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彤等:BIS新50%规则影响评估与初步分析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17 00:22 2

摘要:本文聚焦于BIS最新发布的“50%规则(Affiliates rule)”中期最终规则(IFR)及配套修订的权威文本与解读,旨在明确其法律效果与操作口径。核心在于:厘清新规如何将实体清单(EL)、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及§744.8所涉SDN项目的限制,延

一、背景与目的

本文聚焦于BIS最新发布的“50%规则(Affiliates rule)”中期最终规则(IFR)及配套修订的权威文本与解读,旨在明确其法律效果与操作口径。核心在于:厘清新规如何将实体清单(EL)、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及§744.8所涉SDN项目的限制,延伸至由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50%的外国关联方;掌握“最严格规则适用”的一体化原则;识别FDP(外国产品直接产品)终端范围随脚注EL主体外延而扩展的传导路径;以及将新增“红旗29”纳入尽调与审批的必经环节。整体目标是在监管趋严与不确定性上行背景下,形成清晰、可执行的合规边界与审查重点。

本文分析涵盖EAR框架下三类关键限制:实体清单(Supplement No.4)、MEU(§744.21及Supplement No.7)与§744.8所涉特定SDN项目;并并行审视两条受管辖路径:De minimis(§734.4)与FDP(§734.9)。要点包括:即便美系含量低于De minimis阈值,只要命中FDP的“直接产品+终端范围”(含脚注EL主体之未列名≥50%关联方),仍可能受控;新增“最严格规则”要求在多受限股东并存时按最严许可要求与审查政策执行;“红旗29”确立了所有权比例不明时的停—查—批义务。边界方面:本次扩展不适用于UVL与拒绝令相关名单;“地址条目”不自动牵连同母公司其他地址;关联方规则仅适用于外国实体。

公告实质将“点名”监管拓展为“点名+其≥50%外国关联方”监管,并通过“最严格规则适用”与FDP外延,强化了连带性与可执行性。对企业意味着:合规筛查从名单匹配升级为股权穿透与证据链留存;一旦知悉交易对方存在EL/MEU/§744.8股东而比例不明,即触发“红旗29”并需暂停直至解决;对带脚注EL主体的交易,即便不与被点名实体直接往来,也需评估其未列名关联方的终端风险。与OFAC“50%规则”在合并计算与尽调方法上趋同,但法源与适用对象不同,需分别合规。另就“CMC清单”而言,应核实其来源与定位:其非EAR法定清单,不自动触发本次IFR下的许可要求,但在市场与执法层面构成高风险信号,可能抬升银行与合作伙伴的KYC/KYT阈值。

二、新规主要内容与变化

1、规则核心要点

本次IFR的核心变革,是在EAR框架内正式引入并扩展“50%规则(Affiliates rule)”,将监管对象由“被点名实体”拓展为“被点名实体及其在所有权上受其控制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

具体而言,当外国实体被一个或多个受限方(包括实体清单EL、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744.21,以及§744.8所涉特定SDN项目)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0%时,该未列名外国实体将适用与受限方相同的EAR许可要求、许可例外可用性与审查政策。这一延伸以股权“实质控制”为导向,强调合并口径计算(直接+间接持股叠加),并以交易相对方的“外国实体属性”为适用前提。监管逻辑上,BIS以此弥补实践中通过关联结构规避名单约束的漏洞,形成点名主体与其控制链条的整体约束闭环,从而显著扩大了名单管制的外延与执法可达性。

在多个受限股东并存的情形下,IFR明确确立“最严格规则适用(rule of most restrictiveness)”原则:当一个未列名外国实体同时被多个受限主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0%,应当套用其中限制最严的许可要求、许可例外可用性与审查政策。例如,如果该实体的股东同时包括EL带脚注的主体与受§744.8覆盖的SDN项目主体,则不仅需遵守EL项下更严的许可政策,还要叠加评估脚注触发的FDP外延和SDN相关禁限的综合效果。在操作层面,这意味着企业的合规判定不能“条线孤立”,而需在同一交易上进行跨清单、跨条款的一体化审查,并以最严口径作为执规基线。同时,该原则也要求留痕“多源限制比对”的分析过程,体现从严从实的决策逻辑,以便应对银行、物流与监管的复核。

IFR同步明确了FDP(外国产品直接产品规则)在“终端用户范围”上的外延:对带脚注的EL主体(如脚注1/3等),其FDP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点名实体自身,还延伸至满足“50%规则”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实务含义在于,即便交易并非直接指向被点名的脚注实体,只要终端用户或关键中间方属于“被脚注实体合并持股≥50%”的外国公司,同样可能被认定为FDP的命中终端,从而触发受管辖性与许可要求。该外延强化了FDP的“链式覆盖”能力,与前述“最严格规则适用”叠加时,形成更严密的监管网络。对企业而言,单纯依赖De minimis比例以规避EAR管辖的空间进一步压缩,必须并行开展两条路径的受控性判定:一是受控美国产品含量的De minimis计算,二是FDP对“直接产品+终端范围”的双重命中审查。

IFR新增了“红旗29”,规定一旦知悉交易相对方存在EL/MEU/§744.8 SDN股东,但无法确认持股比例是否达到50%,企业必须先解决该红旗、申请许可或找到可用许可例外,方可继续推进交易。这将“所有权穿透与比例核证”从“合规良好实践”升级为“程序性刚性要求”。同时,IFR对适用边界进行了澄清:其一,以“外国实体”为适用对象,替代此前“法律上不独立”的旧标准,地域上全球适用;其二,并未扩展至未验证清单(UVL)及拒绝令相关名单(related persons under §766.23),维持原有边界;其三,在MEU情形下,如未列名外国关联方仅由“未列名的军事最终用户”持股,且其自身不构成MEU定义,则不因“50%规则”自动延伸。另对“地址条目”也有明确——仅地址被列名并不自动牵连同一母公司下其他地址的实体。

配套层面,IFR要求在许可申请材料中明确标注“Affiliates rule”,例如在`BIS-748P`的相关信息项中披露涉案受限股东、持股比例、确认方法与尽调来源,体现对“50%规则”的合规依据。与此同时,规则设置了有限情形的临时通用许可(TGL),主要面向特定目的地(如A:5/A:6)或满足严格条件的合资类安排,旨在为受影响交易提供短期合规缓冲,但并不豁免其他EAR义务,且需严格记录留存。实务上,应将股权穿透、红旗29的停—查—批机制、FDP脚注外延的终端识别纳入日常筛查范式;在多受限来源叠加时,统一以“最严格规则适用”为决策基线;对“地址条目”“仅外国实体适用”等边界保持精确表述,避免过度外延或错误豁免。整体而言,新规通过“所有权外延+最严格适用+FDP同步扩展+红旗刚性化”四重组合,显著提升了合规管理的颗粒度与执法可达性。

2、与既有制度的变化点

新规将适用对象从以往仅对“被点名实体”实施限制,扩展为对“被点名实体及其由受限方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50%的外国关联方”一并适用同等限制(主要变化)。这一变化以所有权实质控制为判断核心,采用合并口径叠加直接与间接持股,显著扩大了监管覆盖面与执法可达性。实践上,过去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平台、股权拆分或层层持股实现“规避点名”的空间被压缩;同时,企业需要将尽调对象从“是否在清单上”升级为“是否受清单主体合并持股≥50%”。这意味着名单筛查从简单的名称匹配转变为结构化的股权穿透核查,并对证据链(工商档案、年报、招股书、数据库截图)提出更高的留痕与可核验要求。

以往合规评估常在不同清单(EL、MEU、§744.8所涉SDN)间分别核查、各自适用。新规确立“多源并存时取最严格要求”的一体化原则:当同一交易对象同时受到多类受限主体持股的影响时,应套用其中许可要求最严、许可例外最少、审查政策最严格的一档。由此,企业的合规判断需跨清单、跨条款整合评估,避免“择一从宽”。在资料准备上,也需同步展示“多源限制对比—最严口径选择—适用结果”的完整分析链路,以应对银行与监管复核。该原则与新增的红旗机制联动,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向前置合规转型,建立统一的高标准判定与升级审批路径。

新规将所有权穿透调查上升为刚性义务,“比例不明即红旗”的执法基调确立:一旦知悉存在EL/MEU/§744.8股东,但无法确认是否达到≥50%,应暂停交易,先行核证、申请许可或找到可用许可例外后再推进。同时,FDP规则的终端范围由“脚注实体本人”扩张至其未列名的≥50%外国关联方,显著增强了连带效应。结合实操,具体后果是:即便美系含量低于De minimis阈值,只要命中FDP“直接产品+终端范围”,仍可能受EAR管辖;且该“终端范围”如今包含脚注实体的未列名关联方。合规工作因此需并行两条路径——一方面做De minimis计算,另一方面做FDP触发审查,并将红旗处置流程嵌入采购、销售、法务审批的日常SOP,确保“停—查—批”闭环可追溯、可审核。

三、实体清单与最终军事用户清单规则

1、实体清单(EL)规则

实体清单(EL)系EAR下针对特定主体实施更严格许可要求的核心工具。与列名实体发生的出口、再出口或在境内转移活动,通常都需要事先取得BIS许可;多数情形下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或高度从严的“个案审查(case-by-case)”政策,且大量许可例外在EL场景下明确不可用或被显著限制。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依赖常见的许可例外进行交易安排,而应从源头评估是否存在合规替代路径、是否具备充分的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保障,以及是否具备通过许可审查的现实可能性。合规侧强调留痕:需要保留与交易目的、技术参数、最终用途控制、用户背景与筛查记录相关的证据链,以满足银行、物流与监管的后续核验需求。

根据最新IFR,新规将EL的适用外延扩展至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0%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将被视为适用与列名主体相同的EAR限制。若存在多个受限主体共同持股的情形,需适用“最严格规则(rule of most restrictiveness)”,即在许可要求、许可例外可用性与审查政策上选择最严一档执行。实务上,这使得通过股权架构“远离名单主体”的规避空间显著收窄;企业的名单筛查必须从“名称匹配”升级为“所有权穿透与比例核证”。一旦知悉交易相对方存在EL股东而持股比例不明,亦将触发新增的“红旗29”,要求在确认比例或取得许可之前暂停推进。

对于带脚注(如`Footnote 1/3`)的EL主体,FDP(Foreign-Direct Product)规则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点名实体本身,还延伸至满足“50%规则”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含义在于:即便交易并非直接面向脚注EL主体,只要终端用户或关键中间方属于其合并持股≥50%的未列名关联方,相关外国产品若属于美国受控技术/软件/设备的“直接产品”,同样可能被EAR管辖并需要许可。该机制与“最严格规则”叠加,显著增强连带性与执法可达性,也压缩了单纯通过降低美系含量(De minimis)来规避受管辖的空间。实务要求企业并行开展两套判断:一是De minimis比例计算,二是FDP“直接产品+终端范围”的命中审查。

EL中存在“地址条目(address entries)”的列名形式。IFR明确,仅有特定地址被列名时,并不当然牵连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其他地址或实体;监管关注点在于该具体地点的交易与活动本身。因此,企业在筛查时应精准识别“地址条目”,避免过度外延导致不必要的业务中断;同时,也不可据此放松对同一集团其他实体的独立尽调与风险评估。此外,需注意EL的适用对象为“外国实体”范围的最新口径,以及与未验证清单(UVL)、拒绝令相关名单的边界差异。合规上应保留对“地址条目识别—适用边界—处置策略”的书面分析,以备内外部审计与银行KYC/KYT复核。

2、最终军事用户(MEU)清单规则

根据§744.21,向军事最终用户(MEU)或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活动出口、再出口或在境内调拨特定受控物项(主要是CCL中的若干ECCN),通常需要申请BIS许可。MEU既包括被明确列入Supplement No.7的列名主体,也包括虽未列名但“符合定义”的军事最终用户(如满足“军事最终用途/用户”判定标准的单位)。监管政策整体从严:大量情形存在“推定拒绝”或严格的“个案审查”基调,且常见许可例外在§744.21场景下不可用或受限。企业需关注两条触发路径:一是“用户路径”(终端用户属于MEU),二是“用途路径”(终端用途落入军事用途定义)。实务中,应在合同、技术说明与交付方案中充分披露非军用用途、民用最终用户背景与复核证据,并保留可核验记录,以满足银行、物流与监管的尽调和复审。

最新IFR将“50%规则(Affiliates rule)”引入MEU框架:若列名MEU或§744.21范围内的受限主体对某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0%,该未列名外国关联方将被视同适用与该受限主体相同的许可门槛、例外可用性与审查政策。若存在多个受限来源(例如一名EL主体与一名MEU主体合计持股≥50%),则按照“最严格规则适用”的一体化原则执行,即在许可要求与审查政策上取最严口径。这一机制目的在于堵塞通过股权穿透规避MEU限制的路径,要求企业将名单筛查升级为“所有权穿透+比例核证+多源限制对比”的组合式审查,并在红旗出现时(如知悉存在受限股东但比例不明)启动停—查—批流程,直至核证清楚或获得许可。

IFR对MEU外延提供关键边界:如果某未列名外国关联方仅由“未被列名的军事最终用户”持股,且该关联方本身不构成MEU定义,则不会因“50%规则”而自动延伸受到 §744.21的限制。换言之,外延的前提是持股方本身为列名MEU或已落入§744.21所界定的受限主体。同时,本次扩展不波及未验证清单(UVL)与拒绝令相关名单(§766.23的related persons),需维持原有适用边界。在操作侧,企业仍需对“用途路径”保持高度敏感:即便终端用户不构成MEU,如果存在军民两用敏感用途(如开发、生产或使用军用平台),亦可能触发§744.21的许可要求。建议在供应链环节设置用途确认与现场核查权限,并针对高风险场景保留可追溯的决策文档与外部佐证。

MEU属于EAR体系下的法定限制清单(Supplement No.7),直接关联§744.21的许可义务与执法后果;而对于CMC实体而言,“CMC清单”并非EAR规定的法定清单类别,其本身不自动触发§744.21或“50%规则”下的许可要求与FDP外延。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MEU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与可执行制裁路径;CMC更多是市场与合规社群中的高风险提示标签,反映声誉与交易对手的谨慎态度提升。相同点在于:二者均会显著抬升金融机构、物流商与海外合作方的KYC/KYT门槛,催生更严格的尽调与保守的业务判断。实务建议是将CMC作为触发“强化尽调”的预警信号,但在法律判定上仍以MEU/EL/§744.8 SDN等法定清单为准;若CMC所涉主体与MEU存在交集或股权关联,则需立即按“最严格规则适用”路径开展合并评估与红旗处置。

四、新规影响评估与应对

新“50%规则”将监管外延从被点名实体拓展到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0%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并与带脚注实体的FDP终端范围叠加,使得即便产品的美系成分低于De minimis阈值,也可能因为命中终端而落入EAR管辖;同时,“最严格规则”要求在多重限制并存时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红旗29”则把所有权比例不明固化为“先停后核”的程序性门槛。这一变化对一般企业的直接影响,是传统以名单匹配为主的低强度合规不再有效,业务环节对股权穿透与技术来源性识别的要求大幅提升,容错空间明显收窄,误判将导致拒单、延迟或追加审计。可行的应对,是建立并行的FDP终端判定与De minimis含量评估框架,在日常KYC/KYT中新增“≥50%关联方”维度并固化穿透层级,将“红旗29”写入制度形成“暂停—补尽调—许可/例外”的闭环,并在出现多源限制时一律按“最严格”口径处理,避免“择一从宽”的合规风险。

在外部生态中,新规并非“一刀切”的禁止,却通过金融、物流与海外平台的风控模型放大为“高风险信号”,结合FDP外延与许可例外收窄,使得对手方更倾向于前置合规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企业在实际业务中会感受到问询与材料审阅更密集,常被要求提供所有权结构、红旗处置记录、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证明、运输路线说明以及再出口承诺;合同与融资条款同样趋于“硬化”,增加审计和现场核查权、制裁变化下的解约与价格/进度调整机制。由此带来交易周期拉长、沟通成本上升和现金流压力增大。务实的应对之道,是预制标准化的对外资料包,将名单比对、所有权穿透与比例来源、FDP/De minimis判定纪要、用途/再出口承诺与内部控制摘要一次性备齐;在合同模板中固化可接受的合规条款与审计范围,配合明确的沟通时限与材料责任分工,并在项目计划层面预留合规缓冲与并行审阅路径,以降低时间不可控风险。

在物项与技术链条上,受控判定从“有没有美国产品成分”升级为“是否为美国受控技术/软件/设备的直接产品”与“服务是否构成技术出口/再出口/在境内转移”的综合审查,覆盖制造、测试与编程设备,编译器、EDA/SDK、固件工具链与云服务,以及设计文件、工艺参数、算法模型与配方等。现实中,即使美系含量不高,只要固件用美系工具链编译、版图由美系EDA生成,或模型训练/推理由美系云GPU支撑,仍可能落入FDP路径;工程服务、远程运维、参数优化与培训同样可能触发技术性出口义务。企业宜建立“技术来源台账”和“工具链指纹”,记录ECCN、生成/编译环境、关键设备与软件来源,并针对EDA版图、固件编译、云端训练/推理、含美系IP/固件部件等高风险场景设置必审清单;用统一的FDP判定矩阵与De minimis计算表固化口径,确保证据可追溯、结论可审计,减少反复解释与外部质询。

在组织治理上,随着“最严格规则”和“红旗29”的程序刚性化,内部机制需要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阻断,把法务与合规前置嵌入业务流,防止“先签后审”“信息孤岛”与“错用例外”。如果流程仍旧分散,外部审查强度上升会放大内部短板,导致关键路径延误与成本失控。建议搭建端到端的闭环:从线索评估、名单与所有权穿透,到FDP/De minimis双重判定,再到红旗与“最严格”节点设定、许可/例外决策,以及交付与留痕一体化落地;设置升级审批与外部法律复核阈值,将所有权核证点、FDP判定点与许可决策点嵌入WBS里程碑,通过仪表板监控周转时效、红旗处置达标率与证据链完整性,以指标牵引流程质量与响应速度。

在韧性建设上,新规并不要求企业全面“去美”,但在许可不确定、例外收窄与FDP外延的叠加环境下,任何关键链路的单点依赖都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务实路径是推动“去美化+可切换”的备援设计:为EDA/编译链、固件工具链、制造/测试设备、云算力与关键部件建立可替代目录与切换剧本,对含美系IP/固件的部件预先验证替代料号与兼容性,并在项目层面设置“合规长周期缓冲”,当许可不可得或审查周期不可接受时按预案触发切换。同时,对外用统一口径阐明规则边界与合规实践,展示透明度与稳健性;对内用标准化证据包、闭环流程与KPI驱动,力求在合规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把不确定性压缩到可管理范围,以最小必要成本守住交付与现金流的底线。

五、总结

本次新“50%规则(Affiliates rule)”在EAR框架下将监管对象从“被点名实体”延伸至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0%的未列名外国关联方,并确立“最严格规则适用”,即在多受限来源并存时按许可要求最严、例外最少、审查最严格的一档执行。同时,FDP的“终端范围”随带脚注的EL主体外延,覆盖其满足“50%规则”的未列名关联方;新增“红旗29”则将“比例不明即暂停—核证—许可/例外”的程序性义务前置为刚性关口。边界上,新规适用于“外国实体”,不外延至UVL与拒绝令相关名单,“地址条目”不自动牵连同集团其他地址。整体看,监管从“点名实体”转为“点名+控制链条”的组合约束,且以多源叠加、从严从实的原则构成一体化管辖框架。

对一般企业而言,合规难度与不确定性同步上升。筛查从“名称匹配”升级为“所有权穿透+比例核证+证据链留存”,对脚注EL交易需并行De minimis与FDP双路径判定;一旦知悉存在EL/MEU/§744.8 SDN股东但比例不明,业务需进入“红旗闭环”。在对外生态中,银行、物流与海外平台会放大“高风险信号”,前置更多KYC/KYT材料、最终用途/用户与再出口承诺、运输路线与现场核查授权;合同与融资条款趋于保守,增设审计权、制裁变化解约与价款/里程碑调整,导致交易周期拉长、沟通与合规成本上升,现金流与关键里程碑承压。技术与供应链端,即便美系含量低,只要命中FDP终端范围或存在“服务即出口”,也可能触发管辖,使依赖美系工具链、云算力或含美系IP/固件部件的场景成为高风险点。

总的策略是“边界清晰、流程前置、韧性增强”。公司层面,建立统一判定框架与标准化证据包:股权穿透与比例核证、红旗闭环、“最严格规则”合并评估、FDP判定矩阵与De minimis台账,并在许可申请中于`BIS-748P`明确“Affiliates rule”与核证来源;将关键合规节点嵌入WBS里程碑(所有权核证点、FDP判定点、许可决策点),设置合规缓冲与升级审批/外部法律复核阈值。项目层面,针对EDA版图、固件编译、云端训练/推理、含美系IP/固件部件与工程服务等高风险场景设必审清单,做到“服务即出口”有章可循。供应链与技术侧,推进“去美化+可切换”的备援设计,形成可替代目录与切换剧本,在许可不可得或周期不可接受时快速切换。对外沟通坚持澄清规则边界与透明合规实践,以减少摩擦;对内以指标化监控周转与留痕质量,在合规与效率之间实现稳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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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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