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法院将迎来一次不止于“微调”的转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对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做“加减法”重构:新增“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网络虚拟财产
今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法院将迎来一次不止于“微调”的转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对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做“加减法”重构:新增“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不正当竞争”四类前沿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同时将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部分简单网络著作权以及网购产品责任等传统、类型化纠纷移出集中管辖序列,回归相关基层法院受理。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微调。”西政智能司法研究院法律大数据挖掘与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黄磊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说道,而是一次具有战略前瞻性的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
从“扩容在线”到“聚焦前沿”:一场必要的再定位
互联网法院生于“在线诉讼”的制度萌芽期。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一年后,北京、广州相继设立,它们率先系统化探索“网上案件网上审”,降低诉讼成本、统一电子证据规则并推动在线庭审成为常态。
但“开路先锋”的成功,也埋下了制度性的拥堵。电商中国梳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数据显示,自2018年建院至2023年7月底,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类型高度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与侵权纠纷(71.57%)、网络侵权责任纠纷(11.27%)、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65%)。 这让互联网法院的案源结构出现“重量不重质”的倾向:大量简单、重复、类型化案件涌入,挤占了应留给前沿、复杂、新类型争议的司法产能。
黄磊直言,“此前的管辖范围让法院受理了海量案情简单、高度重复的案件,如网络借贷、简单的购物合同相关案件……这次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解放出来,做加法则要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让互联网法院的主战场来到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
新规的“加法”,将数据权属与侵权、个人信息与隐私、虚拟财产、平台不正当竞争等“规则密集型”争议纳入集中管辖;“减法”,则把网络金融借款、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在线传播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等回拨到地域管辖框架下由基层法院审理。同时,域名、网购合同、纯线上网络服务合同、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以保持“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便利和效率。
“规则试验田”与“头雁效应”:最高法给的角色定位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对调整的解释很直接: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有助于维护公民新型网络权益、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系统治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算法诱导沉迷、算法违法处理数据等现象,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互联网法院的使命,正由“把线上流程跑通”转向“把前沿规则立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向第一财经指出,“目前很多法院都能实现‘在线审理’,甚至将来几乎所有法院都能做到‘在线审理’;在案件方面,也可以预见未来几乎所有案件都将和网络有关,那互联网法院办案的独特性在哪儿呢?”他主张把互联网法院定位为专门探索网络空间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法院,并提出“管辖范围应动态调整”,成熟类型可向各地推广,新类型应及时划入。
在学界叙事中,“试验田”三个字最为关键:用先行裁判回应技术与商业模式快速迭代,形成可复制、可扩散的规则产品——让最懂业务的场景先跑通,再规模化推广。
诉讼通道与救济秩序:二审衔接与溯及力的“稳”
新规除了划分“审什么”,也调整“怎么上诉”。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若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由相应专门法院审理。对当事人而言,这一二审管辖安排减少了以往跨层级、跨专业的分散指引,统一了救济路径。新规同时明确不溯及既往——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这套“衔接—承接”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避免制度切换期“跑冒滴漏”:既保证前沿案件迅速汇入互联网法院形成集中审理效应,也尽量降低存量案件因管辖变更导致的程序性成本。
平台规则的司法审查:从“实质公平”到“算法正义”
互联网商业生态的规则,半数写在协议里、半数藏在代码里。以电商、内容与本地生活平台为例,用户协议决定权利义务的边界,算法推荐、信用评分决定资源分配的路径。黄磊建议,应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像购物、服务协议这类‘合同性规则’,应以‘实质公平’为核心,穿透形式上的同意,审查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对于算法推荐、信用评分这类‘技术性规则’,应以‘算法正义’为目标,审查其透明度、非歧视性和公正性。”
在“加法”清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与数据纠纷被明确纳入集中管辖,这为“平台间的边界划分”“数据抓取与反抓取”“信息壁垒与开放接口”等高频争议提供了更专业的裁判场景。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所指的对“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算法歧视与操纵”的系统规制,为互联网法院“以裁判促治理”设定了明确议题。
从“案多人少”到“案精人专”:产能与能力的再分配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数据揭示了“案多人少”的张力:19.4万件的收案规模,背后是大量可模板化的内容侵权、合同纠纷。此次“减法”,把这类案件退回普通法院网络审理体系,也倒逼基层法院完善在线庭审能力与电子证据规则的适用;“加法”则把需要更多技术理解、产业洞察与跨学科知识的复杂争议汇集到更专业的法官团队。
段厚省强调“规则试验田”的边界感:一方面,程序创新只增不减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应尽量给予程序选择;另一方面,法院应谨守职责边界,以裁判来引领社会交往秩序的形成,而不能直接在裁判或者纠纷解决的职责之外,过度参与行政领域或者其他各种社会领域治理模式的创新。
除了民事争议,新规还同步明确了行政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对符合条件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网络数据、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域名、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也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此举等于把“数字经济的行政法题面”和“跨境网络交易的私法题面”纳入一套更专业的审理平台,降低碎片化裁判风险。
行业影响:案件迁徙、维权路径与诉讼成本的再平衡
对产业一线而言,最直观的变化是案件“迁徙”。例如,网络名誉权和大量电商平台的著作权侵权争议,从11月起不再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而是回到相关基层法院。律师们的一个现实担忧,是不同基层法院的数字化水平不一,线上开庭能否稳定、证据交换是否顺畅,可能影响时间与成本——这也将倒逼各地法院加速补齐“数字法治基础设施”的短板。
而在互联网法院侧,新纳入的四类案件意味着更高的技术门槛与更强的产业理解。数据权属与流通中的“合法性—可得性—可用性”三难、虚拟财产的权益类型化与救济路径、不正当竞争的算法型行为识别,都会成为未来两三年裁判说理的高频关键词。最高法强调的“系统治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与诱导沉迷”,也预示着对平台责任边界与合规算法设计的司法检验将更为细致。
一次“向难而行”的制度理顺
互联网法院要“以裁判树规则”,首先要“以事实立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可控、诉讼平台的稳定性,都是基础工程;同时,如何保障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平等进入诉讼程序、避免技术门槛成为新的司法壁垒,同样是必须持续回答的问题。而“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数字鸿沟”等,在互联网法院承担更复杂案件后都将会是持续的挑战。
回到起点,新规并非给互联网法院“减负”那么简单,而是让容易的一般性网络纠纷回到普遍法治的轨道,把“最难、最新、最有规则产出价值”的争议集中到专业平台上解决。长期看,这将形成三重回报:其一,释放司法资源,提高整体系统的边际效率;其二,通过一系列先行判例与类型化规则,为数字经济关键领域提供更稳定的可预期性;其三,倒逼基层法院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基础能力,缩小地区间数字司法供给的不均衡。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黄磊的这句话,既是期待,也是压力测试的起点。
中国网电商中国综合,部分素材来源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新华社、第一财经、最高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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