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以穿透式监管重塑直播经济生态丨法经兵言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4 20:05 1

摘要:我国职业主播账号数量已超3800万个,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新就业群体,同时,虚假宣传与逃税漏税成为直播经济的两大顽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对此应多管齐下,协同治理,精准施策。

虚假宣传与逃税漏税成为直播经济的两大顽疾

我国职业主播账号数量已超3800万个,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新就业群体,同时,虚假宣传与逃税漏税成为直播经济的两大顽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对此应多管齐下,协同治理,精准施策。

直播经济重点问题、风险及危害

虚假宣传侵蚀消费经济根基。直播经济中的虚假宣传问题主要涵盖三大类:第一,夸大商品质量与功效。从最初的“全网最低价”虚假比价,发展到对商品功效夸大宣传,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现场实验”“专家背书”等戏码层出不穷。第二,虚构数据流量并形成产业化。刷观看人数、刷互动、刷销量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虚假的繁荣数据不仅欺骗消费者,也成为主播向品牌方索要高额坑位费的筹码。第三,营销场景脚本化。如编排“砍价演戏”“品牌方价格争执”“库存失误”等剧本,营造紧迫感,诱导下单,这是典型的误导性宣传。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问题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行业信用资产,并激化社会矛盾。部分主播以巨大的差价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却不能保障基本的产品质量、发货以及退货退款等权益。频繁的“主播翻车”持续消耗用户信任,引发用户对行业的信任危机。直播受众广泛,受害消费者数量动辄成千上万,容易引发海量投诉和群体性维权事件,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压力。

逃漏税损害国家税基。直播经济中的逃税漏税问题复杂且严重,已成为高收入群体税收流失的重灾区,收入隐匿与转换路径多样,增大稽查难度。第一,利用“平台-公会-个人”多层结算隐匿收入。部分公会借由多层级中间方结算的方式与主播合谋,通过虚构成本、阴阳合同等方式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洼地”式筹划。第二,进行线下交易,使用私人账户收款。尤其在中小型直播及社交平台,部分打赏和带货佣金通过线下现金或主播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非平台监管账户进行,形成完整的“资金暗流”,完全脱离税务部门视野。第三,利用“税收洼地”违规核定征收。部分主播在特定地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其个人劳务所得包装成“经营所得”,并利用当地此前普遍适用的核定征收政策,将实际税负降至极低水平。

直播经济中的逃税漏税问题将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形成“逆向淘汰”恶劣示范。主播逃税漏税不仅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更削弱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依法足额纳税的主播反而因成本更高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另外,偷税漏税带来的暴利,会吸引资本和人才过度、盲目地涌入直播行业,导致该行业的繁荣并非基于真实的创新和价值创造。

优化治理体系规范直播经济治理发展

国家高度重视直播带货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直播电商行业监管体系,但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针对直播经济治理中的诸多问题,需要在监管治理、法规体系、技术手段、行业自律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治理困境。

第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治理合力。“九龙治水”局面导致监管碎片化,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牵头部门进行统筹协调。直播活动覆盖面广、关系庞杂,这要求新型治理体系必须形成监管合力,对直播带货活动中的市场关系、直播内容、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建立全链条的监管覆盖和协同处理机制。

在总体统筹层面,建议设立更高层次跨部门协调机构,比如在中央层面建立由网信、税务、市场监管、广电、公安等部门参与的“网络直播业态综合治理机构”(下称“综治机构”),统筹政策制定、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变分头监管为协同作战。在具体执法层面,推行“一案多查”模式。对发现的重大违规案例,如头部主播偷税漏税或严重虚假宣传,由综治机构启动“一案多查”程序,税务查偷税、市场监管查虚假宣传、网信查违规内容,实现全方位打击。

第二,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现行《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对新型、隐蔽的违规行为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与违规获利相比往往过低,威慑力不足。对于主播的法律责任认定,特别是其与平台、MCN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需要对直播行业的发展变化持续跟进,对直播电商中重点问题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在责任划分问题上,建议尝试研究制定《网络直播行业管理条例》,高位阶地明确主播、MCN机构、平台三方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要在具体案件中准确认定网络主播是广告代言人、商品经营者还是二者兼有的法律主体地位,以明确其在直播间的言论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处罚范围与处罚力度问题上,建议修订相关法律,及时将新型违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大惩戒力度,大幅提高对偷逃税行为的罚款倍数。在惩罚方式上,建议引入“终身禁业”(禁止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等资格性惩罚、对虚假宣传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等惩罚机制,并建立与平台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惩罚的有效性和威慑性。

第三,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实现穿透式监管。面对海量、实时的直播内容,传统的人工巡查模式难以为继。税务部门难以全面、实时掌握主播真实收入数据,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识别和取证直播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对资金流、信息流的穿透式监管能力亟待加强。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主播身份登记与相关数据存留的数字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网络主播执业登记与税收大数据平台,强制要求所有职业主播进行实名登记并获得唯一执业编码,具备一定必要性与可行性。平台必须将主播收入数据(包括打赏、佣金等所有形式)实时、全量接入该平台。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自动比对、分析异常交易,实现从“人管”到“数管”的转变。推广直播内容AI实时监测与存证系统,鼓励并要求大型直播平台部署AI内容监测系统,对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关键词进行自动识别、报警和存证,为后续执法提供固证支持。平台应当为监管部门留有直接接入平台系统进行抽查的权限,以满足动态监管、实时监管的需求。

第四,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要调动平台在技术与数据上的优势,发挥其组织管理作用,推行“平台-机构-主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平台根据主播的影响力、销售额、合规记录等进行分级,对头部主播实施重点监控和更高标准的合规要求。建立主播和MCN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更严格的行业准则和职业规范,开展主播职业素养和法律法规培训,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

面对直播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及其发展变化,亟须构建以“法律法规为基石、协同监管为核心、技术赋能为抓手、行业自律为导向”的四位一体新型治理体系。在遵循审慎监管尺度的前提下,拓宽监管维度,明确监管职责,实现全方位和全周期持续性监管、设立监管效度评估标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行业信誉度为先,在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繁荣的新路径新发展。以数据赋能常态化监管,实现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的三位一体,打造数字监管的生态系统,最终实现数字创新发展与普惠发展的同向而行。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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