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风险合规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0-14 22:36 2

摘要:人民银行决定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期要点:

1、人民银行决定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金监总局颁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4、证监会颁布施行《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 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

5、本周深圳金监局公布1张千万元罚单;金监共处罚8家银行机构,处罚银行从业人员38人,涉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23项;

6、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7、国务院国资委就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的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8、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周金融新规

1、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修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参见: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工作提示:本次修改2件规章和废止1件规章均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施行。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28条有效社会意见中多数被采纳,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删除 “定期” 评估表述、明确 “不定期” 专项评估要求的调整,成为此次规章修订的鲜明亮点。对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松绑” 不应解读为降低标准,而是引导其从 “应付定期检查” 转向 “主动管理风险”。例如,当发现账户买卖、取现洗钱等高发风险迹象时,可立即启动专项评估,避免定期评估间隔期内的风险积累。

其他重大修改包括:

(1)明确特定机构与客户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时,由银行机构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新增从事汇兑业务等机构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要求。

(2)要求金融机构对筛选出的交易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过程,设置合理时限;新增人工分析时可通过客户尽职调查验证风险状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管理措施的条款。

(3)强调金融机构需以客户为单位建监测系统,全面采集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确保监测覆盖所有客户与业务。

(4)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从至少 5 年延长至至少 10 年。

(5)要求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评估风险并建立适配风险管理制度,搭建信息系统,明确牵头部门及人员配备,通过审计监督内控制度实施,负责人对其有效性负责。

(6)金融机构需经审批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针对不同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措施,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7)明确金融机构需配备充足且资质合格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制定持续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确保人员掌握内控制度要求。

(8)要求反洗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识别、监测、评估风险,健全内控制度,指导并推动反洗钱工作落实,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

金融机构需要立即跟进内部相关制度修订、系统优化、专业人员充实等事项。

另,人民银行就《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同样旨在落实《反洗钱法》等法律。《办法》参考反洗钱国际标准,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受益所有人,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参见:征求意见稿)

2、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令〔2025〕第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办法》共4张35条,其中规定:

(1)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以下统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2)申请人原则上为拟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分支机构。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开展代理支库业务。(参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3、人民银行颁布《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令〔2025〕第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当地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当地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的,可由县域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参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4、金监总局颁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同时废止。《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推出的重要举措,是对非车险监管政策的全面梳理和系统优化。(参见:通知)

5、证监会颁布施行《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 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 第5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 第2部分:资产管理业务》3项金融行业标准。(参见:3项金融行业标准)

三:本周金融监管

1、本周深圳金监局公布1张千万元罚单。G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因“贷款业务、保函业务三查违规;超越授权办理业务;未执行实贷实付”被罚款1150万元。同时,1名责任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4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1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13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这也是今年以来银行业的第19张千万级罚单,此前的千万级罚单可参见:9月30日央行金监公布的三张超千万罚单中“互联网贷款”违规被罚及防控策略。

包括前述罚单在内,本周3个工作日金监共处罚8家银行机构(上周18家),百万元以上罚单共4张(上周7张);处罚银行从业人员38人(上周33人),其中1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贷款“三查”严重不到位),1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周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2)内控管理不规范;(3)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4)超越授权办理业务;(5)生产环境数据安全管控不足;(6)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7)涉企收费不规范;(8)贷款数据不准确;(9)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10)贷款“三查”严重不到位;(11)未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工作要求;(12)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不尽职;(13)流动资金贷款“三查”违反监管规定;(14)贷款业务、保函业务三查违规;(15)并购贷款贷前调查不到位;(16)贷款支付审核失职;(17)未执行实贷实付;(18)贷款用途监控及支付管理违反监管规定;(19)未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优惠政策;(20)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21)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2)项目贷款管理不审慎;(23)办理项目融资业务严重失职.

工作提示: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必须反复检视,循环往复,一枝一叶总关合规!

2、上海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推进会召开。截至2025年8月末,上海市“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13.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6.6个百分点。会上,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介绍了国家有关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顶层设计、政策框架和背景考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单位分别介绍了信贷市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海功能模块、“沪科积分”金融产品服务包、“专精特新贷”产品手册、“中证上海环交所绿色转型指数”、“上海碳市场综合价格指数”等有关产品和服务。(参见:上海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推进会召开)

工作提示:金融机构做好五篇大文章,应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阶段特征和结构特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五篇大文章的监管规定可可参见:1行2局1会“五篇大文章”监管规定盘点;金监总局、人民银行、外管局监管规定盘点。

四:其他密切相关

1、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办法》共8章38条,通过明确电子印章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与电子印章相关的职责、电子印章的制作流程、电子印章使用规范、电子印章的互信机制及安全责任等,构建了电子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政务和商业活动中,加盖有效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印章的广泛应用扫清了法律障碍。

此外,《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电子印章的定义,并特别强调了电子印章的技术构成:电子印章不是简单的印章图片,而是基于密码技术的特定格式数据,必须包含印章图像、所有者信息、以及关键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确保了其安全性与可靠性。《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子印章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内设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个人名章,仅指用于单位或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单纯供个人使用的个人名章,并不受《办法》规制等等。(参见: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工作提示:从第一条可知,本办法的上位法包括《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由此电子印章与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等业务中使用的电子签名的共同点是基于密码技术的特定格式数据。银行实务中目前使用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电子印章(号称)有的是事先印在合同上的,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子印章,需要尽快与《办法》规定相衔接,以防范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其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2、国务院国资委就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的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厅发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原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等监管要求,反映了结构性存款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因此该文件印发以来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1号文所指的高风险业务。(参见:国资委解答)

3、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删除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参见: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工作提示:该规定在11月1日施行后,金融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统一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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