚至直接敲诈勒索。以下是相关4种常见套路:

1.拿“瑕疵标签”说事

打假人聚焦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细微差异,如未标注禁忌证、生产批号不规范、进口药品未附中文说明书等,并且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不实信息对药店施压。此类投诉占比较高,索赔金额通常为商品售价的10倍以上。

2.知假买假再恶意投诉

打假人明知商品存在非质量问题(如标签翻译不完整、销售凭证瑕疵)仍批量购买,短期内跨地域、高频次投诉同一药店企业。

3.伪造证据

打假人通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调包药品、伪造购买凭证等方式制造 “问题商品”,以此投诉药店,并且胁迫药店支付和解金。

4.钻“处方销售”漏洞

例如,打假人故意要求购买处方药但拒绝提供处方,或通过虚构处方套购药品,随后以 “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 投诉索赔。

与“恶意打假”行为相对应的,药店运营本身暴露的问题,容易成为打假人拿捏的“软肋”,并成为其恶意索赔的突破口。

1.执业药师挂证。一些药店为降低成本,聘请 “影子药师” 挂证,由无资质人员审核处方。

2.处方药违规销售。未严格执行 “凭处方销售” 规定,电子处方审核流于形式。

3.过期药处理不当。药架近效期药品未及时下架,构成“销售过期药”行。按照新药品管理法,销售过期药即销售劣药。

4.标签管理不严。例如,药品销售凭证未注明生产厂商、批号等关键信息,进口药品未及时更新中文标签等。

5.进货问题。药店从非正规渠道进购药品,或缺乏药品采购相关凭证、信息记录等。

6.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店员对药品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容易掉入打假人故意设置的 “陷阱”。举例说明,店员口误将保健食品宣传为 “治疗xx病”,被打假人录音取证后进行索赔。

为应对上述“软肋”的打假风险,药店要在源头端强化供应链资质审核与药品追溯管理,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智能审方,杜绝挂证与非法购药。

在经营过程中,药店应借助温湿度实时监测、近效期预警等手段,做好质量风险防范工作,并且同步建立舆情监控与标准化投诉处置流程。

另外,药店也要学会区分恶意索赔与合理诉求、遇到“恶意打假”情况,要依法提起名誉权诉讼反制敲诈,同时与监管部门共享“恶意打假”线索、及时做好应对。

来源: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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